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2001年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法案
马来西亚法律
第612号法令
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法2001
本法旨在规定征收人力资源发展税,以促进雇员、学徒及受训人员的培训与发展,并由公司设立及管理相关基金,以及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宜。
[2001 年 5 月 16 日,P.U. (B) 127/2001]
马来西亚议会颁布如下:
第一部分 序言
1.简称、适用范围与生效日期
(1) 本法可引称为《2001年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法》。 (2) 本法令适用于第一附表第一部分所列行业中的雇主类别。 (3) 本法令自部长通过政府公报通告指定之日起生效。
2.释义
在本法令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学徒合同"指由个人与雇主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雇主承诺雇用该个人并在行政长官批准的特定期限内,系统性地培训或安排其接受某一行业的培训,在此期间学徒必须为雇主工作;
"服务合同"指任何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其中一方同意雇用另一方作为雇员,而另一方同意以雇员身份为雇主服务,包括学徒合同;
"基金"指根据第22条设立的人力资源发展基金;
"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
"levy"指根据第 14 条或第 15 条征收的人力资源开发税;
"employer"指根据服务合同雇用他人作为雇员的任何个人,并包括该个人的代理人、经理或中间人;
"Minister"指负责人力资源事务的部长;
"authorized officer"指根据第 28 条任命的授权官员;
“主管官员”指部长根据第28条任命的负责官员;
“雇员”指根据雇佣合同受雇领取工资的马来西亚公民,但不包括任何家庭佣工;
“受训人员”指在雇主场所接受实践培训计划的人员;
“培训机构”指参与人力资源培训或开发的法人团体或其他人员团体;
"学徒"指通过与雇主签订学徒合同,在特定领域接受技能培训,并有义务为雇主服务的人员;
"公司"指第 3 条所述的 Pembangunan Sumber Manusia Berhad;
"雇主协会"指以维护雇主利益为目的成立的任何雇主协会,其成员或任一成员均在公司注册;
"指定日期"指部长根据第1条第(3)款指定的日期;
“工资”指雇主或代表雇主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雇员的基本工资、固定津贴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报酬,包括假期工资和拖欠工资,但不包括:
(a) 雇主自行向任何养老基金、公积金、退休金计划、裁员/解雇/下岗/退休计划、节俭计划或为雇员利益或福利设立的其他基金或计划缴纳的款项; (b) 任何差旅津贴或差旅优惠的价值;
(c) 因工作性质导致雇员产生特殊开支而应支付给雇员的款项;
(d) 解雇或退休时应付的酬金;
(e) 任何奖金或佣金;或
(f) 根据学徒合同支付给学徒的任何津贴;
"月薪"指雇主在雇员受雇期间(整月或部分月份)支付给雇员的工资。
第二部分 公司
3.公司的主要目标
根据《1965 年公司法》[第 125 号法案]以"Pembangunan Sumber Manusia Berhad"名称成立的公司,其主要目标应为征收和收取人力资源发展税,以促进雇员、学徒和受训人员的培训与发展,并设立和管理基金。
4.公司职能
公司的职能包括: (a) 根据各行业人力资源需求,评估并确定员工、学徒及学员的培训与再培训类型及范围; (b) 促进并激励人力培训;以及 (c)确定提供任何财政援助或其他福利的条款和条件。
5.公司权力
在不损害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规定权力的情况下,公司有权采取一切便利或必要措施以履行其职能,特别是(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a) 收取或追讨基金应得的所有款项,或促成该等款项的收取与追讨;
(b) 制定向基金申请财政援助的处理准则;
*注——《1965年公司法》[第125号法案]已自2017年1月31日起被《2016年公司法》[第777号法案]废止。
(c) 确定从基金拨付补助金或贷款的各项条款与条件,包括每项申请可获批的金额;
(d) 确定基金款项中应用于补助金或贷款的比例,包括每项获批申请应以补助金形式或贷款方式提供的比例;
(e) 组织、建立、升级及维护培训设施,或协助组织、建立、升级及维护培训设施;
(f) 组织并监督培训课程、项目及计划的实施,或协助组织并监督培训课程、项目及计划的实施;
(g) 检查与本法下授予雇主的补助金、贷款或其他福利相关的任何记录、账目及其他文件,以确保补助金、贷款或其他福利用于指定用途;
(h) 从雇主处获取任何信息,以确定其是否需根据本法进行注册;
(i) 雇佣并支付代理人、辩护律师和事务律师、银行家、股票经纪人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处理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需要办理的任何业务或行为,或为更好地实现本法目的而需采取的行动;
(j) 经部长批准后,从基金中向其官员和雇员发放贷款或预付款,用途须获认可,且条款和条件由公司确定;
(k) 从基金中向任何培训机构发放贷款或拨款,条款和条件由公司确定,前提是公司认为该机构能够为人力资源开发做出贡献;
(l) 从基金中向任何雇主协会发放贷款或拨款,条款和条件由公司确定,资金须用于其成员的人力资源开发;
(m) 规定与基金财务及账目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
(n) 为高效管理和运营公司及基金而采取其他必要或适宜的举措。
6.预算
公司应在每个日历年编制预算,列明下一年度预计收支情况,并于部长指定的日期前提交预算副本供部长审批。该预算应包含公司认为足以清偿债务及维持运营资金平衡的充足条款。
7.董事会
(1)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政策并全面管理公司及基金事务,其成员构成如下(尽管《1965年公司法》第128条另有规定,所有成员均须由部长任命):
(a) 十名雇主代表;
(b) 三名来自政府及公共部门机构的人力资源开发或培训事务代表 人力资源部的一名代表;
(d) 财政部的一名代表;
(e) 行政长官。
(2) 除第(1)款所述人员外,部长可任命不超过两名其认为能为公司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士担任董事会成员。
(3) 部长应从第(1)款所述人员中任命公司主席与副主席各一名。
(4) 被任命为主席者须为根据第(1)款(a)项任命的成员。
(5) 第二附表条款适用于董事会成员。
8.候补成员
(1) 部长可为董事会成员(主席、副主席、首席执行官及根据第7条第(2)款任命的成员除外)各任命一名候补成员,在该成员因故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时代其出席。
(2) 候补成员代行董事会成员职责出席会议时,在所有事项上均应视为正式董事会成员。
(3) 当候补成员所对应的正式董事会成员资格终止时,该候补成员身份自动终止。
9.委员会
除公司章程细则所载条款外,董事会可设立由董事会成员、非董事会成员或两者组合构成的委员会,就其认为适当的职能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或协助;董事会亦可在其设定的条件或限制下,将其认为适当的职能委托给任何此类委员会行使。
10.公司章程备忘录及细则的适用
(1) 本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应依照并受制于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予以确定。
(2) 本法规定与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款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时,以本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