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香港永居第二代计划:申请条件与流程

中国香港
工作签证
官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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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

引言

本页旨在为有意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下称「本计划」)(注1)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工作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注1:

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申请资格

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透过本计划于海外申请回港工作。除一般的入境规定外,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

  a.在提出申请时年龄介乎18至40岁;

  b.在海外出生(即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 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地方);

  c.其父或母至少一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在申请人出生时是已定居海外的中国籍人士(注2);

  d.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注3);

  e.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以及

  f.具充足经济能力,可应付其(倘有受养人,亦包括在内)在香港特区日常生活和住宿开支所需,而无须依靠公帑。

注2:

“中国籍人士”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实施并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诠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注3:

所有申报的非本地学术资格,须符合香港认可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标准。必要时,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可要求申请人向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申请为其申报的海外学术资格进行评核,评核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4),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本计划申请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a.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b.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纪录;以及

  c.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受养人的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b.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有关受养人的入境与延期逗留安排,请参阅受养人来港居留入境指南[ID(C)998]。

注4: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申请审批

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由于审批申请需时,除非入境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申请结果的通知,否则申请人可视其申请为正在办理中。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申请手续

证明文件

A. 申请人在申请入境时须上载的文件

| 申请人的近照 ||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 申请人与其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父/母的关系证明,例如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 || 申请人父/母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 ||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 ||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例如银行结单、储蓄户口存折、税款收据及薪金证明 |

B. 根据本计划随同申请人来港的每名受养人须上载的文件

| 受养人的近照 || --- ||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 || 受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明书和户口簿 || 受养人的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申请人及随行受养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文件正本)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申请人透过政府一站通网站在网上递交申请时,所需文件须转换至特定的电子格式。有关文件的大小及格式限制的资料,请参考以下入境处网页上公布的技术要求: https://www.immd.gov.hk/hks/online-services/e-submission.html#c

警告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递交申请

有意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前来香港特区就业的人士,请按递交网上申请及上载所有证明文件,并缴付相关的申请费。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申请审批

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由于审批申请需时,除非入境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申请结果的通知,否则申请人可视其申请为正在办理中。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缴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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