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业输入劳工计划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申请前
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行业输入劳工计划(下称「行业计划」)以输入劳工身份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香港特区政府实施「行业计划」以处理特定行业 註1 输入劳工的申请。「行业计划」由与特定行业相关的香港特区政府决策局/部门或香港特区法定机构负责执行,以容许僱主在确实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适僱员时,从香港特区以外地区输入劳工。
僱主如有意根据「行业计划」输入劳工,须先向相关决策局/部门申请配额 註2 。在取得配额后,僱主须在「配额申请结果通知书」/「配额批准通知书」(文件参考编号请参阅 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其他详情 )上所指明的限期内,安排其每名拟聘用的输入劳工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若未能在上述限期内提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该配额会自动失效。
根据「行业计划」获准入境的输入劳工,不可携同受养人来港。
「行业计划」的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註1: 就有关「行业计划」所涵盖的特定行业及职位,请浏览相关决策局/部门的网页。
註2:
申请资格
就有关输入劳工配额的申请事宜,请浏览相关决策局/部门的网页。
根据「行业计划」来港就业的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a.僱主已获相关决策局/部门的指定人员(请参阅 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其他详情 )批准输入劳工的配额,而该配额仍然有效;
b.申请人具备适合该职位的资历及经验 註3 ;
c.聘用条款与本地市场所提供的条款相若,包括申请人的工资必须不少于香港相关职位的每月工资中位数;
d.申请人须直接受僱于「标准僱佣合约」(文件参考编号请参阅 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其他详情 )订明的同一僱主,在「配额申请结果通知书」/「配额批准通知书」(包括其附件「配额详情」)及「标准僱佣合约」订明的指定工作地点 註4 担任指定的职位并执行指定的职务,而且不可受僱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
e.申请人及僱主没有不利于申请的不良记录;以及
f.僱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僱用该名申请人,为他/她提供适当的住宿,并保证负担他/她的生活费和在合约终止后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费用。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
註3: 就有关特定行业对输入劳工的资历及工作经验的要求,请浏览相关决策局/部门的网页。
註4: 就相关决策局/部门对工作地点规定的详情,请浏览相关决策局/部门的网页。
徵款
获准输入劳工的僱主须缴交僱员再培训徵款(下称「徵款」),供资助僱员再培训局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训课程和服务之用,以鼓励更多潜在劳动力接受培训及投入就业市场。僱主须就每名输入劳工一笔过缴付徵款,数额则按港币 40 0元乘以僱佣合约期内的月数(以不超过 2 4个月为限)计算。僱主须在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获批准后,并在入境处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向入境处缴交徵款。不论任何情况,已缴交的徵款均不会发还。
审批时间
入境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输入劳工来港就业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申请手续
申请表格
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格ID 1030A,僱主则应填写申请表格ID 1030B。有关申请表格可向下列办事处免费索取︰
a.入境处总部;以及
b.入境处各分处。
申请表格亦可于此下载。
证明文件
申请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 行业输入劳工计划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 (由申请人填写)(ID 1030A) || 申请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贴在申请表格(ID 1030A)第 1 页)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的副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籤/延期逗留标籤/「电子签证」的内页的副本。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副本。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如有) || 学历、可驾驶车辆种类等同于私家车/轻型货车的认可非本地驾驶执照(如适用)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副本 || 由输入劳工填妥的声明及授权书(文件参考编号请参阅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其他详情)正本 || 申请人的澳门身份证副本[只适用于澳门居民] ||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副本和台湾身份证副本[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僱主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 行业输入劳工计划申请表(由僱主填写)(ID 1030B) || 四份由僱主及输入劳工签订的标准僱佣合约正本 || 商业登记证副本 || 客运营业证副本(如适用) || 内地输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共同声明书(文件参考编号请参阅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其他详情)的副本[如拟聘用的输入劳工为内地居民][适用于与新雇主订立合约/替补输入劳工] || 由相关决策局/部门发出的配额申请结果通知书/配额批准通知书及其附件—「配额详情」的副本[适用于与新僱主订立合约/与同一僱主续约] || 由相关决策局/部门/法定机构发出的申请替补输入劳工结果通知书的副本[适用于替补输入劳工] |
申请人和僱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註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爲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警告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递交申请
网上递交申请
按此于网上递交申请(适用于与新雇主订立新合约、与同一雇主续约或替补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
其他申请途径
填妥的申请表格(ID 1030A及ID 1030B)连同所有证明文件亦可由申请人直接邮寄或透过在香港特区的僱主递交至下列地址。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