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工资保护的部长法令(2009第788号)
经查阅 1972 年关于各部委权限及部长权力的第(1)号联邦法及其修正案;以及
1980 年关于劳动关系规范的第(8)号联邦法及其修正案;以及
1987 年通过的第(3)号联邦法颁布的阿联酋联邦刑法典及其修正案;以及
2007 年第 133/1 号内阁法令,规定各机构和公司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员工工资;
2003 年第(156)号关于工资保护的部长级法令;
代理副部长在部务会议上所作的简报;
劳工部长特此颁布以下法令:
第一条
所有在劳工部注册的机构必须至少每月一次向工人支付工资,若合同约定支付频率高于每月一次,则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资支付应符合本决议规定的程序与日期要求。相关机构应在被要求时提供所有已支付工资的证明文件。
第二条
本决议第一条所述的所有机构必须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通过工资保护系统(WPS)将工人工资转账至阿联酋境内运营的银行及金融机构。支付流程应遵守本决议第三条规定的截止期限。
第三条
本政令第一条所述所有机构应按下述截止期限通过工资保护系统(WPS)发放员工薪资:
上述期限不适用于:
1.在法令颁布时因未按时支付工人工资而被拒绝新工作许可的机构;
2.本法令颁布后拖欠工人工资达一个月及以上的机构。
上述第(1)和(2)项所述机构应依照本法令第(2)条规定开始补发工资,以解除对其签发新工作许可的禁令,且不影响对该机构实施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条
未按本法令第(2)条规定及第(3)条指定期限补发工人工资的机构,将被取消申请新工作许可的资格。该禁令仅在工资全额补发后的次月予以解除。
第五条
在依照本法令第二条规定完成工人工资转账前,雇佣五十名及以上工人的机构必须按月提交本法令附件规定格式的申报表。
但劳工部次长或其授权人员有权将本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于其他机构,或豁免特定机构适用该款规定。
第六条
本法令第(5)条规定的申报应在工资到期日起两周内提交,并按照副部长决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根据本法令第(8)条和第(9)条规定,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提交本法令第(5)条规定的申报,并对申报所含信息数据承担全部责任,如有违规行为将面临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八条
若该部确认存在以下任一违规行为:
(a)工资未在到期日后一个月内支付;
(b)未在本法令第(5)条规定期限内提交工资到期日后一个月的申报
在考虑其他内阁法令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后,涉事机构将被剥夺获得新工作许可的权利,期限如下:
直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毕(首次违规);
违规整改后一个月内(第二次违规);
违规整改后两个月内(第三次违规);
违规整改后三个月内(第四次违规)。
若劳动部认定上述各项禁令均未奏效,可自行决定对违规机构所有者名下的所有关联机构(须为同一合伙人所有)实施工作证签发禁令,并将所有违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该禁令将持续至司法程序终结或违规行为整改完成(以先发生者为准)。
第九条
若劳动部确认并认定本法令第五条规定之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涉事机构将被取消新工作证申请资格,所有虚假信息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追诉,且工作证禁令将持续至司法程序终结。
第十条
本政令自生效之日起,将废止上述 2003 年内阁第 156 号政令中关于机构必须提交审计师证明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本政令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萨克尔·戈巴什·赛义德·戈巴什 劳工部长
2009 年 7 月 20 日于阿布扎比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