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非本地毕业生留港与回港工作的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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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

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前来/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专业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下称「非本地毕业生」),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

修读内地与香港的大学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香港境内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的高等教育合作机构所提供的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下称「大湾区校园毕业生」)也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来港工作。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并无配额限制,亦不限行业。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就老挝、尼泊尔及越南国民而言,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只适用于(a)在香港修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但不包括(一)相关院校开办的自资课程;(二)相关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的课程;以及(三)相关院校开办的交换生课程或短期课程;及(b)大湾区校园毕业生。

注1:

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来港就读的人士。

申请资格

(i) 非本地毕业生

非本地毕业生是指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向入境处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属于非本地应届毕业生类别。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则属于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类别。

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留港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有意申请留港工作但尚未取得毕业证明的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等待成绩公布。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但仍未获颁授毕业证书,他们可根据院校发出的毕业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便可留港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ii) 大湾区校园毕业生

大湾区校园毕业生是指修读内地与香港的大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

大湾区校园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向入境处递交来港就业申请,属于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类别。

大湾区校园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来港就业申请,则属于大湾区校园非应届毕业生类别。

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如有意申请来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留港 24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如有意申请来港工作但仍未获颁授毕业证书,他们可根据院校发出的毕业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大湾区校园非应届毕业生如有意来港工作,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便可留港 24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为留意。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为以下人士申请来港: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就业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2),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a.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b.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纪录;以及

  c.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现居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b.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注2: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审批时间

一般而言,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如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递交申请,入境处将于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约两星期内完成处理。至于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大湾区校园非应届毕业生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目而定。每年六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所需时间可能会较长。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申请手续

证明文件

A.申请人须上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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