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员工解雇报告义务

马来西亚
解雇与终止
官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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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雇

1955 年《雇佣法》第 63 条和 2004 年《终止雇佣通知法》规定,任何雇主必须向 JTKSM 报告以下任何行为:

  a.永久性裁员(裁员);

  b.工作分离计划(分离计划);

  c.解雇;或

  d.员工减薪(Pay-Cut)。

员工解雇通知程序

i.2004 年终止雇佣通知(表格 PK)必须按照以下安排发送至最近的人力部:

  a.第 I 至 IV 部分和附录 1 – 在采取行动前至少三十 (30) 天提交。

  b.第五部分和附录 1——在采取行动后十四 (14) 天内提交。

  c.第六部分——在采取行动后三十 (30) 天内提交。

  d.仅当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涉及第 i 款中的行动 a 和 b 时才需要提交。

ii.2004 年《终止雇佣通知》(PK 表格)可提交至工作地点附近的任何人力办公室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