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保险法2014
第 16/2014/L-CTN 号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河内,2014年12月4日
命令
关于颁布法律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88条和第91条;
根据国民议会组织法第91条;
根据法律文件颁布法第57条,
颁布:
《社会保险法》,
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民议会于2014年11月20日第 次会议通过。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张晋创
国民议会
大会
第 58/2014/QH13 号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法律社会保险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民议会颁布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与政策;雇员与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社会保险的机构、组织及个人,雇员集体代表组织与雇主代表组织;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实施程序,以及国家对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二条 适用对象
1.越南公民身份的雇员应被强制社会保险覆盖,包括:
a/ 根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季节性劳动合同或期限为满 3 个月至 12 个月以下的特定工作合同工作的人员,包括雇主与 15 岁以下人员的法定代表根据劳动法签署的劳动合同;
b/ 根据期限为满 1 个月至 3 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
c/ 干部、公务员及公职人员;
国防工作人员、公安工作人员和在密码机构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
dd/ 人民军队的军官和职业军人;人民公安部队的军官和职业士官以及军官和技术士官;从事密码工作并与军人一样享受工资待遇的人员;
e/ 人民军队的士官和士兵;人民公安部队的定期服役士官和士兵;享受生活费补贴的军队、公安和密码学员;
g/ 越南《外派劳务法》中定义的越南外派劳务人员;
h/ 企业和合作社的受薪经理;
i/ 乡、坊和镇级单位的兼职人员。
2.在越南工作并持有越南主管机关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执业执照的外籍雇员,应按照政府规定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3.强制性社会保险覆盖的雇主包括:国家机关、非商业单位和人民武装力量单位;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越南境内活动的外国机构和组织及国际组织;根据劳动合同雇佣或聘用员工的企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合作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4.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为年满15周岁及以上且不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越南公民。
5.参与社会保险的机构、组织及个人。
本条第一、二、四项所定义的主体以下统称为员工。
第三条 术语解释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社会保险是指根据职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情况,在其因疾病、生育、工伤、职业病、退休或死亡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时,全部或部分补偿其收入的保障制度。
2.强制性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组织、要求职工和雇主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形式。
3.自愿性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组织、允许参保人根据自身收入选择适合的保费率和缴费方式,并由国家对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支持,使其享受退休和遗属津贴制度的社会保险形式。
4.社会保险基金是由雇员和雇主缴费、国家支持建立的独立于国家预算之外的专项金融基金。
5.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是指从雇员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停止缴费的期间。若雇员存在间断缴费情况,其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为各段缴费期间的总和。
6.亲属指参保人的婚生子女、养子女、配偶、生父、生母、养父、养母、岳父或岳母,以及根据婚姻家庭法规定参保人有义务抚养的其他家庭成员。
7.补充退休计划是自愿性社会保险政策,旨在对强制性社会保险的退休制度进行补充,通过雇员和雇主以个人储蓄账户形式缴费建立,并依法通过投资活动进行保值增值。
第四条 社会保险制度
1.强制性社会保险涵盖以下制度:
a/ 疾病保险;
b/ 生育保险;
c/ 工伤和职业病;
d/ 退休;
dd/ 遗属津贴。
2.自愿社会保险涵盖以下制度:
a/ 退休;
b/ 遗属津贴。
3.补充退休计划由政府规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原则
1.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率、缴费年限和参保人员之间的分担情况计算确定。
2.强制社会保险费率应根据雇员的月工资计算。自愿社会保险费率应根据雇员选择的月收入计算。
3.同时缴纳强制性和自愿性社会保险费的员工,有权根据其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享受退休制度和遗属津贴制度。已计算用于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津贴的缴纳期限,不得计入计算社会保险制度的期限中。
4.社会保险基金应当集中、统一、公开、透明地管理;用于正当用途,并按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用人单位决定的工资制度,由各基金组成部分和参保群体独立核算。
5.社会保险的实施应当简便、快捷,充分及时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六条 国家社会保险政策
1.鼓励并为机关、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保险创造条件。
2.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提供支持。
3.保护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措施保存和发展基金。
4.鼓励雇主和雇员参加补充退休计划。
5.优先投资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技术的开发。
第七条 社会保险国家管理的内容
1.颁布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文件、战略和政策。
2.宣传和普及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
3.开展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
4.组建社会保险实施机构;培养社会保险工作人力资源。
5.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保值增值及收支平衡管理。
6.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受理投诉举报并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
7.开展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
1.政府对社会保险实行国家统一管理。
2.劳动、荣军与社会事务部应负责在政府面前履行社会保险的国家管理职责。
3.各部及部级机构应在各自任务和职权范围内履行社会保险的国家管理职责。
4.越南社会保险局应参与并与劳动荣军社会部、财政部以及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协调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保管、发展和平衡工作。
5.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在政府分权范围内对本地区社会保险实施国家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的现代化
1.国家鼓励投资开发先进技术和技术设备,用于社会保险的管理和实施。
2.到2020年,全国社会保险管理电子数据库将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行。
第十条 劳动、荣军与社会事务部长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职责
1.制定社会保险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及计划。
2.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向主管国家机关提交或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布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文件。
3.制定并向政府提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发展目标。
4.宣传和普及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
5.指导、引导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
6.检查、审查、处理社会保险方面的违规行为,解决投诉和举报,但本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
7.提请政府决定在必要情况下的处理措施,以保护雇员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
8.开展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
9.组织社会保险培训。
10.组织有关社会保险的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
11.每年向政府报告社会保险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财政部长的社会保险相关职责
1.制定并向主管国家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财务管理机制及社会保险管理费用,以便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布或发布。
2.检查、审查、处理社会保险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并解决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