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缴费与筹资指南
社会护理保险的资金原则上由雇主与雇员按比例共同负担。
缴费率
自2025年1月1日起,护理保险的缴费率为应缴费收入的3.6%,无子女者为4.2%(缴费率加上针对无子女者的缴费附加费,附加费为应缴费收入的0.6%)。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缴费——不含无子女附加费;该附加费由雇员单独承担——原则上各承担一半,即各为1.8%。在萨克森邦有例外规定,该邦在引入护理保险时未取消某个公共假日。那里在3.6%的护理保险缴费中,雇员承担2.3%,雇主承担1.3%。
社会护理保险中的缴费分配
| 雇员 | 无子女雇员 | 雇主 | |
| 萨克森联邦州 | 2,3 % | 2,9 % | 1,3 % |
| 其他联邦州 | 1,8 % | 2,4 % | 1,8 % |
社会护理保险的缴费取决于收入:缴费率对计入缴费的收入按缴费计税基数上限计算。
自 2015 年起,来自 0.1 个百分点缴费率的收入(按 2025 年计算每年约 20 亿欧元)被划入由德国联邦银行管理的社会护理保险预备基金(Pflegevorsorgefonds)。对 2023 年的划拨已在 2024 年完成,2024 年至 2027 年(含)每年将划拨 7 千万欧元。该基金旨在为未来护理保险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并自 2035 年起有助于稳定缴费率。这样一来,即便生育高峰的那几代人进入可能需要护理的年龄,护理保障仍能保持可负担性。
无子女者缴费附加费
原则上,自 2005 年起,所有无子女的社会护理保险成员除了按“正常”费率缴纳外,还必须额外支付一项附加费。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这项所谓的无子女附加费为应缴费收入的 0.6%(以缴费计费上限为限)。以下人员除外:1940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的无子女成员、未满 23 周岁的成员以及根据 SGB II 领取公民补助(Bürgergeld)的领取者。无子女的原因不影响是否需缴费。
无子女附加费的缴纳通过护理保险费通常的征缴程序进行。负责缴费的单位会从应缴费收入中扣除0.6%的附加费(例如由雇主从工资中扣除,或由养老基金从养老金中扣除),并将其与全部社会保险费一并上缴征收机构。
针对无子女的退休人员的规定
规定在1940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成员无需缴纳附加费,这一规定当然也同样适用于无子女的老年退休人员。
同样适用于领取抚恤金的人(例如企业年金)。
对于在1940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无子女退休人员,附加费与护理保险费一样由养老保险机构从养老金中代扣并上缴给护理保险。对于在1940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无子女抚恤金领取者,由抚恤金支付处负责代扣代缴。
联邦就业署的一次性支付
对于联邦就业局的某些需缴附加费的受益人,联邦就业局将以每年合计2000万欧元的统一金额向社会护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支付附加费。此举是为简化管理。个人成员无需缴纳附加费。该规定适用于领取失业救济金、短时工作补助、实习金、过渡金以及——在联邦就业局有缴费义务的情况下——领取职业培训补助的人。
针对无子女性残障人士的规定
只有在残疾人士作为社会护理保险的独立缴费成员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征收儿童缺乏附加费。如果残疾人士因身体、智力或精神上的残疾而无法自立,在超过25岁后通过父母在法定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中免缴费用地被家庭保险覆盖,那么即使他们没有子女,也不需缴纳儿童缺乏附加费。
如果他们处于职业培训领域并且从联邦就业局领取培训金或过渡金,那么即使没有子女,也不需要支付附加费。领取这些补助的人已经包含在联邦就业局每年向社会护理保险补偿基金支付的2000万欧元的一次性拨款中。
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时对儿童缺乏附加费的考虑
尽管有这项附加缴费,个人的最低生活保障仍然得到保障,因为在确定社会救助时会考虑无子女附加费。所有那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而需要补充依赖社会救助或基本保障的人,将因此获得更高的社会救助金,因为在计算社会救助资格时,只计入扣除社会保险费用后的收入,也就是包含无子女附加费之后的收入。由此可以确保尽管存在无子女附加费,社会救助法上的最低生活保障仍得以维持。
多子女父母的缴费税率
自2023年7月1日起,父母在护理保险中的缴费率将根据其子女数量有所不同。此举旨在落实联邦宪法法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的裁决。凡有子女的参保人,每名未满25周岁的子女可获得0.25缴费率点的减免。此项减免适用于第二个至第五个子女。从第五个子女起,减免维持为累计1.0缴费率点。该减免适用于子女在满25周岁或本应满25周岁的当月届满之前的期间。已满25周岁的子女在计算减免时不予考虑。
在积极育儿期间可感受到的减负
有多个孩子的父母在积极抚养孩子期间因此得到减负。为补偿对有子女者的扣减,对无子女者的附加缴费从0.35提升至0.6缴费点。
因此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以下缴费率:
| 无子女成员 | = 4.20%(职工负担:2.40%) |
| 有1个子女的参保人 | = 3.60%(终生)(职工负担:1.80%) |
| 有2个子女的参保人 | = 3.35%(职工负担:1.55%) |
| 有3个孩子的成员 | = 3.10%(职工负担:1.3%) |
| 有4个孩子的成员 | = 2.85%(职工负担:1.05%) |
| 有 5 名及以上子女的会员 | = 2.60%(职工部分:0.8%) |
| 在萨克森州,职工部分各自增加 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