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工作条件法
1999年3⽉18⽇法案,包含改善⼯作条件的规定( ⼯作条件法)
我们, 贝娅特丽克丝,凭借上帝的恩典,荷兰⼥王,奥兰治-拿骚公主,等等。
致所有看到或听闻本公告者,致以问候!特此声明: 鉴于我们认为有必要改善⼯作条件政策的质量,创造更多灵活性, 引⼊⾏政罚款,并进⾏其他变更,为此制定新的⼯作条件法; 听取国务委员会意⻅ ,并咨询国会,我们已批准并理解,现批准并理解如下内容:
第⼀章 定义与适⽤范围
第1条 定义
1.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适⽤以下定义:
a. 雇主:
(1)根据雇佣合同或公共法任命,要求他⼈代表其履⾏⼯作的当事⽅ ,但不包括将该⼈提供给第三⽅以执⾏第三⽅通常⾃⾏安排完成的⼯作的情况;
(2)将他⼈提供以执⾏1°所述⼯作的当事⽅;
b. 雇员:指 a 项中提及的另⼀⽅。
2.以下定义同样适⽤于本法及基于本法的规定:
a. 雇主:
(1)在未被定义为第⼀款中的雇主或雇员的情况下,指在其权⼒下由他⼈执⾏⼯作的当事⽅;
(2)在第⼀款定义的雇主或雇员之外的当事⼈ ,在由王室令指定的情况下,在住宅内由他⼈执⾏⼯作,且该他⼈不受其权威⽀配;
b. 雇员:a 款中提及的其他⼈ ,但不包括从事志愿⼯作的⼈员。
3.本法及基于本法的规定适⽤以下定义:
a. 我们的部⻓: 我们的社会事务与就业部⻓;
b. 职⼯委员会:《职⼯委员会法》所指的职⼯委员会;
c. 员⼯代表机构:《职⼯委员会法》所指的员⼯代表机构;
d. 监督员:《⼀般⾏政法》所指的监督员,并根据第 24 条被指定为监督员;
e. 与就业相关的⼼理社会压⼒ :就业情境中直接或间接导致压⼒的因素,包括性骚扰 、攻击和暴⼒ 、激怒以及⼯作压⼒ ;
f. 压⼒ :⼀种被认为具有负⾯影响的身体 、精神或社会后果的状态;
g. ⼯作站: 通常进⾏⼯作的任何场所;
h. ⼯具: ⼯作场所使⽤的所有机械 、设备 、装置和器材;
i. ⼯伤事故:与⼯作执⾏相关的 、对员⼯造成影响的⾮故意 、突发事件,该事件⼏乎⽴即导致其健康受损并需请病假,或⼏乎⽴即导致其死亡;
j. 卫⽣与安全服务:指第 14条a第 2 款和第 3 款所述的服务;
k. ⾃雇⼈⼠: 指根据第 1 款或第 2 款定义, 既⾮雇主也⾮雇员⽽从事⼯作的⼈员;
l. 志愿⼯作者:指为根据私法或公法设⽴且不需缴纳公司税的组织,或为体育组织⾮专业性地从事⼯作的⼈员,且该⼈员不属于 1964 年《⼯资和薪⾦税法》第 2 条定义的雇员,但 不包括为以下⽬的从事⼯作的⼈员:
a. 为专业⼯作做准备;
b. 在社区服务令的背景下,或在遵守《刑法》第 74 条第⼆款 f 项或第 77f 条第⼀款 b 项所规定的避免刑事起诉的条件的背景下,或在参与《刑法》第 77e条所述项⽬的背景下;
c. 如第 16 条第六款 c 项所述。
4.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所有提及“企业”或“机构”且指示地点的,亦包括通常进⾏⼯作的其他地点。 适⽤范围的扩展
第2条 本法及其依据所制定的规定亦适⽤于:
a. 在专属经济区内进⾏的⼯作;
b. 学徒和学⽣在培训机构或其部分场所内进⾏的活动,包括户外活动,这些活动与其所受培训职业的实际⼯作相当;
c. 由根据荷兰法律有权悬挂荷兰国旗的船舶上⼯作的个⼈ ,在荷兰境外全部或部分进⾏的⼯作;
d. 由在荷兰设⽴的雇主为其在荷兰境外全部或部分进⾏的⼯作,且由在⻜机上⼯作的个⼈完成的⼯作。
第⼆章 ⼯作条件政策
第3条 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
1.雇主应确保员⼯在所有与⼯作相关的⽅⾯的健康与安全得到保护,并为此制定旨在实现最佳⼯作条件的政策,考虑以下因素,并结合技术现状和专业服务的提供:
a. 除⾮合理要求不可能,雇主应以不损害员⼯安全与健康的⽅式组织⼯作;
b. 除⾮合理要求不可能,应尽可能在源头避免或限制对员⼯安全或健康的危险和⻛险;对于⽆法在源头避免或限制的危险和⻛险,应采取其他适当措施,集体防护措施优先于个⼈防护措施; 只有当雇主合理要求⽆法采取个⼈防护措施时,才应向员⼯提供适当且合身的个⼈防护装备;
c. 在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应根据员⼯的个体特征调整⼯作站的设计 、⼯作⽅法 、⼯具及实际⼯作内容;
d. 在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应避免单调⼯作和必须以特定速度完成的⼯作; 如⽆法避免,应加以限制;
e. 应采取适当措施处理事故急救 、消防及员⼯和其他在场⼈员的疏散,并与相关外部应急服务保持适当联系;
f. 每位员⼯必须能够在⾃身或他⼈安全受到严重且紧迫威胁时,结合其技术技能和可⽤资源,采取必要的适当⾏动, 以应对该威胁的后果。第 29 条第⼀款第三句相应适⽤ 。
2.雇主应制定旨在预防与⼯作相关的⼼理社会压⼒的政策,或在⽆法预防时加以限制,作为⼀般⼯作条件政策的⼀部分。
3.为实施第⼀款规定,雇主应确保员⼯之间权⼒和责任的适当分配,考虑到他们的个⼈能⼒ 。
4.雇主应根据实际经验定期审查⼯作条件政策,并根据经验显示的需要,适时调整措施。
健康与安全政策的各个⽅⾯
第4条 结构性功能限制员⼯的⼯作站调整
1.根据第三条第⼀款开头句及 c 项规定,第⼀条第⼀款 a 项所指的雇主,应在其根据《⺠法典》第 7:658条a及《疾病福利法》第 76e 条所从事的活动中,对以下事项进⾏调整:
a. 对因疾病导致残疾⽽难以完成所需⼯作的员⼯ ,调整其⼯作站的结构 、⼯作⽅法及所使⽤的⼯具, 以及实际需完成的⼯作内容;
b. 在必要时调整企业结构, 以保留那些需要执⾏特定任务的员⼯ ,或使其能够继续留在企业内。
2.第⼀款相应适⽤于《疾病津贴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h 项所指的超额⽀付责任⽅ , 以及该法第 29 条第 2 款第 a 、b 、c 项所指的个⼈ ,该个⼈在超额⽀付责任⽅承担责任期间,直到最 近仍与该责任⽅存在雇佣关系
第5条 超额部分必须向该个⼈⽀付疾病津贴。 ⻛险评估与评价
1.在实施⼯作条件政策时,雇主应制作⼀份书⾯清单和评估,列明员⼯因其⼯作⽽⾯临的⻛险。该⻛险评估还应包括旨在限制危险和⻛险的措施描述, 以及影响特定员⼯群体的⻛险。
2.⻛险评估应涉及员⼯是否能够接触到第13条或第14条所定义的专家员⼯或个⼈ ,或健康与安全服务机构。
3,根据第3条,⻛险评估应包含⼀份⾏动计划,指明针对相关⻛险应采取的措施及其相互关系。⾏动计划还应规定采取这些措施的时间表。
4.⻛险评估应根据实际经验 、⼯作⽅法或⼯作条件的变化,或技术⽔平和专业服务的进展,必要时进⾏调整。
5.如果雇主安排代理机构的员⼯进⾏⼯作,应在代理员⼯上岗前, 向提供⼈员的代理机构提供⼀份旨在预防危险和⻛险的措施说明, 以及代理员⼯在其⼯作岗位上将⾯临的⻛险, 以便 代理机构将该说明传达给员⼯。
6.雇主应确保每位员⼯都能查阅⻛险评估和评价。
第6条 预防和限制涉及危险物质的严重事故
1.在执⾏⼯作条件政策时,雇主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限制涉及危险物质的严重事故及其对企业 、机构或其部分内受雇⼈员安全与健康的影响。应通过或依据国务委员会命令制定有 关以下事项的规则:
a. 雇主需采取此类措施的企业 、机构或其部分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