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老创造就业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雇佣关系
是雇主与工人/劳工之间基于雇佣协议的关系,其中包含工作、工资和秩序等要素。
工人/劳动者
是指通过领取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而工作的每个人。
企业家
是
a. 经营自营公司的个人、合伙企业或法律实体;
b. 独立经营非自身公司的个人、合伙企业或法律实体;
c. 居住在印尼的个人、合伙企业或法律实体,代表字母a 所述的公司,但住所在印尼境外。
该公司
是
a.通过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雇用工人/劳动者的各种形式的企业,无论其是否注册成立,是个人所有、合 伙所有,还是法人实体所有,包括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
b.社会企业和其他有管理人员并通过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雇用其他人的企业。
工人工会/劳工联合会
是由公司内外的工人/劳工组成、由工人/劳工为工人/劳工服务的自由、开放、独立、民 主和负责任的组织,旨在争取、捍卫和保护工人/劳工的权益,改善工人/劳工及其家庭的福利。
工资
是工人/劳工收到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权利,是雇主或雇主根据工作协议、协定或法律法规确定并支付给 工人/劳工的报酬,包括工人/劳工及其家属已经或将要完成的工作和/或服务的福利。
加班时间
是指1周内6个工作日每天超过7小时和每周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或1周内5个工作日每天超 过8小时和每周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或每周休息日和/或政府规定的法定假日的工作时间。
加班工资
是雇主支付给在加班时间内工作的工人/劳动者的工资。
工作协议
是工人/劳工与雇主或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其中包含双方的就业条款、权利和义务。
指定时间工作协议
(以下简称PKWT) 是工人/劳动者与雇主之间为在一定时间内或为某项工作建立工作关系而 签订的工作协议。
无限期工作协议
(以下简称PKWTT) 是工人/劳务人员与雇主之间为建立长期工作关系而签订的工作协议。
公司条例
是由雇主制定的包含工作条件和公司规定的书面条例。
集体劳动协议
是在负责人力领域的机构注册的一个工会/劳工联盟或多个工会/劳工联盟与一个雇主或多个雇主或 雇主协会之间谈判达成的协议,其中包含双方的工作条件、权利和义务。
外包公司
是一个法律实体形式的商业实体,有资格根据与提供工作的公司达成的协议开展某些工作。
终止雇佣关系
是指因某种原因终止雇佣关系,导致工人/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根据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中央政府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掌权,副总统和各部部长协助总统 工作 。
劳动监察员
是公务员,其职责、责任、权限和权利完全由主管当局赋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指导、检 查、测试、调查和发展劳动监察制度的活动。
部长
是在劳动领域管理政府事务的部长。
第二章 定期就业协议
第一部分 一般情况
第2条
(1)雇主与工人/劳动者之间的工作协议是雇佣关系发生的基础。
(2)雇用协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
(3)书面签订的就业协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雇佣协议》可有明确期限,也可无明确期限。
第3条
PKWTT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部分 定期就业协议的实施
第4条
(1)非长期合同的依据是:
a. 时间段;或
b.完成某些工作。
(2)长期性工作不能签订非长期性合同。
第5条
(1)以第4条第(1)款a 项所述期限为基础的非长期合同应针对具体工作,即
a.预计在短期内完成的工作;
b. 季节性工作;或
c. 与新产品、新活动或仍在测试或探索的其他产品有关的工作。
(2)以完成第4条第(1)款第(b)项所述某些工作为基础的非长期合同应针对某些工作,即
a. 曾经完成的工作;或
b. 临时性工作。
(3)除第(1)和第(2)款所述的某些工作外,还可对其他某些非永久性工作、非永久性性质的工作或活动实行非永 久性合同。
第 6 条
第5条第(1)款字母a 所述预计在短期内完成的工作,最长期限为5年。
第 7 条
(1)第5条第(1)款(b)项所指的季节性工作是指其实施取决于以下因素的工作:
a.季节或天气;或
b.某些条件。
(2)第(1)款a 项所指的取决于季节或天气的工程只能在特定季节或特定天气下实施。
(3)执行取决于第(1)款b 中所述某些条件的工作是为完成某些命令或目标而进行的额外工作。
第8条
(1)根据第5条第(1)款所述期限签订的非长期合同,最长期限为五(5)年。
(2)如果第(1)款所述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即将届满,而应完成的工作尚未完成,可根据雇主和工人/劳务工 之间的协议延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但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其延长的总期限不得超过五(5)年。
(3)在第(2)款所述的PKWT 期限延长的情况下,工人/劳工的工作期限应自基于PKWT 的雇佣关系发生时起继 续计算。
第9条
(1)以完成第5条第(2)款所述的某项工作为基础的非长期合同,应以工作协议中规定的双方协议为基础。
(2)第(1)款中所提及的双方协议包含:
a. 已宣布完成的工作的范围和界限;以及
b.根据工程竣工情况调整竣工时间。
(3)如果 PKWT 中约定的具体工作的完成时间快于第(2)款b 项所述的约定时间,则PKWT 应在工作完成时依法 终止。
(4)如果 PKWT 中约定的某些工作无法在第(2)款b 项所述的约定期限内完成,则PKWT 的期限应延长至完成该 工作的某一期限。
(5)在第(4)款所述的PKWT 期限延长的情况下,工人/劳工的工作期限应自基于PKWT 的雇佣关系建立之时起 继续计算。
第 1 0 条
(1)第5条第(3)款提及的某些其他非正常类型和性质的工作或活动可执行的非长期合同,其形式是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量以及根据出勤率支付工人/劳务人员工资方面发生变化的某些工作。
(2)第(1)款所述的非长期合同可与日常劳动协议一起签订。
(3)如果工人/劳工在1(一)个月内工作少于21(二十一)天,则应签订第(2)款所述的日工协议。
(4)如果工人/劳工连续3个月或更长时间工作21(二十一)天或更多,第(2)款所述的日工协议将失效,雇主 与工人/劳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将依法变更为PKWTT。
第11条
(1)雇主如雇用工人/劳工从事第10条第(1)款所述工作,应与工人/劳工签订书面的日常工作协议。
(2)第(1)款所述的日常工作协议可以集体签订,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公司或雇主的名称/地址;
b.工人/劳工的姓名/地址;
c.所从事工作的类型;以及
d. 工资数额。
(3)第(1)段中提到的雇主有义务履行工人/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享受社会保障计划的权利。
第12条
(1)非长期合同不得要求试用期。
(2)如需试用期,规定的试用期无效,服务年限应继续计算。
第13条
非长期合同至少包括
a.公司名称、地址和业务类型;
b.工人/劳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c. 职务或工作类型;
d. 工作地点;
e. 工资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f.根据法律法规和/或公司条例或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条件,雇主和工人/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g.PKWT 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