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劳动保护法
第1条
本法应称为《佛历2541年劳动保护法》。
第2条
本法应自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生效。
第3条
以下内容应予以废除:
(1)国家行政委员会第103号公告,佛历2515年3月16日发布;以及
(2)修订国家行政委员会第103号公告(佛历2515年3月16日发布)的法案(佛历2533年第1号)。
任何其他法律、规则和条例,只要在本法中有规定,或者与本法的任何条款相抵触或不一致,均应由本法取代。
第4条
本法不适用于:
(1)中央行政机构、省级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以及
(2)受管理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所管辖的国有企业。
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可发布部长条例,全部或部分免除本法对任何类别的雇主的适用。
第5条
在本法中:
“雇主”指同意通过支付工资接受雇员工作的人,包括:
(1)被委托代表雇主行事的人;
(2)如果雇主是法人,该术语还包括被授权代表该法人行事的人,以及被授权人委托代表其行事的人。
第5条中“雇主”的定义已由《佛历2551年劳动保护法(第2号)》修订。
《佛历2541年劳动保护法》第9页
“雇员”指同意为雇主工作以换取工资的人,无论其使用何种称谓;
“发包方”指同意雇佣他人全部或部分地为其自身利益开展任何工作,并为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总承包商”指同意全部或部分地开展任何工作以满足发包方利益的人;
“分包商”指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在总承包商的责任下为发包方的利益全部或部分地开展任何工作的人,包括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在该分包商的责任下承担分包工作的人,无论分包的次数多少;
“雇佣合同”指一种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明示的还是默示的,据此,被称为雇员的人同意为被称为雇主的人工作,并且雇主同意在工作期间支付工资;
“工作日”指安排雇员正常工作的日子。
“假期”指安排雇员休每周假期、传统节日假期或年假的日子;
“休假”指雇员休病假、绝育假、必要事务假、服兵役假、培训或知识技能提升假或产假的日子;
“工资”指雇主和雇员之间商定的,作为在雇佣合同下,在正常工作期间按小时、按日、按周、按月或其他时间段,或在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计件工作的报酬而支付的款项,并且包括雇主在雇员休假和请假期间(雇员在此期间不工作但根据本法有权获得该款项)支付给雇员的款项;
“工作日工资”指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全勤工作而支付的工资;
“按技能标准的工资率”指工资委员会根据技能标准为每个职业分支确定的工资率。”
“加班工作”指在工作日或假期,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或超过雇主根据第23条商定的每日工作时间的工作,具体情况视实际而定;
“加班工资”指雇主为雇员在工作日加班而支付的款项;
“假日工资”指雇主为雇员在假期工作而支付的款项;
“假日加班工资”指雇主为雇员在假期加班而支付的款项;
“解雇费”指雇主在终止雇佣关系时,除雇主同意支付给雇员的任何其他款项外,支付给雇员的款项;
“特殊解雇费”指在因本法规定的特殊事件导致雇佣合同到期时,雇主支付给雇员的款项;
“缴款”指雇员支付给雇员福利基金的款项;
“补充缴款”指雇主作为对雇员福利基金的补充而支付的有利于雇员的款项;
“劳动监察员”指由部长任命以执行本法的人;
“总干事”指劳动保护和福利部的总干事;
“部长”指负责和控制本法执行的部长。
第6条
劳动部长应负责和控制本法,并有权任命劳动监察员,以及发布执行本法的部长条例和通知。
在任命劳动监察员时,也可以规定劳动监察员的权力和职责范围以及履行职责的条件。
部长条例和通知应自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7条
根据本法要求或获得的权利或福利,不应剥夺雇员根据其他法律应享有的其他权利或福利。
第8条
部长有权任命一名合格官员,其资格不低于法律学士学位,该官员有权为雇员或已故雇员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或为劳动诉讼进行辩护,并且在劳动部长通知法院后,有权继续进行任何诉讼直至结束。
第9条
如果雇主未按照第10条第二款退还押金,或未按照第17/1条支付未提前通知的解雇补偿,或未支付工资、加班费、休息日工资、休息日加班费以及根据本法规定应在第70条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的其他费用,或未支付因停工(第75条)或补偿金(第118条)的费用,或未支付替代提前通知的特殊补偿金(第120条、第120/1条、第121条和第122条),雇主应按照逾期时间向雇员支付每年15%的利息。
如果雇主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未能在应偿还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届满七天后,偿还或支付第一款所述的款项,雇主应在款项未付清的每七天内,向雇员额外支付到期款项的15%。
如果雇主准备偿还或支付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款项,并将该款项汇给总干事或总干事委托的人以便支付给雇员,自汇款之日起,雇主不应支付任何利息或额外款项。
第10条
根据第51条第一款,禁止雇主向雇员索要或接受工作保证金或因工作损坏而支付的保证金,无论该保证金是以货币、其他财产或个人担保的形式,除非工作的性质或条件要求雇员对属于雇主的、可能给雇主造成损害的货币或财产负责。雇主被允许向雇员索要或接受保证金的工作性质或条件,以及任何形式的保证金、保证金的价值和保管方式,应符合部长通知中规定的规则和程序。
如果雇主索要或接受保证金,或与雇员签订赔偿雇员所造成损害的担保合同,当雇主终止雇佣关系、雇员辞职或担保合同到期时,雇主应在雇佣关系终止之日、辞职之日或担保合同到期之日(视具体情况而定)起七天内,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如有)退还给雇员。
第11条
雇主根据本法应支付的债务,或雇主根据第135条应向雇员福利基金、雇员或劳动保护和福利部(视具体情况而定)赔偿的款项,应优先于作为债务人的雇主的所有财产受偿,其优先顺序与《民法典》和《商法典》规定的税收和关税的优先权利相同。”
第11/1条
如果企业家委托任何个人招聘人员工作(该工作不属于职业介绍业务),并且该工作是在企业家负责的制造过程或业务运营的任何部分,无论该个人是主管还是负责向从事工作的人员支付工资,该企业家应被视为这些工人的雇主。
企业家应向合同雇员(其工作方式与雇佣合同下的雇员相同)提供公平的福利和待遇,不得有任何歧视。”
第12条
如果雇主是分包商,在其之前的所有分包商(如有),包括总承包商,应与作为雇主的分包商共同承担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假日工资、假日加班工资、解雇费、特殊解雇费、缴款、补充缴款或额外款项的责任。
第一款所述的总承包商或分包商有权向作为雇主的分包商追讨根据第一款支付的款项。
第13条
如果雇主变更或雇主为法人且发生变更、转让或合并,导致一名雇员成为新雇主的雇员,该雇员必须同意此次变更。雇员对原雇主的所有权利应继续有效,新雇主应承担与该雇员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14条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雇主应根据《民法典》和《商法典》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妥善对待雇员。
第14/1条
如果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雇主的工作规则、规定或命令导致雇主剥削雇员,法院有权命令该雇佣合同、工作规则、规定或命令仅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
第15条
除非工作的描述或性质不允许,雇主应在就业方面平等对待男性和女性雇员。
第16条
雇主、主管、监督人员或工作检查员应禁止对雇员实施性虐待、性骚扰或滋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