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第十一章: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领取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的资格
雇员可根据以下情况,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补偿项目 |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 |
受雇期 |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 |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5年 |
须符合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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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主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期限届满日之前不少于7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订合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遣散费。
**若雇主在合约期满之前不少于7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长期服务金。
注意:雇员在同一时间,只可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补偿。
裁员的定义
雇员若基于以下原因被解雇,即视作因裁员而被解雇:
•雇主结束或准备结束营业而解雇雇员;•雇主停止或准备停止经营雇员受雇的工作场所而解雇雇员;或•雇主对雇员所担任的工作,或对雇员在其受雇地点所担任的工作需求量缩减或预期会缩减而解雇雇员。
停工的定义
如雇佣合约订明雇员的报酬须视乎他获雇主提供其所受雇的该种工作而定,则在以下情况,雇员可视作被停工:
•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内,不获雇主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一半;或•在连续26个星期内,不获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数,并不包括闭厂、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数在内。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的款额
如雇员的雇佣期没有横跨2025年5月1日¹(即取消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对冲」安排的生效日期)(下称「转制日」),或雇员不受强积金制度或其他法定退休计划涵盖²,整段雇佣期的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按以下方法计算:
月薪雇员 | (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 2/3)# ×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日薪或件薪雇员 | (雇员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由雇员选任何18天工资*)# ×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如雇员的雇佣期横跨2025年5月1日³,其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会以转制日为界,分为转制前(即转制日前的服务年资)及转制后(即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两部分,计算方法如下:
转制前部分 | 转制后部分 | |
月薪雇员 | (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 2/3)# × 转制日前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终止雇佣前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 2/3)# × 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 |
日薪或件薪雇员 | (转制日前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由雇员选任何18天工资^)# × 转制日前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终止雇佣前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由雇员选任何18天工资*)# × 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 |
未足1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雇员亦可选择以紧接其合约的终止日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雇员的雇佣合约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终止,雇员可选择以紧接有关代通知金计至该日为止的日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雇员亦可选择以紧接转制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为上限。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法和例子见附录二)
1即雇员的雇佣合约于2025年5月1日之前终止,或雇员于2025年5月1日或之后入职。2例如家庭佣工,以及不足18岁或入职时已年满65岁或以上的雇员。3即雇员于2025年5月1日前入职,而雇员的雇佣合约于2025年5月1日或之后终止。
雇员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所有体力劳动雇员及在1990年6月8日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不超过$15,000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如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是在2004年10月1日或以后,可追溯全部的服务年资。
而在1990年6月8日前12个月平均月薪超过$15,000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其服务年资可追溯至1980年。
最高款额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最高款额为$390,000。
如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包括转制前部分和转制后部分,两部分的总和不得超过$390,000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须从转制后部分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