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暂时性失能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法
联邦法律
关于暂时性失能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标题经2009 年 7 月 24 日第 21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06年12月20日国家杜马通过
2006年12月27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邦法的调整对象
1.本联邦法律规范了临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法律关系。
2.本联邦法不适用于向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提供福利的情况,但本联邦法第8、9、12、13、14和15条的规定除外。这些规定适用于与1998年7月24日第125-FZ号联邦法《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不相抵触的部分。
第一条¹ 俄罗斯联邦关于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法律
1.俄罗斯联邦关于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立法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基础,由本联邦法、1999年7月16日第165-FZ号联邦法《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基本原则》以及其他联邦法律组成。与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相关的关系也受俄罗斯联邦其他监管性法律法规的规范。
1¹.与监督临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计算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向俄罗斯联邦养老和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保险费的及时性相关的法律关系,受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的管辖。
2.在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本联邦法不同的规则的情况下,适用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的规则。
2¹ . 国家间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作出的决定,如果其解释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则不得在俄罗斯联邦执行。此类抵触可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3.为保证本联邦法的统一实施,如有必要,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发布相关说明。
第一条² 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1.为本联邦法的目的,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国家建立的一套法律、经济和组织措施体系,旨在补偿公民因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保险事件而损失的收入(付款、奖金)或额外费用;
2)在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中发生的保险事件——该事件已发生,保险人有义务在该事件发生时提供保险,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投保人有义务提供保险;
3)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的情况下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险(以下也称为保险)——保险人履行其义务,并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由投保人履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通过支付本联邦法规定的保险金的方式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
4)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基金——投保人缴纳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保险费以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产生的基金;
5)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为确保被保险人在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相关的情况下享受强制性社会保险而强制缴纳的费用;
6)平均工资 - 投保人在缴费期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工资、其他款项和报酬的平均数额。根据本联邦法律,在此基础上计算临时残疾津贴、生育津贴、每月儿童保育津贴;或者,对于因临时残疾和生育而自愿加入强制性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人员,在此基础上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或者,对于居住在已按规定方式对工资适用地区系数的地区和地区的特定人员,在此基础上计算最低工资。
2.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其他概念和术语与俄罗斯联邦其他立法文件中使用的概念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一条³ 保险风险和保险事件
1.临时性失能和生育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暂时丧失收入或其他给付、报酬,或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2.因暂时性失能和生育而产生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保险情况认定为:
1)被保险人因疾病、受伤(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导致的暂时性残疾除外)以及本联邦法第5条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暂时性残疾;
2)怀孕和分娩;
3)孩子出生;
4)照顾儿童直至其年满一岁半;
5)被保险人或其未成年家庭成员死亡。
第一条⁴ 保险种类
1.暂时性失能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范围如下:
1)暂时失能补助金;
2)生育福利;
3)
(该条款已失效 - 2021年5月26日第151-FZ号联邦法律)
4) 孩子出生时的一次性补助;
5)每月儿童保育津贴;
6)社会丧葬补助金。
2.临时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相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支付条件、数额和程序由本联邦法律、1995年5月19日第81-FZ号联邦法律《关于有子女公民的国家福利》(以下简称《有子女公民的国家福利》)和1996年1月12日第8-FZ号联邦法律《关于埋葬和殡葬服务》(以下简称《埋葬和殡葬服务》)确定。
第二条 因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而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员
1.俄罗斯联邦公民、长期或暂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根据2002年7月25日第115-FZ号联邦法《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第13.5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公民除外),以及暂时停留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根据2002年7月25日第115-FZ号联邦法《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第13.5条规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在俄罗斯联邦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公民除外),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的情况下,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1)根据雇佣合同工作的人员,包括作为唯一参与者(创始人)、组织成员、组织财产所有人的组织负责人,或根据民事合同工作的人员,其标的为完成工作和(或)提供服务(适用“专业收入税”特别税制的人员、根据民事合同活动收取报酬但不根据雇佣合同工作的人员,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领取保险金的人员,他们是监护人或受托人,根据实施监护或托管协议(包括寄养家庭协议)履行职责并收取费用),根据版权委托协议,以及根据转让科学、文学、艺术作品专有权的协议、出版许可协议、授予使用科学、文学、艺术作品权的许可协议获得报酬和其他报酬的作品作者(适用“专业收入税”特别税制的人员除外);
2)国家公务员、市政雇员;
3)担任俄罗斯联邦国家职务、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职务以及常任市政职务的人员;
4)以个人劳动参与生产合作社活动的生产合作社成员;
5)神职人员;
6)被判处监禁并从事有偿劳动的人。
2.根据本联邦法规定,因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而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为被保险人。
3.律师、个体工商户、农民(农业)家庭成员、未被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私人执业的公证员、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私人执业的其他人员)、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土著民族的家庭(氏族)社区成员,如果自愿建立临时性残疾和生育强制性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本联邦法律第45条规定自行缴纳保险费,则须参加临时性残疾和生育强制性社会保险。(经_2018年6月27日第164-FZ号联邦法律修订)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