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劳动法( 2019修订版)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国会颁布《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监管范围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标准;劳动者、雇主、基层职工代表组织和雇主代表组织在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其他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国家对劳动的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雇员、受训人员、学徒及无劳动关系的工作者。
2. 雇主。
3.在越南的外籍劳工。
4. 直接参与劳资关系的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条款解释
在本法中,下列术语解释如下:
1. 雇员 是指按照双方约定为雇主提供劳动,领取工资,并受雇主管理、指挥和监督的个人。
雇员的最低工作年龄为满15岁,除本法第十一章第一节规定的情况外。
2. 雇主 是指按照双方约定招用或者受雇于劳动者的企业、机关、团体、合作社、家庭或者个人;若为个体雇主,则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3. 基层职工代表组织 是指用人单位职工自愿成立的,通过集体谈判或者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维护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正当权益的组织。基层职工代表组织包括基层工会组织和企业职工组织。
4. 雇主 代表组织 是指依法成立的代表和维护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
5. 劳资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雇主、相关方代表组织、主管国家机关之间因雇用劳动者或劳动报酬支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劳资关系包括个体劳资关系和集体劳资关系。
6. 无劳动关系就业人员 是指没有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
7. 强迫劳动 是指使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迫劳动者违背其意愿劳动。
8. 劳动 歧视 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或社会出身、国籍、性别、年龄、怀孕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政治观点、身体残疾、家庭责任、艾滋病毒感染状况,或者由于在企业建立、加入或运行工会组织或雇员组织而实施歧视、排斥或优惠的行为,影响到就业或职业机会的平等。
因工作特殊要求而产生的歧视、排斥或者偏袒的行为,以及为维护和保护弱势劳动者就业岗位的行为,不视为歧视行为。
9. 工作场所性骚扰 是指任何人在工作场所对他人实施的性行为,而未经他人意愿或同意。工作场所可以是雇员与雇主约定或指定的任何实际工作地点。
第四条 国家劳动政策
1.保障劳动者和非劳动关系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签订比劳动法规定更有利的劳动条件的协议。
2.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用人单位依法、民主、公正、文明劳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
3.为创造就业机会、自主创业、职业培训和学习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以获得就业,以及为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将本法的一些规定适用于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制定人力资源开发和配置政策,提高劳动生产率;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资格和技能;支持职工的保转工作;对适应工业革命和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优惠待遇。
5.采取发展劳动力市场的政策,促进劳动力供求关系形式多样化。
6.鼓励劳资双方进行对话和集体谈判,建立进步、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7. 确保性别平等;制定保护女性雇员、残疾雇员、老年雇员和未成年雇员的劳动制度和社会政策。
第五条 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劳工享有下列权利:
a/ 工作;自由选择工作、工作场所或职业,接受职业培训,提高职业资格;在工作场所不受歧视、强迫劳动或性骚扰;
b/ 按照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件,获得与其职业资格、技能相适应的工资;享受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有保障的工作条件;按规定休假、享受带薪年假,享受集体福利待遇;
c/依法组建、参加和开展劳动者代表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要求和参加与雇主的对话,执行民主规定,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在工作场所接受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按照雇主的规定参与管理工作;
d/ 在工作中发现明显危险直接威胁其生命或健康时,拒绝工作;
dd/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 罢工;
g/ 依法行使其他权利。
2.员工有以下义务:
a/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和其他合法协议;
b/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内部工作规章制度;接受雇主的管理、行政和监督;
c/ 执行劳动、就业、职业教育、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安全卫生等法律。
第六条 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1.雇主享有下列权利:
a/ 招聘、分配任务、管理、管理和监督员工;进行表彰工作,处理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b/ 依法组建、参加雇主代表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并开展活动;
c/要求职工代表组织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协议;参与解决劳动争议和罢工问题;就劳资关系、改善职工物质和精神生活等问题与职工代表组织进行对话、交换意见;
d/ 暂时关闭工作场所;
dd/ 依法行使的其他权利
2.雇主有以下义务:
a/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和其他合法协议;尊重雇员的荣誉和尊严;
b/建立与职工、职工代表组织的对话、意见交流机制,落实企业基层民主制度;
c/ 为员工提供培训、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资格和技能,以便员工维持或改变职业或工作岗位;
d/ 执行劳动、就业、职业教育、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安全卫生等法律;制定和实施预防和打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措施;
dd/ 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测评或认定劳动者职业技能。
第七条 建立劳资关系
1.劳资关系应当本着自愿、善意、平等、合作和尊重彼此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对话 、 谈判或协议 建立。
2.雇主、雇主代表组织以及雇员和雇员代表组织应在国家主管部门的协助下建立进步、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3.工会组织配合国家主管部门促进建立进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监督劳动法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益。
4.越南工商会、越南合作社联盟及其他依法成立的雇主代表组织,代表和维护雇主的合法权益,参与建立进步、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第八条 劳动领域的禁止行为
1.实行劳动歧视。
2.虐待员工或强迫劳动。
3.在职场上实施性骚扰。
4.利用学徒制、在职培训等形式牟取私利,剥削劳动,或者引诱、诱导、强迫学徒、在职培训人员进行违法活动。
5. 使用未经培训的员工或不具备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员工从事需要经过培训或持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业或工作 。
6.以引诱、诱导、承诺、虚假广告或其他手段欺骗劳动者、招募劳动者,以贩卖人口、剥削、强迫劳动为目的,或利用就业服务、派遣客籍劳工等实施违法行为。
7.违法使用未成年员工。
第二章 就业、劳工招聘和管理
第九条 就业和创造就业
1. 就业是指任何不受法律禁止的、能产生收入的工作。
2.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有责任创造就业机会,保障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就业机会。
第十条 雇员的工作权利
1.自由选择工作,并在任何未被法律禁止的地方为任何雇主工作。
2.直接或通过就业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联系,寻找符合本人意愿、能力、职业资格和健康状况的工作。
第十一条 劳工招募
1.用人单位有权直接或者通过就业服务机构、劳务租赁企业招用劳动力,满足用工需求。
2.员工无需缴纳劳务招聘费用。
第十二条 雇主在劳工管理方面的责任
1.制作、更新、管理和使用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劳动管理手册,并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制作。
2.公司开业后30日内,应报告用工情况;公司开业期间,应定期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管劳动事务的专业机构报告劳动相关变化情况,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