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金融中心劳动法 (2019年第2号)
DIFC 企业劳动法
DIFC 法律第 2 号(2019 年)
合并版本第4号
(2024 年 3 月)
经 DIFC 法律修正案DIFC 法律 2024 年第 1 号修订
DIFC 法律修正案DIFC 法律 2022 年第 2 号
劳动法修正案DIFC 法律 2021 年第 4 号
劳动法修正案DIFC 法律 2020 年第 4 号
第一部分 总则
1.标题及废止
(1)本《2019 年劳动法》废止并取代《2005 年劳动法》(DIFC 第 4 号法律,2005 年),该《2005 年劳动法》在本法生效前仍然有效(以下简称“前法”),本法可简称为“2019 年劳动法”或“本法”。
(2)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依据前法所为或未为的任何行为,均视为依据本法所为或未为。
(3) 在不限制第1(2)条一般性的前提下,并且仅受第1(4)条、第10条和第61(2)条的约束,第1(1)条所规定的废止和替代不应影响:
(a) 根据先前法律,任何人已获得或承担的任何权利、救济、债务或义务;或
(b) 针对任何此类权利、救济、债务或义务已启动或将要启动的任何法律程序,
任何此类法律程序必须根据本法提起、继续或执行,包括任何处罚、罚款或没收,且不影响本法生效前已获得或承担的任何权利、救济、债务或义务。
(4) 若本法中无与前法中某条款相当的规定,则前法中该相关条款视为在第 1 条第 1 款所述的废止和替代后继续有效,直至为第 1 条第 3 款(b)项所规定的任何法律程序目的所必需的时间为止。本法中某条款减少或消灭前法中的权利的事实,不妨碍其成为相当条款。
2.立法权
本法由统治者制定。
3.本法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
(a) 为雇员提供最低就业标准;
(b) 促进雇主对雇员的公平待遇;以及
(c) 促进有助于 DIFC 繁荣的就业实践。
4.法律的适用范围
(1) 在遵守第4(3)条的前提下,本法适用于:
(a) 任何在 DIFC 设有营业场所的个人(包括根据 DIFC 创立法设立的机构、权威、登记处或实体),其雇佣一名(1)或以上的个人;以及
(b) 任何通过雇佣合同受第 4(1)(a)条所述个人雇佣的个人,且该个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i) 以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为基地,或通常在 DIFC 工作或从 DIFC 工作;或
(ii) 在雇佣合同中同意受本法管辖;或
(c) 根据第 4(2)条在 DIFC 工作或受雇的任何个人。
(2) 根据第 4(3)条的规定,员工可根据适用法律(非本法)在 DIFC 受雇,适用情形包括:
(a) 员工基于借调在 DIFC 工作或从 DIFC 工作;
(b) 员工受雇于 DIFC 内由阿联酋法令(或类似文书)设立的地方或联邦政府实体,但不包括根据 DIFC 创立法设立的实体;或
(c) 总统已豁免员工的雇主适用本法。
(3) 尽管有第 4 条第 2 款的规定,本法以下条款仍适用于根据第 4 条第 2 款(a)项借调期间的雇主或员工,或根据第 4 条第 2 款(b)项或第 4 条第 2 款(c)项在 DIFC 受雇的员工:
(a) 第二部分 - 第 11(2)条、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5 条和第 16 条;
(b) 第三部分 - 第 18 条、第 20 条和第 21 条;
(c) 第四部分 - 第 22 条、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和第 32 条;
(d) 第七部分 - 全部条款;
(e) 第 8 部分 - 所有条款;
(f)第 9 部分 - 所有条款;
(g) 第 11 部分 - 所有条款,限于与上述(a)至(d)小节中提及的任何条款相关的部分;
(h) 附表 1 和附表 2 - 所有附表,限于与上述(a)至(g)小节中提及的任何条款相关的部分。
(4)为避免疑义,除本第一部分及第4条第(3)款列明的条款外,本法的其他条款不适用于第4条第(2)款所适用的雇员和雇主。
5.颁布日期
本法自颁布通知中指定的日期颁布。
6.生效日期
本法自颁布通知指定日期起九十(90)天后生效。
7.附表
(1) 附表1包含:
(a) 适用于本法的解释性条款;及
(b) 本法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列表。
(2) 附表2包含违反本法的规定罚款。
8.法律的管理
本法及其制定的任何法规由 DIFCA 负责管理。
9.DIFCA 制定规章及施加罚款和处罚的权力
(1) DIFCA 董事会可:
(a) 就任何有助于本法管理或促进本法目的的事项制定规章并发布指导意见;
(b)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施加罚款、处罚或两者兼施;并且
(c) 对本法规定的赔偿金额设定限制。
(2)根据本法施加的任何罚款或处罚,不得限制雇主或雇员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相关法律行使任何权利、救济、索赔或采取行动的权利。
10.诉讼时效
根据第20条第2款和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不得受理根据本法提出的索赔,除非该索赔在员工受雇于雇主期间或不迟于相关员工终止雇佣关系之日起六(6)个月内提交给法院。
第二部分 雇佣员工
11.不得放弃权利
(1) 本法的要求为最低要求,除非本法明确允许,任何协议中放弃这些要求的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效。
(2) 本法不排除:
(a) 雇主在任何雇佣合同中提供比本法要求更有利于雇员的条款和条件;或
(b) 在遵守第 66 条第(13)款的前提下,雇员通过与雇主签订书面协议放弃本法下的任何权利、救济、义务、索赔或诉讼权利,以终止其雇佣关系或解决与雇主的争议,条件是:
(i) 员工在书面协议中保证,他们有机会就书面协议的条款和效力向法律执业者寻求独立法律建议;或
(ii) 雇主和员工在签订书面协议前,参与了法院提供的调解程序。
12.不得作出虚假陈述
雇主不得通过虚假陈述以下任何事项,诱使、影响或说服某人成为员工,或工作或待命工作:
(a) 职位的可用性;
(b) 工作描述和职位名称;
(c) 工作类型;
(d) 薪酬或任何福利;或
(e) 工作或雇佣条件。
13.雇佣儿童
雇主不得雇佣未满十六(16)岁的儿童。违反本条规定的雇主将被处以附表2中规定的罚款。
14.书面合同的权利
(1) 雇主应在雇员开始受雇之日起七(7)天内,向雇员提供一份英文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应包括:
(a) 雇主和雇员的姓名;
(b) 雇员的入职日期;
(c) 员工工资;
(d) 员工的工资支付周期;
(e) 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日;
(f) 员工的休假权利;
(g) 员工和雇主各自终止员工雇佣关系时必须发出的通知;
(h) 员工的职位名称;
(i) 雇佣合同是无固定期限还是固定期限,如为固定期限,应注明终止日期;
(j) 员工的工作地点;
(k) 对任何适用的纪律规则或申诉程序的引用;
(l) 任何适用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6)个月,但在员工以不超过六(6)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受雇的情况下,适用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的一半;
(m) 对任何适用的政策和程序的引用,包括任何行为准则,以及这些文件的获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