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籍佣工转换雇主
申请前
引言
佣工只可在限期内为指定的雇主执行特定的工作。佣工在两年合约期内提出在香港特区转换雇主的申请,通常都不会获得批准。佣工如欲受雇于新雇主,必须先返回原居地,然后以邮递方式或经由新雇主直接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适当的签证。
在两年合约期届满时,佣工须返回原居地度假。在现行两年合约期满时,佣工可在香港特区提出转换雇主的申请,但佣工本人必须在现行合约期满前
四星期内
亲临外籍家庭佣工组递交申请。
资格准则
有意聘用佣工的雇主须符合下列准则:
a.雇主在扣除家庭开支后仍有足够经济能力雇用佣工。一般来说,以
每
雇用
一名
佣工计算,雇主的家庭入息必须不少于每月港币15,000元,或雇主须拥有款额相若的资产,足以在整个合约期内雇用该名佣工。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或会不时对家庭入息每月港币15,000元的数额作出调整。
b.佣工与雇主必须签订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指明的标准雇佣合约(
)。
c.佣工只须为雇主执行标准雇佣合约(
)内《住宿及家务安排》附表所载的家务。
d.雇主不得要求或准许佣工在香港特区逗留期间及在标准雇佣合约(
)第2条订明的合约期内为他人从事雇佣工作。
e.雇主须承诺给予佣工的薪金不少于香港特区政府所公布及在申请聘用该佣工当日有效的规定最低工资。
f.佣工必须在标准雇佣合约(
)第3条列明的雇主住所(注1)工作和居住。
g.佣工必须获提供合适和有合理私隐(注2)的住宿地方。
h.雇主及佣工雇佣关係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两者亦无已知的不良记录。有关会列为考虑因素的事项,详见下文"
"部分。
i.雇主须为真正居港的香港特区居民。
佣工在来香港特区前必须持有适当签证。个别佣工能否获发签证,须视乎他/她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即使雇主符合上述准则,亦不应假定其佣工的签证申请会自动获得批准。
佣工不准来港定居,亦不能携同受养人来港居住。
注1: 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让佣工在外住宿的雇主,只要继续雇用佣工,且未曾中断超过六个月,便可继续让佣工在外住宿。
注2:
不适当住宿地方的例子包括:在走廊设临时床铺给佣工睡,令佣工丧失私隐;或要求佣工与一名异性成年人或青少年同房。
返回原居地度假安排
一般而言,佣工约满后应返回其原居地,并申请签证,返港开始履行新合约。如在旧合约届满时,佣工无法即时返回原居地度假,只要雇佣双方同意,佣工可申请延期逗留,押后放取例假;而佣工及雇主须分别填写申请表(
及
)有关部份,然后交给入境事务处处长审批。
佣工如提出申请,入境事务处处长可批准其延期逗留,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之后,佣工在该合约期内不可再次申请延期逗留。因此,应安排佣工在一年的延长逗留期限内返回原居地度假,和安排佣工持有有效期与获批的逗留期限相同的签证进入香港完成合约(签证费用豁免)。
承诺书
入境事务处规定佣工及雇主均须向香港特区政府作出承诺。雇主如违反在《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申请表》(
)内第5部所作的承诺,日后再次申请雇用佣工时,当局会把其行为操守列为考虑因素,并可能会拒绝其申请。佣工如违反在《从外国受聘来港家庭佣工签证/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 》(
)内第6部所作的承诺,日后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申请在香港特区延期逗留时,当局会把其行为操守列为不利的考虑因素,并可能会拒绝其申请。
违规行为
雇主如有以下任何一项违规行为或被裁定犯有以下任何一项罪行,在一般情况下,将在一段时间内被视为不合资格聘用佣工:
a.入境法例中与佣工有关的罪行(例如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
b.劳工法例中与佣工有关的罪行;
c.与殴打或骚扰佣工有关的罪行;或
d.违反标准雇佣合约(
)或违反在《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申请表》(
)内第5部对香港特区政府所作的承诺。
佣工日后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申请在香港特区延期逗留时,入境事务处处长除要求佣工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外,还会把下列罪行/违规行为列作考虑因素;这类申请通常都不会获得批准:
入境法例订明的罪行;或
违反标准雇佣合约(
)订明的责任或在《从外国受聘来港家庭佣工签证/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
)内第6部中对香港特区政府所作的承诺。
征款
雇主因聘用佣工而须缴交雇员再培训征款(征款)的规定,已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豁免征款期届满后正式取消。
然而,若尚有征款未付,雇主仍须立即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清付欠款。雇主如欠缴征款,入境事务处会把这项不良纪录列为考虑因素,该雇主或会在一段时间内被视为不合资格从外地聘用佣工。
在任何情况下,所有已缴交的征款均
不会退还
。
相关网站
卫生署致函外籍家庭佣工雇佣机构有关接种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及德国麻疹溷合疫苗
卫生署致函外籍家庭佣工雇主有关接种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及德国麻疹溷合疫苗
申请手续
申请表格
佣工应填写申请表格
。雇主应填写申请表格
。有关申请表格(
及
)可向下列办事处免费索取:
入境处总部;及
入境处各分处(港岛区签发旅行证件办事处除外)。
申请表格亦可于入境处网页
下载。
递交申请书
就转换雇主的申请,佣工可以在现行合约期满前
四星期内
递交申请。佣工须递交由现时雇主发出列明该合约的届满/终止日期的离职信。佣工可申请签证,以便返回香港特区开始为新雇主工作,但必须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先返回原居地,始可获准返港履行新合约。如在旧合约届满时,佣工无法即时返回原居地度假,只要雇佣双方同意,佣工可申请延期逗留,押后放取假期,但有关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不可超过1年。
申请人可以下列方式递交申请:
i.经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
);
ii.以投递方式提交至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4楼外籍家庭佣工组 ;
iii.亲自或授权代表前往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4楼外籍家庭佣工组。在前往有关办事处前,须在网上(
)或通过24小时预约热线(852) 2598 0888预约递交申请。
申请转换雇主所需的文件如下:
a.由佣工
填妥及
签署的《从外国受聘来港家庭佣工签证/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 》(
);
b.由雇主
填妥及
签署的**《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申请表》**(
);
c.新标准雇佣合约正本一份(
);
d.佣工的旅行证件正本(亲身递交申请)或佣工的旅行证件副本,包括显示以下资料的页面(i)个人资料、相片、护照有效期;以及(ii)最近期的入境盖印/入境标签/签证标签/「电子签证」(邮递、投递或网上方式递交申请);
e.雇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旅行证件(如雇主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人士)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