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酋长国健康保险法(2013第11号)
我们,迪拜酋长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马克图姆,
经审阅: 2007 年第 (6) 号联邦法律《设立保险管理局和规范保险业务》及其修正案;
2003 年第 (3) 号法律,关于成立迪拜酋长国执行委员会; 2004 年第 (9) 号法律,关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及其修正案; 2007 年第 (13) 号法律,关于成立迪拜卫生局; 2009 年第 (22) 号法令,关于迪拜酋长国特别开发区; 2012 年第 (9) 号法令,关于批准迪拜卫生局服务定价方法;以及迪拜酋长国自由区管理立法,
现公布本法。
第一条 法律名称
本法被称为“2013 年第(11)号迪拜酋长国健康保险法”。
第二条 定义
本法中凡提及下列词语和表述,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均应具有其对应含义:
第三条 本法的目的
本法旨在:
为酋长国提供一个高质量、综合的卫生系统,该系统具有灵活性和可升级性,能够满足受益人的期望;
建立一个高效且可持续的卫生融资体系;
创建一个能够吸引投资并保持酋长国竞争力的卫生系统;
在保护所有相关方权利的框架内提供健康服务。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酋长国的所有区域,包括特殊开发区和自由区,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本法还适用于以下人员及人员类别:
阿联酋国民;
居民;
访客;
雇主;
担保人;
医疗服务提供者;
保险公司;
理赔管理公司;
保险经纪人;以及
经 DHA 推荐,由执行委员会确定的任何其他个人或人员类别。
第五条 DHA 的职能
为本法之目的,迪拜卫生局(DHA)将承担以下职责和权力:
制定实施本法所需的政策、计划、程序、规章和标准;
根据 DHA 批准的相关标准,对将在酋长国内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公司和保险经纪人进行资格预审和分类;
根据 DHA 发布的相关决议确定的标准和条款,向健康服务提供者、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任何希望在酋长国内开展健康保险活动的实体颁发授权;
审查并批准在酋长国内提出索赔的方法,以及因健康保险产生的财务款项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批准健康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健康服务费用,并监督其遵守已批准的收费标准;
根据迪拜卫生局(DHA)发布的相关决议确定的条款和标准,批准健康保险套餐、价格、共保比例及健康保险保单格式;
建立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人、健康服务提供者及任何处理此类数据的实体的数据处理和保护原则及规则;
建立受益人健康保险从一个承保方转移至另一个承保方的规则;
与相关实体协调所有健康保险事务;
监督所有人员遵守本法及其执行决议的情况,并对违规者采取必要措施;
制定并监督适用于受理其提交的健康保险相关投诉和争议的政策和程序;
批准并监督由医疗服务提供者、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任何获授权在酋长国内开展健康保险活动的机构采用的健康保险投诉和争议处理政策及程序的应用;
监督健康福利的范围及健康保险保单的费用;
监督健康保险保单中包含的健康福利费用;
发布定期刊物和公告,说明与健康保险立法实施相关的政策、指导方针和程序;
进行酋长国健康保险发展所需的研究和调查,并就此向执行委员会提交建议;
履行为实现本法目标所需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授权
a.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未经迪拜卫生局(DHA)授权,不得在本酋长国内从事本法或其实施决议所确定的任何健康保险活动。
b. 为实施本法而发布的决议将确定健康保险活动授权的条款、程序及费用。
c. 授权的有效期为一年(1 年),可按同一期限续期。续期申请必须在授权到期前三十(30)天内提交。
第七条 强制健康保险及实施阶段
a. 本法第(9)条确定的实体必须根据本法及其执行的决议,为阿联酋国民、居民和访客投保健康保险。
b. 健康保险的实施阶段将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在迪拜卫生局(DHA)建议下发布的决议确定。该决议必须载明:
每个阶段实施的起始日期;
每个阶段享受健康保险的人员类别;
负责在每个阶段为受益人办理健康保险登记的实体;以及
每个阶段的实施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受益人类别
a. 受益人的健康福利将分为以下类别:
阿联酋国民的健康福利,包括由迪拜卫生局(DHA)确定的预防性和治疗性健康服务;
居民的健康福利,包括雇主或担保人必须提供的健康服务,且不得低于基本保障。雇主或担保人可为受益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补充保障;
访客的健康福利,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的健康服务,须经迪拜卫生局批准并与相关部门协调;
b. 行政委员会可在本条第(a)款规定的类别基础上新增类别,并确定其健康福利权益的范围。 c. 根据本法发布的决议将确定本条第(a)款所述各类别的健康福利细节。
第九条 健康保险登记责任
a. 健康保险登记责任如下:
政府将根据健康保险政策及 DHA 根据相关决议确定的规则,负责为阿联酋国民办理登记;
雇主将负责根据其自身的健康保险政策为其雇员办理参保手续,前提是该政策的健康福利不低于基本保障;
担保人将负责为其担保的无雇主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前提是其为这些人员提供的健康福利不低于基本保障;
由 DHA 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确定的实体将负责为访客办理参保手续。
b. 健康保险将通过本条第(a)款所述实体与保险公司或 DHA 确定的实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提供给有权享受健康保险的人士,合同应符合 DHA 发布的相关标准。
c. 本条第(a)款所指的实体应承担为受益人办理健康保险登记的费用。
第十条 雇主义务
雇主必须:
根据其适用的健康保险政策,以及本法及其执行决议的规定,为其员工办理健康保险登记;
承担为其员工办理健康保险的费用,不得将该费用转嫁给受益人;
确保其员工的健康保险在其服务期间始终有效;
承担本法规定未投保健康保险的任何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服务和医疗干预费用;
为其员工提供健康保险卡;
在为其雇员签发或续签居留许可时出示健康保险单;并且
履行迪拜卫生局(DHA)根据相关决议确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担保人义务
担保人必须:
为其担保的人办理健康保险登记,若该等人员未由雇主提供健康保险;
承担其担保人员健康保险登记的费用,不得将该费用转嫁给受益人;
确保其担保人员的健康保险在其居住或访问期间始终有效;
承担其担保的每位未按本法规定拥有健康保险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服务和医疗干预费用;
为其担保人提供健康保险卡;
在签发或续签其担保人的居留或访问许可时出示健康保险单;
履行迪拜卫生局(DHA)根据相关决议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义务
受益人必须:
如其健康保险卡遗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负责为其办理健康保险登记的机构;
不得以任何方式滥用健康保险卡,包括允许他人使用;
支付健康保险政策中确定的共保费用;
向迪拜卫生局(DHA)报告任何影响其自身的健康保险系统中任何一方的欺诈、滥用、遗漏或疏忽;
避免任何旨在非法获取健康福利或物质利益的行为;
履行迪拜卫生局根据相关决议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义务
保险公司必须:
支付健康福利的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支付非健康服务提供者网络内的健康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健康福利费用,直至受益人生命不再受到威胁;
允许受益人通过一切可用手段,获得其在健康保险政策中确定的所有权利;
遵守向其发出的授权书条款及与健康保险相关方签订的合同条款;
遵守迪拜卫生局(DHA)批准的健康保险财务索赔方法;
遵守健康保险政策的条款和条件,并使用迪拜卫生局批准的相关表格;
签发健康保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