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科技人才计划的申请条件及流程
申请前
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前来/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科技人才,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透过快速处理安排,供合资格公司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特区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公司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下称「创科署」)发出配额的公司可相应地于为期24个月的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有关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详情,请参阅创科署内的「申请指南–TechTAS 01 」及「申请指南–TechTAS 02 」。
有关科技人才入境计划(适用于获「新型工业加速计划」资助的公司)的详情,请按此浏览有关入境安排及参阅创科署网站内的「申请指南(TechTAS-NIAS)」。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申请资格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提交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a.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b.在递交申请时,聘用公司获创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额;
c.申请人获聘用公司聘请在香港特区工作的全职雇员;
d.申请人主要从事先进通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网络安全、数据分析、数码娱乐、金融科技、绿色科技、集成电路设计、物联网、材料科学、微电子、量子技术或机械人技术范畴的研发(注1)工作;
e.申请人持有具特别认受性的大学所颁授的科学、科技、工程或数学(「STEM」)学科学位,即以下任何一个世界大学排名榜最新公布就STEM相关科目位列前100名的大学:
| 排名表 | 网页 |
|---|---|
| Quacquarelli Symonds (QS) 世界大学排名榜 | www.topuniversities.com |
| 世界大学学术排名( 上海交通大学) (又称「上海排名」) | www.shanghairanking.com |
| 伦敦时报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榜 | www.timeshighereducation.com/world-university-rankings |
|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 | www.usnews.com/education/best-global-universities/rankings |
持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无需工作经验,而持有学士学位者则须具备最少一年在相关科技范畴的工作经验。不符合上述的学历要求,但在特定范畴上具备良好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有关经验和成就的科技人才,仍可基于充分的理据按个别情况予以考虑。在此情况下,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f.申请人的薪酬应不低于香港特区类似职位现时的市场薪酬水平;
g.申请人符合创新科技署发出的获发配额通知书上就相关职位列明的特定条件;以及
h.聘用公司和申请人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工作或居留,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及延长逗留期限。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不作事先通知。
**注1:**研发活动是-
(a) 为拓展知识而进行的自然科学或应用科学方面的活动;
(b) 在有机会取得新的科学或技术上的知识及理解的情况下进行的原创性及经规划的调查;或
(c) 在任何新的(或经相当程度的改进的)物料、装置、产品、程序、系统或服务的商业生产或运用前,将研究所得或其他知识,应用于为生产或引进该等物料、装置、产品、程序、系统或服务而作的方案或设计。
详情请参阅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指南的附件A。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现行的受养人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2),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和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a.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b.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纪录;以及
c.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现居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b.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在港逗留期间,他们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并且可以在港就业或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他们其后可申请延期逗留,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受养人仍然符合上列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注2: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审批时间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递交的工作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入境处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两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入境处将无法完成处理有关申请。由于审批申请需时,除非入境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申请结果的通知,否则申请人可视其申请为正在办理中。
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所有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并会考虑与申请有关的所有情况。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政府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酌情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