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
俄罗斯联邦
联邦法律
论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
1998年7月2日国家杜马通过
1998年7月9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本联邦法在俄罗斯联邦确立了针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法律、经济和组织基础,并规定了对雇员在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本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造成的生命和健康损害的赔偿程序。 (经_2010年12月8日第348-FZ号 联邦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目的
1.强制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其规定:
确保受保人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实体在降低职业风险方面的经济利益;
对被保险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责以及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进行补偿,为被保险人提供所有必要的保险,包括支付医疗、社会和职业康复费用;(经_2010年12月8日第348-FZ号 联邦法律修订)_
确保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工伤和职业病。
2.本联邦法不限制被保险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权利,但仅限于超出本联邦法规定的保险范围的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则无论是否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危险设施所有者因事故造成的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强制保险法规定进行损害赔偿,均根据本联邦法提供保险。(
补充条款 - 2010年7月27日第226-FZ号联邦法)
3、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以及雇用劳动者的组织和公民,除本联邦法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外,还有权自费为劳动者办理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的保险。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法律
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基础,由本联邦法、根据本联邦法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本联邦法未规定的其他规则,则适用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则。国家间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作出的决定,如果其解释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则不得在俄罗斯联邦执行。此类抵触可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经_2020年12月8日第429-FZ号 联邦法修订)_
2020年,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颁布监管性法律法规,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含):
延长本联邦法规定的保险费缴纳期限;
延长向保险公司地方机构提交已计提和已付保险费计算结果和(或)其他文件的期限;
延长拖欠保险费、罚款、罚金催缴通知的发送和执行期限以及对保险费、罚款、罚金征收决定的作出期限;
2020 年批准延期(分期)缴纳保险费、罚款和罚金的额外理由,以及提供延期缴纳保险费和罚金的程序和条件的变化;
不适用或者具体适用保证履行保险费缴纳义务方法的理由和条件;
未向保险公司地方机构提交(逾期提交)已计提和已支付保险费的计算结果和(或)其他文件(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和条件。
(部分补充 - 2020 年 4 月 1 日联邦法律第 102-FZ 号)
(本部分适用特点 - 2020 年 4 月 1 日第 102-FZ 号联邦法律)
本条第三部分所指的监管性法律文件有效期内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根据该监管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特征,受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的管辖。(
2020年4月1日第102-FZ号 联邦法律部分补充)
第三条 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为了本联邦法的目的,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强制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社会保险的对象——个人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健康、劳动能力丧失或者死亡而与其相关的财产利益;
保险主体——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人;
受保人:
根据本联邦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参加针对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个人;
因遭受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健康受到损害,经规定程序确认,导致丧失专业劳动能力的个人;
投保人——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经营并雇用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外国组织)或雇用根据本联邦法第5条第1款规定须参加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员的个人;
承保人 -俄罗斯联邦养老和社会保险基金;(经_2022年7月14日第237-FZ号 联邦法律修订)_
保险事故 - 被保险人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健康受损或死亡,且以规定的方式确认,从而产生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义务的事实; (经_2015年12月29日第394-FZ号 联邦法律修订)_
工伤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境内外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责或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或乘坐保险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遭受人身伤害或其他健康损害,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调动工作岗位、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事件; (经_2010年12月8日第348-FZ号联邦 法律修订)_
职业病 - 被保险人因接触有害生产因素而患上的慢性或急性疾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和(或)死亡; (经_2015年12月29日第394-FZ号 联邦法律修订)_
保险费是针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费用,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缴纳,该费用按照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折扣(附加费)计算,除非本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经_2022年2月25日第18-FZ号 联邦法律修订)_
保险费率 - 根据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中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其他报酬金额计算出的保险费率,并根据本联邦法律第201条的规定纳入保险费计算基础;(经_2010年12月8日第348-FZ号 联邦法律修订)_
保险范围——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的保险赔偿,以金钱形式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根据本联邦法有权这样做的人支付或补偿;
职业风险 - 被保险人因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责以及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而导致健康受损(丧失)或死亡的可能性;
(经2010年12月8日第348-FZ号联邦法律修订)
职业风险等级 - 根据投保人的经济活动类型确定的工伤、职业病和保险费用水平; (经_2004年12月1日第152-FZ号 联邦法律修订)_
专业工作能力——一个人完成一定资格、数量和质量的工作的能力;
专业工作能力丧失程度——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从事专业活动的能力持续下降,以百分比表示;
被保险人的收入 - 在劳动关系和民事合同框架内为被保险人累积的所有类型的付款和其他报酬(包括在主要工作地点和兼职工作),其主题是工作和(或)提供服务,作者佣金合同,如果根据上述合同,客户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根据本联邦法律第201条的规定纳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补充条款 - 2010年12月8日第348-FZ号联邦法律)(经2015年12月29日第394-FZ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四条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强制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则是:
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
保险实体在改善条件和提高劳动安全、减少工伤和职业病方面的经济利益;
对所有雇用(从事工作)工人的人员进行强制登记,确保其参加强制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社会保险;
强制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根据职业风险等级区分保险费率。
第五条 参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员
1.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强制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