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劳动法(2003 年第 13 号法律)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令
关于劳动
以全能上帝之名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a. 国家发展的实施是在全面发展印度尼西亚人民和整个印度尼西亚社会的框架内进行的,以实现基于《潘查希拉》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1945 年宪法》的物质和精神上平等的繁荣、公正和富裕的社会;
b. 在国家发展的实施中,劳动力作为发展的参与者和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角色和地位;
c. 根据劳动力的角色和地位,有必要发展劳动以提高劳动力的质量及其在发展中的参与,并根据人类尊严和价值增加对劳动力及其家庭的保护;
d. 对劳动力的保护旨在保障工人/劳工的基本权利,并确保在不基于任何歧视的情况下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以在考虑商业世界进步发展的同时,实现工人/劳工及其家庭的福利;
e. 劳动领域的一些法律被认为已不再符合劳动发展的需求和要求,因此需要撤销和/或收回;
f. 基于上述 a、b、c、d 和 e 点中所述的考虑,有必要制定关于劳动的法律;
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1945 年宪法》第 5 条第(1)款、第 20 条第(2)款、第 27 条第(2)款、第 28 条和第 33 条第(1)款;
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民代表会议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共同同意
决定:
制定:关于劳动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本法中的定义如下:
劳动
是指在就业前、就业期间和就业后与劳动力有关的所有事项。
劳动力
是指能够生产商品和/或为自己或社会提供服务的任何人。
工人/劳工
是指以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从事工作的任何人。
雇主
是指雇用劳动力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个人、企业家、法人或其他实体。
企业家
是指:
a. 经营自有企业的个人、合伙企业或法人;
b. 独立经营非自有企业的个人、合伙企业或法人;
c. 在印度尼西亚代表上述 a 和 b 项所指企业的个人、合伙企业或法人,且该企业位于印度尼西亚境外。
企业
是指:
a. 雇用工人/劳工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任何形式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无论属于个人、合伙企业或法人,也无论属于私营或国有;
b. 有管理人员并雇用他人且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社会企业和其他企业。
劳动力规划
是指系统地制定劳动计划的过程,作为制定可持续劳动发展政策、战略和实施计划的基础和参考。
劳动信息
是指以数字形式的数据组合、系列和分析,已被处理成具有特定含义、价值和意义的文本和文件,涉及劳动事务。
职业培训
是指根据特定级别和职位或工作资格,为获取、提高并发展工作能力、生产力、纪律、态度和职业道德的所有活动。
工作能力
是指涵盖符合既定标准的知识、技能和工作态度方面的每个人的工作能力。
学徒培训
是指职业培训系统的一部分,在培训机构的培训与在有经验的指导员或工人/劳工的直接指导和监督下在企业中直接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是在商品和/或服务生产过程中掌握特定技能或专业知识的过程。
劳动力安置服务
是指使劳动力与雇主会面的活动,使劳动力能够获得符合其才能、兴趣和能力的工作,雇主能够获得符合其需求的劳动力。
外国劳工
是指持有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工作目的签证的外国公民。
劳动合同
是指工人/劳工与雇主或企业家之间的协议,包含工作条件、权利和双方的义务。
劳动关系
是指基于劳动合同的企业家与工人/劳工之间的关系,其中包含工作、工资和指令等要素。
产业关系
是指在生产商品和/或服务过程中,由企业家、工人/劳工和政府组成的参与者之间形成的基于《潘查希拉》和 1945 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价值观的关系系统。
工会/劳工工会
是由、为了工人/劳工在企业内部或外部建立的组织,具有自由、开放、独立、民主和负责任的性质,旨在为争取、捍卫和保护工人/劳工的权利和利益以及提高工人/劳工及其家庭的福利。
双方合作机构
是一个沟通和咨询论坛,讨论与一家企业的产业关系相关的事项,其成员由企业家和已在负责劳动事务的机构登记的工会/劳工工会或工人/劳工代表组成。
三方合作机构
是关于劳动问题的沟通、咨询和协商论坛,其成员由企业家组织、工会/劳工工会和政府代表组成。
企业规章
是由企业家书面制定的包含工作条件和公司规则的规定。
集体劳动协议
是由工会/劳工工会或几个工会/劳工工会(已在劳动事务主管机构登记)与企业家或几个企业家或企业家协会之间谈判达成的协议,包含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产业关系争议
是由于权利争议、利益争议、解雇争议以及一家企业内不同工会/劳工工会之间的争议而导致的企业家或企业家联合会与工人/劳工或工会/劳工工会之间的意见分歧。
罢工
是由工人/劳工和/或工会/劳工工会计划并共同执行的行动,以停止或减缓工作进度。
24.**停业(关闭)**是企业家为拒绝全部或部分工人/劳工开展工作的行动。
解雇
是由于特定原因导致工人/劳工与企业家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从而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未成年人
是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
白天
是指早上 6 点至晚上 6 点之间的时间。
一天
是指 24 小时的时间。
一周
是指 7 天的时间。
工资
是工人/劳工的权利,以货币形式表示,作为企业家或雇主根据劳动合同、协议或法律规定支付给工人/劳工的报酬,包括为工人/劳工及其家人提供的津贴,作为已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工作和/或服务的报酬。
工人/劳工福利
是指在劳动关系内外,直接或间接可以提高在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中的工作生产力的身体和精神需求和/或必需品的满足。
劳动监察
是指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领域的活动。
部长
是指负责劳动事务的部长。
第二章 基础、原则和目标
第 2 条
劳动发展以《潘查希拉》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1945 年宪法》为基础。
第 3 条
劳动发展是基于整合原则,通过中央和地区各部门的职能协调来实施的。
第 4 条
劳动发展的目标是:
a. 以最佳和人道的方式授权和利用劳动力;
b. 实现就业机会的均等分配,以及提供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需求的劳动力;
c. 在实现福祉的过程中为劳动力提供保护;以及
d. 提高劳动力及其家庭的福利。
第三章 平等机会和待遇
第 5 条
每个劳动力都有不受歧视地获得工作的平等机会。
第 6 条
每个工人/劳工都有权从企业家那里获得平等待遇,不受歧视。
第四章 劳动力规划和劳动信息
第 7 条
(1) 在劳动发展框架内,政府制定政策并制定劳动力规划。
(2) 劳动力规划包括:
a. 宏观劳动力规划;和
b. 微观劳动力规划。
(3) 在制定可持续劳动发展的政策、策略和实施计划时,政府必须以第(1)款所述的劳动力规划为指导。
第 8 条
(1) 劳动力规划是在劳动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 人口和劳动力;
b. 就业机会;
c. 职业培训,包括工作能力;
d. 劳动力生产力;
e. 产业关系;
f. 工作环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