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员工裁员管理指南(适用雇主和雇员)

马来西亚
解雇与终止
官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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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指南旨在提供信息,确立基本原则,并为公司与员工提供有关裁员操作的指导。本指南载明了雇主应采取的步骤、雇主的责任以及员工在裁员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本指南的发布是人力资源部,特别是劳工局,结合多方意见和努力的成果,旨在全面阐释私营部门员工裁员的相关惯例。

作为一个积极主动且关注客户满意度的部门,期望本指南成为劳工局提升雇主对员工裁员管理理解的又一机制,同时向被裁员员工介绍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此,希望本指南能够促使各公司依据既定规章制度,实施规范的裁员管理。

1. 目的

本指南旨在向雇主阐明实施员工裁员管理的最佳方法。

2. 员工裁员的定义是什么?

员工裁员是指因员工过剩而导致的服务合同终止,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 ,如公司关闭、公司重组、产量减少、公司合并、技术变革、公司收购 、经济衰退等。

3. 雇主应采取哪些措施以避免员工裁员?

当出现员工过剩情况时,雇主应首先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如《企业和谐程

序》中所建议的员工裁员,具体包括:

3.1 . 冻结新员工招聘,除非涉及关键领域;

3.2 . 限制加班工作;

限制在每周休息日及公共假期工作;

减少每周工作天数;

减少轮班工作人数;

3.5 . 减少每日工作时间;

3.6 . 为员工举办再培训项目;

3.7 . 识别替代工作并调动至公司内其他部门或岗位;

3.8 . 实施临时裁员(lay-off),例如以临时停工(temporary shut down )的形式,提供合理薪资,并协助员工在其他地方获得临时工作, 直至运营得以恢复。若雇主实施临时裁员,应将该临时裁员期限信息报告至劳工部(Jabatan Tenaga Kerja,JTK),以便监控员工 是否被重新雇用,或是否被提供自愿离职计划(Voluntarily Separ ation Scheme - VSS)或未来的正式裁员;并且

3.9 . 在所有其他节省成本措施已实施后,公平地在各个层面进行员工减薪(Pay-Cut)应作为最后手段。

3.10 . 识别其他公司中的职位空缺,以便提供给将被解雇的员工。

第3.7、3.8及3.9条款中的措施须经员工或其代表工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

行。

4. 如果必须进行员工裁员,雇主应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在采取第3条款中的措施后仍必须进行员工裁员,雇主应采取以下行动:

4.1 与员工或代表他们的工会尽快就即将进行的员工裁员进行协商; 与代表他们的工会尽快就即将进行的员工裁员进行协商;

4.2提供合理赔偿标准的自愿裁员/退休方案;

4.3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支付赔偿金或终止工作福利;

4.4终止已超过退休年龄员工的服务合同;

4.5根据《劳动法1955》或《沙巴劳工条例(第67章)》或《砂拉越劳工条例(第76章)》的规定,发出终止服务通知,如下所示;

  i.如果员工工作时间少于2年,则需提前4周通知;

  ii.如果员工工作时间满2年但不足5年,则需提前6周通知;或

  iii.如果员工工作时间满5年或以上,则需提前8周通知。

按照服务合同中规定的裁员通知期限,以较优者为准。

4.6协助员工在裁员前寻找其他工作岗位;

4.7在较长时间内分阶段实施员工裁员;

4.8在同一职位类别中执行“FWFO”(外籍员工优先裁员)原则,即优先裁员外籍员工;如果裁员仅涉及同一职位类别的本地员工,则执行“LIFO”(后进先出)原则,即

4.9根据服务期限裁员,后入职的员工优先裁员。

然而,雇主亦可在协商并获得员工或其代表工会同意后,依据特定标准实施员工裁员。

5. 雇主在向劳工局(JTK)报告员工裁员及相关措施方面的责任为何?

5.1雇主须填写裁员表格(PK表格),并至少在采取以下任何措施前30天向最近的劳工局(JTK)报告:

  5.1.1 员工裁员;

  5.1.2 员工自愿离职;

  5.1.3 临时裁员(Lay-Off);或

  5.1.4 员工减薪(Pay-Cut)。

5.2裁员表格(PK)可免费从任何劳工部办公室领取,或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i.劳工部马来西亚:http://jtksm.mohr.gov.my

  ii.沙巴劳工部:http://jtksbh.mohr.gov.my

  iii.砂拉越劳工部:http://jtkswk.mohr.gov.my

5.3该裁员表格已于2004年11月11日通过公告P.U (B) 430/2004正式颁布,任何雇主未遵守此规定,均构成1955年《劳动法》第63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若被判定有罪,每项违法行为可处以不超过RM10**,**000的罚款。

6. 涉及员工裁员的员工享有哪些权利和职责?

被裁员的员工如受任何劳动法或集体协议保护,有权享受最低裁员福利。

6.1 劳动法1955 / 劳工条例(沙巴第67章)/ 劳工条例(砂拉越第76章)

一般而言,受劳动法1955或劳工条例(沙巴第67章)或劳工条例(砂拉越第76章)保护且涉及裁员的员工,有权要求以下法定福利:

  6.1.1 通知补偿工资

  被裁员且未给予足够服务终止通知期的员工,有权要求支付通知工资赔偿金(赔偿金)。 通知工资赔偿金应最迟于服务合同终止的最后一天支付。

  6.1.2 终止福利

  终止福利的支付应依照服务合同的规定,但不得低于《1980年工作规例(终止及临时裁员福利)》、

  《1955年劳动法》、 《沙巴劳工规例(终止及临时裁员福利)2008》及《砂拉越劳工规例(终止及临时裁员福利)2008 》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即:-

    i. 如果员工服务未满2年,每服务一年支付10天工资;

    ii.如果员工服务满2年但未满5年,每服务一年支付15天工资;或

    iii.如果员工服务满5年或以上,每服务一年支付20天工资。

并按未满一整年的服务期按比例计算,按最接近的整月计算。

根据1980年《劳动条例(终止及临时裁员福利)》所规定的计算公式/ 2008年《沙巴劳动规例(终止及临时裁员福利)》/2008年《砂拉越劳动规例(终止及临时裁员福利)》,具体如下:

  6.1.3 员工有权获得关于终止福利总额及其计算方式的书面详细说明。

  终止福利应最迟于员工服务终止之日起7天内支付。

  6.1.4 作为未休年假余额的补偿支付(如有)。

  6.1.5 涉及裁员的员工可向附近的劳工部咨询以获取更多信息。

6.2 1967年劳资关系法案

  6.2.1 若涉及裁员的员工为工会会员并签署了集体协议,该员工有权享受以下事项:

    i.根据集体协议所规定的赔偿;或

    ii.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第20条的工作恢复条款,若员工对雇主实施的裁员行为不满。

  6.2.2 未受1955年劳动法、(沙巴第67章)劳工条例、(砂拉越第76章)劳工条例或集体协议保护的员工,其赔偿金额应依据服务合同条款或由雇主酌情决定。

  6.2.3 员工可向工作地点附近的劳资关系部门寻求进一步咨询。

6.3 被裁员工的职责

被裁员工应采取的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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