香港一般就业政策(GEP)的申请条件与流程

中国香港
工作签证
官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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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

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专业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申请人 注1 ,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工作。

一般就业政策并无配额限制,亦不限行业。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内地的中国居民 注2 ;以及

  b.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注1: 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來港就讀的人士)/修读内地与香港的大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来港工作。有关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详情可按

注2: 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内地中国居民,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有关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详情可按

至于在一般就业政策下增设的技术专才类别[下称「一般就业政策(技术专才类别)」],其对象为年龄介乎 1 8至 4 0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及经验的非学位专才。一般就业政策(技术专才类别)受配额限制,并且只限于个别行业的指定技术工种,详情请按

申请资格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就业的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a.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纪录;

  b.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c.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d.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以及

  e.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便利措施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述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

  a.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b.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为留意。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就业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 注3 ,及 1 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定居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a.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b.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纪录;以及

  c.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b.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鈎。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注3: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

  (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

  (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

  (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

  (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审批时间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申请手续

证明文件

A. 申请人须上载的文件

| 所需文件 || --- || 申请人的近照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 @ ||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申请人在海外居留证明,例如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

B. 雇主须上载的文件

| 所需文件 || --- || 公司与申请人所签订的雇佣合约或聘书,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的详情。 || 商业登记证 @ || 公司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或利得税报税表) @ || 有关公司背景详情的文件,例如业务活动、运作模式、公司背景/联繫、产品系列、来源及市场、商会会员(如有)等(须提交产品目录、小册子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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