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劳动安全卫生法 2015
劳动安全卫生法
劳动安全卫生
根据
;
国会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措施;对遭受劳动事故、职业病人员的政策制度;相关组织和个人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及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中的责任与权限。
第二条 适用对象
1.按照劳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试用期人员;为用人单位学习技能、接受培训的人员。
2.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人民武装力量人员。
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4.根据合同赴国外工作的越南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
5.用人单位。
6.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相关的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本条第一、二、三、四款所规定的人员统称为劳动者。
第三条 术语解释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合作社、家庭户及其他组织。
2. 劳动安全是指为防止危险因素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各项防护措施。
3. 劳动卫生是指为防止有害因素导致疾病或健康损害,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各项防护措施 。
4. 危险因素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的不安全因素 。
5. 有害因素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可能导致疾病或健康水平下降的危害性因素 。
6. 导致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技术故障 指机器、设备、材料或物质超出安全技术限值而发生的损坏 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并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 人员、财产和环境的损害。
7. 导致严重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技术事件是指造成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波及范围广且超出生产经营单位、机关、组织、地方应对能力,或涉及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地方的技术事件。
8. 劳动事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执行工作任务、劳动任务直接相关,导致劳动者身体任何部位或功能受损,或造成劳动者死亡的事故。
9. 职业病是指由于职业有害劳动条件对劳动者造成影响而引发的疾病。
10. 劳动环境监测是指通过收集、分析、评估工作场所劳动环境中的各项因素测量数据,以采取减少对健康危害的措施,预防和防治职业病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
1.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在劳动过程中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措施创造便利条件;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现代化管理体系,以及应用先进技术、高新技术和环保技术。
2.投资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科研技术应用;支持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室和检测设施,服务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3.支持在具有高职业事故和职业病风险的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预防工作;鼓励各组织制定、公布或采用先进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在劳动过程中实施。
4.为从事严格要求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培训支持。
5.扩大自愿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灵活的缴费与待遇机制,以预防、减轻和化解劳动者的职业风险。
第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原则
1.保障劳动者在安全卫生条件下工作的权利。
2.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优先采取预防、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危险因素及有害因素的措施。
3.在制定和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时,应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以及各级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条 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与义务
1.按照劳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a) 获得公平、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障;要求用人单位有责任确保劳动过程中及工作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b) 获知工作场所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及相应防范措施的完整信息;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c) 享有劳动保护制度、健康监护及职业病筛查权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完整享受工伤及职业病相关待遇;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主动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若鉴定结果符合提高工伤及职业病补助标准条件,相关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d) 因工伤或职业病经治疗病情稳定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安排相适应的工作岗位;
đ) 在发现存在严重威胁自身生命安全或健康的工伤事故风险时,有权拒绝工作或撤离工作场所,同时仍可获得全额工资且不被视为违反劳动纪律,但须立即向直接管理人员报告以制定处理方案;只有在直接管理人员和劳动安全卫生负责人已消除风险并确保劳动安全卫生后,方可继续工作;
e) 依法进行申诉、检举或提起诉讼。
2.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a) 遵守工作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保障措施;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约定;
b) 使用并妥善保管已配发的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保障设备;
c) 发现可能导致技术事故、危及劳动安全卫生、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风险时,及时向责任人报告;根据事故处理预案、紧急救援方案或用人单位及国家主管机关指令,主动参与工伤事故的抢救与处置工作。
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a) 有权在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下工作;获得国家、社会和家庭创造条件,使其能够在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中工作;
b) 接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信息、宣传和教育;从事对劳动安全卫生有严格要求的工作时,应接受安全卫生培训;
c) 根据政府规定,自愿参加并享受工伤保险。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国家财政预算能力,政府将详细规定对自愿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支持政策;
d) 依法进行申诉、控告或提起诉讼。
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须履行以下义务:
a) 根据法律规定,对自身实施的工作承担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b) 确保与劳动过程相关人员的安全卫生;
c) 及时通报地方政府,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危害劳动安全卫生的行为。
5.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人民武装力量人员享有与本法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但适用于该对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6.为用人单位学习技能、实习的人员,享有与本法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劳动者同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
7.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劳动者享有与本法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关于参加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事宜,应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a) 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卫生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b) 对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表现良好的劳动者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
c) 依法进行申诉、检举或提起诉讼;
d) 动员劳动者参与紧急救援、事故处理和工伤善后工作。
2.用人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a) 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主动配合相关机构组织,确保自身责任范围内工作场所的劳动者及相关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为劳动者缴纳工伤及职业病保险;
b) 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保障措施的培训指导;配备齐全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工具设备;实施健康监护与职业病筛查;全面落实对遭受工伤及职业病劳动者的待遇保障制度;
c) 当存在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全或健康的工伤事故风险时,不得强制劳动者继续从事工作或返回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