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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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申请前

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前称「补充劳工计划」)(注1)以输入劳工身份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香港特区政府实施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以处理输入技术员级别或以下劳工的申请(注2)。该计划由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负责执行,容许雇主确实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适人手时,从香港特区以外地区输入劳工。

雇主如有意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输入劳工,须先向劳工处补充劳工科申请原则性批准(注3)。在取得原则性批准后,雇主须在「原则性批准通知书」上所指明的限期内,安排其每名拟聘用的输入劳工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若未能在上述限期内提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该原则性批准会自动失效。

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获准入境的输入劳工,不可携同受养人来港。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的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注1:

由2023年9月4日起,「补充劳工计划」易名为「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根据《雇员再培训条例》(第423章)第14(3)条,该计划属输入雇员计划;而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4)(a)(v)条,则属政府输入雇员计划。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根据补充劳工计划或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来港就业的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须按照本指南办理。

注2: 就有关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的详情,请浏览劳工处网页

注3:

先前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获批的原则性批准,在有关「原则性批准通知书」上所指明的限期内仍然有效,可用以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申请来港就业。

申请资格

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来港就业的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a.雇主已就输入劳工取得劳工处的原则性批准,而该原则性批准仍然有效;

  b.申请人具备适合该职位的资历及经验;

  c.聘用条款与本地市场所提供的条款相若,包括申请人的工资必须不少于香港相关职位的每月工资中位数;

  d.申请人须直接受雇于「标准雇佣合约」(LD 294)订明的同一雇主,在「原则性批准通知书」(包括其附件)及「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的指定工作地点担任指定的职位并执行指定的职务,而且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

  e.申请人及雇主没有不利于申请的不良记录;以及

  f.雇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雇用该名申请人,为他/她提供适当的住宿,并保证负担他/她的生活费和在合约终止后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费用。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

征款

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缴交雇员再培训征款(下称「征款」),供资助雇员再培训局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训课程和服务之用,以鼓励更多潜在劳动力接受培训及投入就业市场。雇主须就每名输入劳工一笔过缴付征款,数额则按港币400元乘以雇佣合约期内的月数(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计算。雇主须在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获批准后,并在入境处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向入境处缴交征款。不论任何情况,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发还。

审批时间

入境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输入劳工来港就业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申请手续

申请表格

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格ID 1001A,雇主则应填写申请表格ID 1001B。有关申请表格(ID 1001AID 1001B)可向下列办事处免费索取︰

  a.入境处总部;以及

  b.入境处各分处。

申请表格亦可于下载。

证明文件

申请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ID 1001A
申请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贴在申请表格(ID 1001A)第 1 页)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的副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的内页的副本。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副本。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如有)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副本
由输入劳工填妥的声明及授权书(ESLS-11)正本
申请人的澳门身份证副本[只适用于澳门居民]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副本和台湾身份证副本[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雇主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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