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规范劳动关系的联邦法令实施细则的内阁决议(2022年1号)
内阁
- 审议了宪法;以及 - 1972年第(1)号联邦法律《关于各部委职权与部长权限的规定》及其修正案;以及 - 2021年第(33)号联邦法令《劳动关系调节法》;以及 - 2021年第(47)号联邦法令《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统一就业总则的规定》;以及 - 基于人力资源与本土化部长的提案及内阁批准
决议通过:
第一条 定义
除下列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决议适用《联邦法令》中规定的定义:
法令:
2021 年第(33)号《关于规范劳动关系的联邦法令》
法规:
人力资源与本土化部颁布的关于就业的决议、指南及通告汇编
第二条 企业分类标准
在不违反本法第七十条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
1. 企业分类应依据以下标准:经济活动规模、用工数量、员工文化及人口结构多样性、遵守劳动法规情况,以及配合政府推行阿联酋化政策、员工培训与技能发展等指令的执行力度。
2. 内阁应根据部长提案颁布必要决议,制定企业分类细则及每类企业可享有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良性竞争。
第三条 劳动者分类
在不违反本法第七十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
1. 适用本法规定的劳动者应按照包含技能水平、教育程度、生产效率或职业类别或薪资标准的分类体系进行划分,亦可基于居留许可类别进行分类。 2. 内阁应根据部长提案,就劳动力市场技能等级划分及各等级可享有的优惠政策发布必要决议,以确保提升劳动力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未成年人就业规定
1. 根据该法令第五条之规定,以下工种及职业禁止雇佣未成年人:
a. 危险或有害工种及行业
b. 因其工作性质或作业环境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或安全的职业
2. 经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后,由部长决议确定可能因其性质对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造成危害的危险或繁重工种及活动。
3. 雇佣未成年人的雇主应履行以下程序:
a. 建立未成年人专项档案,载明未成年人姓名、年龄、监护人全名及联系方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居住地址、录用日期及从事工种。
b. 为未成年人提供与常规劳动力同等的保险保障。
c. 对雇佣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健康与安全设备使用培训
d. 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贴
4. 慈善、教育及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旨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康复或培训的实体——可根据以下监管规定豁免执行本法令第(5)条及本条部分条款:
a. 该机构须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为相关类别
b. 该机构注册的主要宗旨必须涉及康复或职业培训,或从事慈善、教育及志愿活动。
第五条 工作模式
1. 在遵守本法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下,雇员可按照该条所列任一工作模式受聘,并包括以下补充模式:
a. 远程工作:全部或部分在工作场所外执行,雇员与雇主之间通过电子方式而非实际到场建立联系——无论该工作属于兼职或全职性质。
b. 共享工作制:任务与职责由多名工人共同分担完成约定工作,薪酬分配应体现各自贡献比例。工人待遇应按照兼职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2. 劳动部可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制定其他工作模式。
3. 在不违反本法令规定的前提下,工人与雇主应遵守劳动合同条款,并遵循本条第一款所述各工作模式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工作许可证类型
1. 在遵守法令第6条规定的前提下,工作许可类型应确定为以下类别:
a. 境外招聘工作许可:
该许可允许在劳工部注册的用人单位从境外招聘外籍劳工。
b. 工作调动许可:
持有该许可的非本国劳工可在劳工部注册的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工作调动。
c. 父母担保就业许可:
该许可允许受父母担保的人员在劳工部注册的用人单位就业。
d. 临时工作许可:
指雇主为从事具有时限性工作而雇佣外籍劳工的许可,该工作性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雇主须为在劳工部注册的机构。
e. 任务工作许可:
允许在劳工部注册的机构从境外招募劳工,以完成具有明确期限的临时工作或特定项目的许可。
f. 兼职工作许可:
此类许可允许在劳工部注册的机构通过兼职劳动合同雇佣劳工,其工作时间或天数少于全职员工。经劳工部批准后,该劳工可为多个雇主工作。
g. 未成年人工作许可:
允许年满 15 周岁未满 18 周岁者在劳工部注册机构就业的许可。
h. 培训与学生就业许可:
此类许可允许在劳工部注册的机构,根据确保提供适当培训与就业环境的相关规定及条件,对年满 15 周岁的本国学生进行培训或雇佣。
i. 国民工作许可/海湾合作委员会公民:
此类许可允许在劳工部注册的机构雇佣本国国民或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公民。
j. 黄金居留持有者工作许可:
该许可是应注册机构申请,允许其雇佣持有黄金居留许可的外籍工作者在境内就业。
k. 国民培训生工作许可:
该许可授予愿意根据国民核准学历资格进行培训的注册机构。
l. 自由职业工作许可:
该许可授予希望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外籍人士可自我担保)的个人,无需阿联酋境内特定用工实体或雇主担保,也不要求持有有效劳动合同。通过该许可,自然人可通过在有限期限内提供服务、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特定服务直接获得收入,服务对象可以是个人或机构,但该自然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属于这些个人或机构的雇员。
2. 根据本法令条款,部长可通过颁布决议设立新型工作许可。
第七条 工作许可证签发、续签及注销的条件、管控措施与程序
1. 工作许可证签发条件:
a. 劳动者年龄不得低于 18 周岁,青少年工作许可及学生实习或就业许可除外。
b. 须满足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条件,特别是针对专业工种或需要取得执业许可的其他职业。
c. 劳动者为雇主提供的岗位工作内容须符合企业经营范围。
d. 企业执照应保持有效,且无根据现行法规导致其经营活动被暂停的违规记录。
e. 申请签发许可的请求必须由企业法定授权签字人代表企业提交。
f. 部长或其授权代表颁布的决议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
2. 工作许可证续签程序:
a. 通过劳动部指定的渠道提交申请。
b. 符合签发许可证所需条件
c. 提供所需的证书、文件及学历证明
d. 根据许可证类型及企业分类规则中核定的企业类别,缴纳相应费用
3. 工作许可取消程序:
a. 通过劳工部指定的渠道提交工作许可注销申请
b. 完成所需资料及附件提交
c. 支付工作许可证签发或续期延误产生的罚款(如适用)
d. 企业确认已付清该工人全部应得款项
e. 部长或其授权代表颁布决议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在证实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劳动部可拒绝签发、续签或撤销工作许可,或中止采取必要的法律程序:
a. 提交任何虚假文件。
b. 若该机构为虚构或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c. 未遵守工资保护系统或国家批准的其他劳动力市场监管制度。
d. 部长或其授权代表颁布的决议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自由职业
1. 自由职业是一种独立灵活的工作制度,自然人通过在一定期限内或为完成某项任务、提供特定服务而向个人或机构提供服务来直接获取收入,且该自然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被视为这些个人或机构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