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规范劳动关系的联邦法令(2021第33号)
2021年第33号联邦法令,关于规范劳动关系
我们阿联酋总统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
- 审查宪法;
- 1972年第1号《关于各部委管辖权和部长权力的联邦法律》及其修正案;
- 1973年第6号《关于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的联邦法》及其所有修正案;
- 1980年第8号《联邦劳动关系法》及其所有修正案;
- 1987年第(3)号联邦法律,颁布《刑法典》及其所有修正案;
- 1992年第10号联邦法律,颁布《民事交易证据法》及其所有修正案;
- 1992年第(11)号联邦法律,颁布《民事诉讼法典》及其所有修正案;
- 1992年第35号联邦法律,颁布《刑事诉讼法》及其修正案;
- 1999 年第 (7) 号联邦法律,颁布养老金和社会保障法及其所有修正案;
- 2006 年第 29 号《关于残疾人权利的联邦法》及其所有修正案;
- 2015 年第 (2) 号关于打击仇恨和歧视的联邦法令及其所有修正案;
- 2016 年第 (13) 号联邦法律,关于联邦法院的司法费用;
- 2016年第14号联邦法律,关于联邦政府行政违法和制裁;
- 2020年第13号联邦公共卫生法;
- 经人力资源和酋长国部长提议并经内阁批准;
现依法颁布如下法令:
第1条 定义
为依法适用本法令的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其各自赋予的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委:**人力资源和酋长国化部。
**部长:**人力资源和酋长国化部长。
**私营部门:**由个人全资拥有或与联邦或地方政府合资的公司、机构、事业单位或任何其他实体,以及由联邦或地方政府全资拥有的公司和事业单位,除非其章程规定其受其他法律条款的约束。
**事业单位:**所有经国家批准的、雇用工人并以生产或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并经主管部门许可的单位。
**雇主:**所有雇用一名或多名工人并收取工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工人:**所有经人力资源和酋长国化部授权,在雇主监督和指导下,为国家内任何一家持照机构工作的自然人。
未成年人:
年龄在十五至十八岁之间的任何人。
**工作:**根据不同工作类型而进行的一切人力劳动,无论是脑力、技术还是体力劳动。
**工作许可证:**由劳工部颁发的文件,据此自然人可以在有执照的机构工作。
**雇佣合同:**雇主和工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工人承诺在雇主的监督和指导下为雇主工作,并根据本法令执行条例依法规定的合同形式获得雇主有义务支付的工资。
**试用期:**雇主可能要求的一段时间,让雇主可以评估工人的表现,让工人熟悉他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环境,并根据这段时间雇主可以依法决定是否继续或终止雇佣合同,依照本法令的规定。
**通知期:**劳动合同中规定的通知期限,如果任何一方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应遵守该期限。
**基本工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按月、周、日、小时或计件方式支付给工人,作为其在劳动合同下工作的回报,不包括任何其他津贴或实物福利。
**工资:**基本工资加上劳动合同或本法令依法为工人确定的现金津贴和实物福利,可以包括:雇主有义务向工人提供的实物福利或现金等价物,如果它们是劳动合同或企业章程中确定为工资的一部分,或者工人为其付出的努力、或在工作中承担的风险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有权获得的津贴;或者为应对高昂的生活成本而发放的津贴,或者销售额的百比,或者工人为营销、生产或收集产品而支付的利润的百分比。
**工作日:**由本法令实施决议依法确定的正式工作日。
**工作场所:**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或工人为雇主履行约定职责和服务的地点。
**连续服务:**从工作开始之日起不间断地为同一雇主或其合法继承者服务。
**日工:**每个领取日薪的工人。
**工伤:**根据内阁决议发布的表格中规定的任何职业病,或工人在执行此类工作时以及由于此类工作而产生的任何其他伤害。经证明,工人在上下班途中未中途停留或改变通常路线而遭受的任何事故均视为工伤。
**医疗机构:**任何与健康事务有关的联邦或地方政府实体或任何获得在该州提供健康服务的私人医疗机构。
**工人的家庭成员:**妻子或丈夫,以及男孩和女孩。
**个人劳动争议:**指雇主与个别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与本法令、本法令实施细则及其实施决议相关的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与全体劳动者或劳动者群体的共同利益相关的争议。
第2条 目标
本法令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1.确保国家劳动力市场的效率,这有助于吸引和留住劳动力中最优秀的人才和未来技能,并为雇主提供有吸引力的商业环境,帮助双方共同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
2.规范劳动关系,平衡地确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其发展以及他们可能面临的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况,提高国家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4.支持和恢复私营部门工人的能力和技能,以提高国家劳动力市场劳动力的效率和生产力。
5.为劳动关系双方提供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本法令框架内依法获得自己的权利。
第3条 适用范围
1.本法令规定适用于本州私营部门的所有机构、雇主和工人。
2.以下类别不受本法令规定的约束:
a.联邦和地方政府机构的雇员。
b.武装部队、警察和安全部队成员。
c.家政工人。
3.内阁可根据部长的提议,将任何类别排除在本法令的全部或部分规定的约束之外,并具体说明适用于该类别的法律。
第4条 平等和非歧视
1. 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国籍、社会出身或残疾而对人与人之间进行歧视,因为这种歧视会削弱平等机会或损害获得或继续工作以及享受其权利的平等。雇主也不得在具有相同职能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歧视。
2. 提高本州公民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规则和程序不被视为歧视。
3. 在不损害本法令规定的劳动妇女权利的前提下,所有关于不歧视地雇用工人的规定均适用于劳动妇女。
4. 如果妇女从事同样的工作或从事其他同等价值的工作,她应获得与男性相同的工资。根据部长的建议,内阁应发布决议,确定评估同等价值工作所需的程序、控制和标准。
第5条 未成年人就业
1. 禁止雇用未满十五岁的任何人。 2. 雇用未成年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 监护人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b. 医疗机构出具的适合所要求工作的健康证明。
c. 实际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六小时,并且应包括一次或多次休息,总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应确定这些时间段,以便未成年人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四小时。
d. 他不得在晚上 7 点到早上 7 点之间工作。
e. 他不得从事危险或艰苦的工作,或从事本质上有害于他的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这些工作由部长与有关当局协调后发布的决定确定。
f. 他不得被要求加班、在规定时间之后留在工作场所、或在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工作。
3.本法令的执行条例将依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就业制度、雇主必须遵守的程序、禁止雇用未成年人的职业和控制措施,以便将提供未成年人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的实体(包括慈善机构、教育和培训机构)排除在本条的某些规定之外。
第6条 工人的招聘和就业
1. 除非根据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的规定从该部获得工作许可,否则不得在该州开展工作,雇主也不得招募或雇用任何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