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法律1967 年所得税法
第一部分 总则
1.简短标题及生效
(1) 本法可称为 1967 年所得税法。
(2)(省略)。 (3)本法案自 1968 评税年度及其后续评税年度起生效。
2.释义
(1)在本法案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调整收入”
,就某一来源和基础期间而言,指根据本法案确定的调整收入;
“调整后亏损”
,就某一来源和一个基础期间而言,指根据本法确定的调整后亏损;
“总收入”
,就某一人和一个评税年度而言,指根据本法确定的总收入; “修正报税表”指根据第 77B 条作出的修正报税表; “批准贷款”指-
(a)向政府、州政府(包括向非政府或非州政府人员提供且由政府或州政府担保的任何贷款或信贷)、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提供的任何贷款或信贷;或 (b)根据 1996 年 10 月 25 日之前收到的申请,向个人提供的任何贷款或信贷,但不包括第(a)款所述的贷款或信贷,且该贷款或信贷金额超过二亿五千万令吉, 根据 1996 年 10 月 25 日之前收到的申请,由非马来西亚居民提供:
条件是-
(i) 贷款或信贷已获得财政部长批准;且
(ii) 贷款或信贷协议在马来西亚签署,或在获得部长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在马来西亚境外签署;
**“批准的运营总部公司”**具有第 60E 条所赋予的含义;
**“批准计划”**指根据第 150 条由总干事批准的雇员公积金、私人退休计划或任何养老金、公积金、计划或协会;
**“授权官员”**指在其权限范围内—
(a) 根据第 136 条第(1)款至第(4)款授权行使总干事任何职能的官员;或
(b) 根据第 136 条第(5)款授权行使或协助行使任何该等职能的官员;
“基础期间”
,就某人、其来源及评税年度而言,指根据第 21 条或第 21A 条确定的该基础期间(如有);
**“基准年”**具有第 20 条所赋予的含义;
**“团体”**指未注册的团体(非公司),包括印度教联合家庭,但不包括合伙企业;
**“建筑物”**包括在土地上建造的任何结构(不包括设备或机械);
**“业务”**包括职业、行业和贸易以及所有制造、冒险或具有贸易性质的事务,但不包括雇佣;
**“商业信托”**具有《2007 年资本市场与服务法案》[法案 671]中赋予的相同含义;
**“中央银行”**指根据《2009 年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案》第 3 条设立的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案 701];
**“应纳税所得额”**就某人及某评税年度而言,指根据本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指法人团体,包括根据马来西亚境外地区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任何团体及商业信托;
**“综合评估”**指根据第 96A 条作出的综合评估;
**“受控公司”**指成员不超过五十人且由不超过五人以第 139 条所述方式控制的公司;
**“合作社”**指根据马来西亚有关合作社注册的任何成文法注册的任何合作社;
**“递延年金”**指 201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的递延年金,由根据 2013 年金融服务法案[法案 758]获许可的保险人或根据 2013 年伊斯兰金融服务法案[法案 759]注册的伊斯兰保险运营商发行,并包含中央银行批准的退休储蓄标准;
“董事”
,就公司而言,包括任何担任董事职位的人(无论其名称如何),任何董事习惯于按照其指示或命令行事的人,以及任何-
(a) 是公司的经理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公司业务管理的人;
(b) 从该业务资金中获得报酬的人;以及
(c) 无论是他本人还是与根据第 139(7)款含义的一个或多个关联人一起,是公司普通股资本的实益所有人(或能够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司或任何其他间接方式控制)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人(“普通股资本”指公司所有已发行的股本,无论其名称如何,除持有人有权获得固定利率股息但无权分享公司利润的资本外);
**“总干事”**指第 134 条所述的国内税务总干事;
“雇员”
,就雇佣关系而言,指-
(a) 在存在主仆关系时,指仆人;
(b) 在不存在该关系时,指构成该雇佣关系的任职或职位的持有人;
“雇主”
,关于雇佣关系,指的是—
(a) 当存在雇主与雇员关系时,雇主;
(b) 如果该关系不存在,支付或负责支付任何报酬给拥有雇佣关系的雇员的人,尽管该人和雇员可能是以不同身份行事的同一人;
“就业”
指-
(a) 存在雇主与雇员关系的雇佣;
(b) 任何任命或职位,无论是否为公共职位,无论该关系是否存在,且应支付报酬的;
**“执行人”**指执行、管理或处理已故者遗产的执行人、管理人或其他人员;
**“外国税”**指根据马来西亚以外地区法律征收或施加的任何所得税(或任何性质实质相似的其他税),并且就第 132(4)(d)款或第 132A 条而言,包括该地区法律下征收的各种其他税种;
**“印度教大家庭”**是指在印度现行法律体系中被称为印度教大家庭或共有财产家庭的;
**“选择的丈夫”**是指第 45(2)(b)段中提到的丈夫;
**“无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成年人或根据任何法律被裁定为精神失常状态的人(无论如何描述);
**“个人”**是指自然人;
**“马来西亚内陆税务局”**指根据 1995 年《马来西亚内陆税务局法案》[法案 533]设立的马来西亚内陆税务局;
**“进项税”**具有《2014 年货物及服务税法案》[法案 762]中赋予的相同含义;
**“纳闽商业活动”**具有《1990 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案》[法案 445]中赋予的含义;
**“纳闽公司”**指根据《1990 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案》第 2B(1)款规定的纳闽实体;
**“租赁”**包括转租、三年或以下的租期以及任何租赁或转租协议;
**“有限责任合伙”**指根据 2012 年有限责任合伙法案[法案 743]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马来西亚”**指马来西亚联邦的领土、马来西亚的领海及领海的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述区域上方的空域,并包括任何超出马来西亚领海界限的区域及该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该区域已被或今后可能被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指定为马来西亚拥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区域,目的是为了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无论是生物资源还是非生物资源;
“市场价值”
,指任何物品在独立且公平交易的双方之间出售时所能获得的价格;
“部长”
指当时负责该事务的部长
财务责任;财务责任;
**“销项税”**具有《2014 年商品及服务税法》中赋予的相同含义;
**“合伙”**指任何形式的联合体(包括合资企业、辛迪加以及联合体一方本身为合伙企业的情况),该联合体的各方已同意结合其任何权利、权力、财产、劳动力或技能,以经营业务并分享由此产生的利润,但不包括印度教联合家庭,尽管此类家庭可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及根据伊斯兰教法原则设立的融资计划所建立的任何联合体;
**“永久完全残疾”**具有《1969 年雇员社会保障法案》[法案 4]中赋予的相同含义;
**“人”**包括公司、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单一法人;
**“场所”**指一栋建筑物(或当建筑物被划分为可作为独立住宅单元或其他独立租赁单元使用的各个部分时的任一部分),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