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劳动者在越南的工作许可豁免申请材料与步骤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用人单位应在外国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至少提前10天,向外国劳动者拟工作地的内务厅申请确认该外国劳动者不属于需办理工作许可证的范围。
第二步:自收到完整的确认不属于需办理工作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外国劳动者拟工作地的内务厅应出具根据经修订补充的第 152/2020/NĐ-CP 号法令附录 I 第 10 号表格(Mẫu số 10/PLI)确认不属于需办理工作许可证范围的书面文件。如不予确认,应出具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办理方式
| 提交方式 | 处理时限 | 费用、费率 | 说明 |
| 直接办理 | 5个工作日 | 费用:越南盾 | 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或在线(如有)或直接到外国劳动者预计工作的省、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内务厅)。 |
| 在线 | 5个工作日 | 费用:越南盾 | 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或在线服务(如有),或直接到外国劳动者预计工作的省、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内务厅)。 |
| 邮政服务 | 5个工作日 | 费用:越南盾 | 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或在线(如有)或直接到外国劳动者拟工作省、市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内务厅)。 |
申请材料组成
包括
| 文件名称 | 表格、申报表 | 数量 |
|---|---|---|
| 1. 根据经修订和补充的第 152/2020/NĐ-CP 号法令附录 I 中第 09/PLI 号样本,申请确认外国劳动者不属于需办理工作许可证范围的文件。 | 17.Mus09PLIPhlcIbanhnhkmtheoNghnhs1522020.docx | 正本:1 - 副本:0 |
| 2. 由外国或越南有权医疗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健康证明或体检证明,自健康结论签署之日起至提交申请之日止,期限为12个月内有效,或符合卫生部部长规定的健康标准的健康证明。 | 正本:1 - 副本:0 | |
| 3. 除非不需确定使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情况外,需提供使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批准文件。 | 正本:1 - 副本:0 | |
| 4. 经认证的护照复印件或由用人单位确认的护照复印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 正本:0 - 副本:1 | |
| 5. 证明外国劳动者不属于需办理工作许可证范围的相关文件。 | 正本:1 - 副本:0 | |
| 6. 第2、3和5点规定的文件应为1份原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若为外国文件,则须进行领事认证,翻译成越南语并进行公证或认证,除非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相关外国均为成员的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或法律规定免除领事认证。 | 正本:1 - 副本:0 |
执行机构
内务厅
要求、执行条件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外籍劳工:
担任驻越南国际组织、外国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对其活动负主要责任的人员。
以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进入越南,处理影响或可能影响生产经营的复杂技术、科技突发事件或情况,而现有在越南的越南专家及外国专家无法处理的。
与越南公民结婚并在越南境内居住的外国人。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在越南与世界贸易组织签订的服务承诺表中涵盖的11个服务行业范围内,在企业内部调动,包括:商业;信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医疗;旅游;文化娱乐和运输。
进入越南提供专业和技术咨询服务,或执行其他任务,以支持使用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的研究、建设、评审、监测评估、管理和实施项目或计划,依据越南主管机关与外国签署的有关 ODA 的国际条约规定或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外交部颁发的在越南从事信息、新闻活动的许可证。
由外国有权机关、组织派遣到越南在由外国外交代表机构、政府间组织提议设立的教育机构任教或担任管理人员、执行董事;根据越南已签署、参与的国际条约设立的机构、组织。
志愿者。
根据法律规定,由中央或省级机关、组织签署的国际协议进入越南执行。
在国外学校、培训机构学习的学生,根据实习协议在越南的机关、组织、企业实习;在越南船舶上实习、见习的学员。
持公务护照在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工作。
负责设立商业代表处的人。
由教育培训部确认的外国劳工进入越南从事以下工作:教学、研究;担任由外国外交代表机构或政府间组织提议在越南设立的教育机构的管理者、执行董事、校长、副校长。
不属于办理外国劳动者工作许可证确认手续的情况,但必须向外国劳动者预计工作地的劳动伤残与社会事务厅(现为内务厅)报告以下信息:姓名、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外国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且须至少在外国劳动者预计开始在越南工作前三天报告,包括:以不到3个月的期限进入越南进行服务推介;
根据《律师法》规定,已获得在越南执业律师许可证的外国律师;
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或出资额达到3亿越南盾以上的出资成员;
是股份公司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成员,出资额达到3亿越南盾以上;
以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或技术工人身份在越南工作,工作时间少于30天且一年内不超过3次;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规定,获准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代表机构成员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