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2023年
决定
颁布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劳动事故和职业病保险征收程序;社会保险簿和健康保险卡管理办法
越南社会保障总局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颁布的
号决定 ,颁布了关于征收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的程序;管理社会保险簿和健康保险卡的程序,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并修改和补充如下:
越南社会保障总局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颁布的
号决定 ,修改并补充了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征收程序的若干条款;管理社会保险簿和健康保险卡,与第
号决定一起颁发,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越南社会保障总局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颁布的
号决定 ,修改并补充了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征收程序的若干条款;管理与第
号决定一起发放的社会保险簿和健康保险卡,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
越南社会保障总局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颁布
号决定 ,公布劳动使用情况报告表和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参加者名单,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生效。
越南社会保障总局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颁布的
号决定 ,修改并补充了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征收程序第 3 条第 3 款;管理社会保险簿和健康保险卡的程序,该决定与第
号决定一起颁发,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
越南社会保障局局长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颁布的
号决定 ,修改和补充了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征收程序的若干条款;管理社会保险簿和健康保险卡,与越南社会保障局局长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颁布的第
号决定一起 颁发,修改和补充了越南社会保障局局长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颁布的第 505
号决定第 1 条,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越南社会保障总局 2023 年 6 月 5 日第
号决定 ,修改和补充征收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的程序的若干条款;管理社会保险簿和健康保险卡,与越南社会保障总局 2017 年 4 月 14 日第
595/QD-BHXH号决定和 2023 年 3 月 28 日第
号 决定一起颁发,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根据2014年11月20日《社会保险法》;
根据2008年11月14日《健康保险法》;2014年6月13日《修改和补充健康保险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根据2013年11月16日《就业法》;
根据2015年6月25日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
根据2020年11月13日颁布的《越南海外劳务人员合同制工作法》;
法令, 关于在行政手续办理中实施一站式、一站式互联互通机制;
根据政府2020年4月8日第
关于在电子环境下执行行政程序的法令 ;
号议定, 修改和补充政府2018年4月23日第
议定 关于在行政手续办理中实施一站式、一站式联动机制的若干条款;
根据 政府2020年8月4日第
89/2020/ND-CP号法令,规定越南社会保障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根据对劳动荣军社会部 2018 年 6 月 12 日第 2327
/ LDTBXH
-BHXH号文件、卫生部
2018 年 6 月 11 日第 3276/BYT-BH 号文件、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1 日第 6850 /BTC-HCSN 号文件对第 595/QD-BHXH 号决定的修改和补充草案的意见;
根据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7 月 7 日第 5480/VPCP 号批示,关于推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应用;劳动荣军与社会部 2020 年 8 月 11 日第 2999/LĐTBXH-VL 号批示,关于在办理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缴款登记和调整手续时提供就业情况申报服务;
根据政府总理2022年1月6日第
号 决定,批准“发展人口数据、身份识别和电子认证应用,服务于2022年至2025年期间国家数字化转型,展望2030年”项目;
应收入管理委员会(书籍和卡片)负责人的要求。
决定:
第一条
本决定同时颁布: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和疾病保险的征收办法;社会保险簿和健康保险卡的管理。
第二条第三款
号决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
决定,该决定颁布了关于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征收管理;社会保险簿和健康保险卡管理的规定。越南社会保障局此前颁布的所有与本决定相抵触的规定均不再有效。
第三条
收集书籍和卡片管理司司长、办公室主任、越南社会保障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各省和直辖市社会保障局局长负责实施本决定。
程序
收集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管理社会保险号码和健康保险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4 本文件对个人、机关、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和疾病保险;发放、记录、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簿和健康保险卡方面的记录、表格、业务流程、权利和责任提供了指导。
2.军队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和疾病保险的征收管理,社会保险簿、健康保险卡的发放、登记、管理和使用,由国防部、公安部根据各自特点,按照本文件的指示,在全国统一实施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和疾病保险的政策和制度。
第二条 条款解释
1.缩写
1.1. BHXH:是“社会保险”的缩写。
1.2. BHTN:是“失业保险”的缩写。
1.3. BHYT:是“健康保险”的缩写。
1.4. BHTNLĐ、BNN:是“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的缩写。
1.5. UBND:是“人民委员会”的缩写。
1.6.5
机构是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授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机关、单位、组织、用人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健康保险费的组织。
1.7. KH-TC:是“Planning - Finance”一词的缩写。
1.8 省级社会保险:是各省、直辖市社会保险的总称。
1.9、区县社会保险:是省辖区、镇、市等社会保险的总称。
1.10.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简称。
1.11. HĐLV:是“雇佣合同”的缩写。
1.12. IT:是“信息技术”的缩写。
1.13. KCB:是“医疗检查和治疗”的缩写。
2.术语解释
在本文件中,下列术语解释如下: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