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案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案
本法旨在制定与雇员退休储蓄计划、退休储蓄管理及相关事宜相关的法律。
[1991年6月1日,PU(B) 264/1991]
经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并经上议院和下议院授权,由最高元首颁布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1.简称和开始日期
(1) 本法可称为 1991 年雇员公积金法。 (2) 本法自部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2.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额外金额”是指根据第58条可以支付的金额; “当月工资数额”是指—— (a)对于按月或按月以上间隔支付工资的雇员,是指该雇员当月应得的工资数额;或 (b)对于任何其他雇员,是指该雇员当月各个发薪日应得的工资总额:
但如在工资调整时向雇员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则根据本法,该拖欠的工资应被视为支付拖欠工资月份工资的一部分,此外还应被视为第 (a) 或者 (b);
“指定日期”是指部长根据第 1(2) 条指定的日期;
“核准公司”是指 -
(a) 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并在马来西亚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
(b) (i) 以预付购买土地和建筑物的款项来促进住房所有权为其唯一或主要目的,并在固定年限内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但任何时候的偿还金额不得超过持牌土地测量师或持牌评估师对此类土地和建筑物的估价;或
(ii) 马来西亚政府参与其中,并以工业融资为其唯一或主要目的;并且
(c) 经部长在宪报公告中批准,以便根据第 26A 条从董事会获得贷款;
"核准基金"指——
(a) 由一名雇主或一组雇主设立,并由董事会根据第 52 条宣布为核准基金的雇员福利公积金或其他计划,包括:
(i) 为受雇于马来西亚政府、任何州政府或任何法定或地方当局并被列入退休金机构的人员设立的任何计划;
(ii) 为受雇于任何组织人员而作出的任何安排,而该等安排是由马来西亚政府任命或经其批准,在获此任命之前,该人受雇于马来西亚政府、任何州政府或任何法定或地方当局,且在该等组织服务的时间,可根据任何与退休金有关的成文法律,计算由马来西亚政府批予退休金、酬金或其他福利的时间。
如对任何人是否受雇于该等组织有任何疑问,部长的决定将为最终决定;或者
(b) 1970 年 8 月 6 日之前任何成文法明确设立的、为任何贸易、商业、工业或职业的雇员利益而设立的任何计划:但此类计划在部长宣布其不再是核准基金后,即不再是核准基金;
“董事会”是指根据第 3 条设立的雇员公积金董事会;
董事会中的“主席”包括副主席;
“首席执行官”是指根据《条例》第 30 条任命的任何人;
“贷方”是指基金成员账户中的供款及其红利;
“雇员”是指不属于第一附表中所列描述的任何人,根据服务合同或学徒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受雇于雇主的人;
“雇主”是指与雇员签订服务合同或学徒合同的人,包括:
(a)经理、代理人或负责向“雇员”支付工资或薪金的个人;
(b)任何团体,不论是否法定或法人团体;以及
(c)任何政府、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地方当局或第二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机构,如果雇员受雇于任何此类政府、部门、当局或机构,或受雇于代表任何此类政府、部门、当局或机构的任何官员,则该雇员在其手下工作的官员应被视为雇主:
但根据本法,任何该等官员均不对其作为雇主官员本着善意所做或不做的事情承担个人责任;
“基金”指根据第 24 条设立的基金;
“酬金”指雇主在雇员完成服务或自愿辞职时支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以认可该雇员的服务;
“房屋”指任何已建或正在建造的住宅,包括为
居住目的或部分为居住、部分为经营业务、贸易或职业而建造或正在建造的公寓、共管公寓或店屋;
“督察”指根据第 34 条任命的督察;
“贷款”包括根据伊斯兰教法提供的融资;
“基金成员”指在基金拥有账户和信用的人;
“部长”指负责雇员公积金局相关事务的部长;
“月”指一个日历月或其一部分;
“新计划”是指因马来西亚政府或任何州属或法定或地方当局修订雇员的薪金和服务条款与条件而修订的雇员薪金和服务条款与条件;
“加班费”是指雇主因雇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所做工作而应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包括因雇员在公共假日和休息日所做工作而支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 “可领取退休金
的雇员”是指已被安置在适当的可领取退休金的机构的雇员,或根据马来西亚政府或任何州属或法定或地方当局影响雇员在适当的可领取退休金的机构安置的任何成文法被视为已安置在适当的可领取退休金的机构的雇员;
“人士”包括任何代理人、公司、协会或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由委员会规定”是指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所规定;
“退休福利”是指根据雇员服务合同规定,在雇员退休时支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强制性的、可选的还是基于医疗原因的;
“自雇人士”是指任何从事有偿职业且不是雇员的人;
“服务费”指任何金钱或付款,不论是服务费、服务费、小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非雇主)就雇主的业务而支付、记账、收取或自愿提供,并应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支付给雇员,也不论是根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服务合同还是其他方式; “专项住房贷款”指向核准的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其目的仅是再贷款给借款人用于购买廉价房屋; “工资”指根据服务合同或学徒合同应支付给雇员的所有金钱报酬,不论同意按月、周、日支付还是其他方式支付,包括雇主应支付给雇员的任何奖金、佣金或津贴,不论此类奖金、佣金或津贴是根据服务合同、学徒合同还是其他合同支付的,但不包括:
(a)服务费; (b)加班费;
(c)酬金; (d) 退休福利; (e) 裁员、停职或终止雇佣福利; (f) 任何交通津贴或任何交通优惠的价值;或 (g) 部长豁免的任何其他报酬或付款。
第二部分 董事会和投资委员会
3.董事会的成立
为了管理基金和实施本法的目的,特设立一个名为“雇员公积金局”的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永久延续,并使用公章,可以其法人名义起诉和被起诉,并根据本法的规定和为本法的目的,可以签订合同,可以取得、购买、占有、持有和享用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并可以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转让、分配、放弃、交出、押记、抵押、转让、重新分配、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任何属于局的动产或不动产或其权益。
4.董事会成员
(1) 董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a) 一名主席; (b) 一名副主席,从第 (d)(i) 款所述人士中任命;
(c)首席执行官,其为当然成员;以及 (d) 不超过 20 名其他成员,其中:
(i) 不超过 5 名应为在马来西亚政府或任何州政府担任受薪职务的人士; (ii) 不超过 5 名应为向基金供款的雇主,且并非在马来西亚政府或任何州政府担任受薪职务或受雇于任何法定或地方当局的人士; (iii) 不超过 5 名应为向基金供款的雇员;以及 (iv) 不超过 5 名应为拥有金融、商业、经济、社会保障或其他相关知识或经验的人士。
(2)如果主席不是财政部代表,部长应根据(1)(d)(i)款任命一名财政部代表为委员会成员,并任命其为副主席。 (3)委员会成员由部长任命,并根据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任期由部长决定,除非他们提前辞职或任命被提前撤销。 (4)委员会成员无权获得任何报酬,但可以获得部长决定的酬金、差旅费和生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