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技术专才类别)的申请条件以及流程
申请前
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技术专才类别申请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从事载列于「技术专才清单」的指定技术工种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为应对本港技术行业十分严峻的人力短缺问题,香港特区政府在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设立技术专才类别,容许一定数量年轻而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及经验的非学位专才申请来港,投身人力极短缺的指定技术工种。
技术专才类别的申请受配额限制,并且只限载列于「技术专才清单」的指定技术工种。
这项入境安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申请资格
根据技术专才类别提出的来港就业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a.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纪录;
b. 申请人在递交入境申请时年龄介乎18至40岁注1;
c. 申请人须符合「技术专才清单」其中一个指定技术工种所列明的最低资历要求,包括学历、年资、专业资格(如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注2)及技能要求等(详见「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d. 申请人须已确实在港受聘从事「技术专才清单」中的指定技术工种,而所获得的雇佣合约须符合适用于该指定技术工种的最短期限规定注1(详见「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以及
e.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相关技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并且不低于当时本港拥有专上教育学位学历的人士的收入中位数(以政府统计处为准)。
内地中国居民以外的人士,如符合上文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下的技术专才类别申请来港就业。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住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文所载的准则、一般入境规定及以下条件,亦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下的技术专才类别申请来港就业:
a.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b.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内地的中国居民如符合上文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技术专才类别申请来港就业。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的保安或刑事司法问题;以及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希为留意。
注1:
不适用于延长逗留期限或转换工作的申请。
注2:
申请人如(i)曾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技术专才类别获准在港以雇员身份逗留,现拟根据技术专才类别再次申请签证/进入许可来港从事同一个技术工种(就该有多于一个工作范畴的技术工种而言,申请人须从事与先前获批准的工作范畴相同的工作范畴);或(ii)在递交申请时已在港,但工作范畴有别于先前获批准的工作范畴,则不需符合申请资格。
配额
所有根据技术专才类别而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受配额限制。技术专才类别在推行首三年注3内共设有10,000个申请配额,每个指定技术工种的配额以3,000个为限。
配额先到先得。申请人及其雇主透过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网上申请系统成功递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即可视作取得配额。当整体配额或某个指定技术工种的配额用尽,入境处的网上申请系统会暂停接受有关申请。其所占的配额将会放予其他申请人使用。入境处会因应情况适时开放网上申请系统,接受新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释放出的配额同为先到先得。
一般而言,如技术专才在逗留期限届满时(不论是居留合约完结或终止)继续在港受聘从事同一技术工种注4,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便不受配额限制,惟该技术工种的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如适用)(详见「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然而,如技术专才拟从事另一个指定技术工种,或在延长逗留期限届满后,有意再次来港从事任何指定技术工种,便须重新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并受配额限制。
注3:
即2025年6月30日至2028年6月29日(包括首尾两天)。
注4:
就设有多于一个工作范畴的技术工种而言,这包括同一技术工种下的同一个或另一个工作范畴。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技术专才,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及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能够缔结当地相关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有关计划获批准来港居留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其同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a.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b.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纪录;以及
c.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b.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如保证人的雇佣合约于保证人获准的逗留期限届满前已终止,其受养人亦须在该合约终止后两个月内或其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特区,两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
注5: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 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 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 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 (d) 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审批时间
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4星期处理根据技术专才类别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技术专才类别所递交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包括相关政策局/部门或专业机构核实申请人资历的结果(如适用)]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申请费用,入境处将无法处理有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