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止雇佣合约:通知期、即时终止及款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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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雇佣合约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雇主或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须给予对方适当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表一

雇佣情况 通知期 代通知金
试用期内 试用期内的首个月 无需通知期
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 天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不少於 7 天通知 见表二
无试用期 / 完成试用期的连续性合约 *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依照合同规定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 天
雇佣合同无明确规定 不少于 1 个月通知 见表二

无试用期 / 已完成试用期的非连续性合约,所需通知期按约定执行,相应的代通知金金额见表二。

表二

通知期以日或周为单位雇主或雇员发出终止合通知的日期 ( 下称「通知日期」) 前 12 个月内 X 雇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通知期内通常须付给予雇员 = 代通知金的天数
通知期以月为单位「通知日期」前 12 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 X平均工资 **通知期的月数 = 代通知金

* 如未预先发出终止合约通知,则为「终止合约的日期」前 12 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 如未预先发出终止合约通知,则为「终止合约的日期」前 12 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

注意: 在计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时,须剔除 (i) 未支付雇员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工伤病假或在雇主同意下休取的假期,以及未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 (ii) 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详情见附录一 )

即时终止雇佣合约

雇主在以下情况,可即时解雇雇员,而无须预先通知或给予代通知金。如果雇员在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上:

  1.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行为不当;

  3.欺诈、不忠实;或

  4.惯常疏忽职责。

雇员参加罢工,并非雇主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合约的合法理由。

注意: 即时解雇是严重的纪律处分,只有在雇员犯了非常严重的过失或经多次

警告仍不改善的情况下才适用。

雇员在以下情况 ,亦可以即时终止雇佣合约 ,而无须预先通知或给予代通知金:

 1.合理地恐惧身体会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遭受雇主苛待;或

 3.已为雇主连续工作不少于 5 年,且经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出具指定证明文件,证实永久不适合担任现职(详见第十一章)。

终止雇佣合约的限制

在下列情形下,雇主不得解雇雇员:

生育保障雇主不得解雇已证实怀孕且已发出怀孕通知的员工。
带薪病假期间雇主不得在员工的带薪病假期间解雇员工。
向当局提供证据或资料雇主不得因雇员曾在执行《雇佣条例》、因工遭遇意外或违反工作安全法例相关的法律程序中作证,或向调查人员提供资料而解雇雇员。
参与工会活动雇主不得因雇员参加工会或工会活动而解雇雇员。
工伤期间雇主在与因工受伤的雇员达成工伤补偿协议之前, 或在相关的评估证明书尚未发出之前,不得解雇雇员。

违规与罚则

雇主若在上述情况下解雇雇员,即属违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0 万港元。

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

雇主在终止雇佣合约或当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到期时,应支付解雇补偿。视乎雇员的受雇期、雇佣合约的条款和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一般包括:

  • 任何未发放的工资;
  • 代通知金(如适用 );
  • 折算未发放年假工资,及该休假年度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发放的年终奖金,及该奖金周期内按比例计算的年终奖金;
  •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 );
  • 雇佣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例如按服务年限支付的奖金或公积金等。

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支付

雇主须尽快支付雇员应得的所有解雇补偿。除遣散费外,雇主最迟要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到期日后 7 天内支付解雇补偿。

雇主须在接获雇员所发追讨遣散费的通知后 2 个月内支付遣散费。

违规与罚则

雇主若未能在雇佣合约终止日或合约到期日后 7 天内支付工资 ,须就尚未结清的款项向雇员支付利息 。

雇主如故意且无合理理由未按时支付解雇补偿金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 最高可处罚款 35 万港元及监禁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