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民法典第7卷(第十章)
第⼗章 雇佣合同
第⼀节 总则
第610条
1.雇佣合同是⼀⽅(雇员)承诺在⼀定时期内为另⼀⽅(雇主)提供⼯作并获得报酬的协议。
2.如果⼀项协议既满⾜第⼀款的规定,⼜满⾜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协议的规定,则本篇的规定和针对该其他类型协议的规定应同时适⽤ 。如有冲突,则适⽤ 本标题的规定。
第610a条
任何⼈连续三个⽉为他⼈⼯作,每周⼯作或每⽉⾄少⼯作⼆⼗⼩时,并获得他⼈报酬,即被推定为根据雇佣合同从事此项⼯作。
第610b条
如果雇佣合同⾄少持续三个⽉ ,则任何⼀个⽉约定的⼯作范围均被推定为等于前三个⽉每⽉平均⼯作范围。
第611条
雇主和雇员都有义务做⼀个好雇主和好雇员。
第611a条
雇主应使雇员接受履⾏职责所必需的培训,并在雇员的职位变得多余或不再能够履⾏职责的情况下,在合理预期的范围内,继续履⾏雇佣合同。
第612条
1.已满⼗六周岁的未成年⼈ ,具有订⽴劳动合同的能⼒ 。在与该雇佣合同有关的所有事务上,他都与成年⼈平等,并且可以在没有法定代表⼈协助的情况下出 庭。
2.如果⽆⾏为能⼒的未成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随后为雇主⼯作了四周,⽽其法定代表⼈没有援引基于⽆⾏为能⼒的解除合同理由,则该未成年⼈被视为已 获得该法定代表⼈的同意签订该劳动合同。
3.经法定代理⼈同意⽽订⽴雇佣合同的⽆⾏为能⼒的未成年⼈ ,除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外,在与该雇佣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上,与成年⼈享有同等地位。
4.⽆⺠事⾏为能⼒的未成年⼈ ,未经法定代理⼈协助,不得出庭,但法院认定法定代理⼈⽆⼒陈述的除外。
第613条
雇主仅可依据书⾯条款授权其变更雇佣合同中的雇佣条件,前提是雇主对该变更具有重⼤利益, 以⾄于根据合理性和公平性标准,必须以变更可能损害的雇员利益为 代价。
第613a条
[1998年3⽉4⽇到期]
第613b条
[1998年3⽉4⽇到期]
第613c条
[1998年3⽉4⽇到期]
第614条
第 52条第 1款第 3节 d项中提到的期限,应从援引该条款之⽇的次⽇开始,就因本法引起的撤销事由开始。
第615条
本篇规定不适⽤于受雇于州、省、市政当局、⽔务局或任何其他公共法律机构的⼈员,除⾮在雇佣关系开始之前或开始时,或根据法律或法规, 由当事⽅或代表当事 ⽅宣布适⽤ 。
第⼆节 ⼯资
第616条
雇主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向雇员⽀付⼯资。
第616a条
1.如果⼯作是为雇主服务并根据服务合同或⼯作合同进⾏的,则雇主和雇主的客户对⽀付雇员所⽋⼯资承担连带责任。
2.作为第 1 款的例外,如果第 1 款中提到的客户在法庭上证明,鉴于案件的情况,他不能对第 1 款中提到的未⽀付⼯资的事实承担责任,则第 1 款中提到的客户 不承担责任。
3.本条不适⽤于不以职业或商业⾏为⾏事的⾃然⼈。
第616b条
1.如果⼯作是为执⾏客户、承包商或承包商之间达成的⼀项或多项协议⽽为雇主服务的,则每个客户均有责任⽀付雇主⽋雇员的⼯资,但须遵守第 2 ⾄ 5 款的规定。
2.根据第 616a条提出的索赔或针对下⼀级委托⼈的索赔未成功,则仅可针对下⼀级委托⼈提出第 1 款规定的索赔,因为雇主或其委托⼈或下⼀级委托⼈分别: a. ⽆已知住所或已知实际住所; b. 未在《2007年贸易登记法》第 2条所述的贸易登记册或公司外国登记册中注册; c. 被宣告破产,不能通过变卖其他财产⽀付第⼀款规定的⼯资的; d. 已被法院最终判决⽀付第⼀款所述⼯资,且该判决⽆法执⾏; 或者 例如 就涉及客户的范围内,不应对第 1 款所述不⽀付⼯资承担责任。
3.作为第 1 款的例外,如果第 1 款中提到的客户在法庭上证明,鉴于案件的情况,他不能对第 1 款中提到的未⽀付⼯资的事实承担责任,则第 1 款中提到的客户 不承担责任。
4.作为第 2 款命令的例外,如果存在以下情况,雇员可以要求未代表其他客户⾏事的客户承担第 1 款所述⼯资的⽀付责任: a. 根据第616a条提出的请求因第2款规定的情况⽽失败; b. 雇员已以书⾯或电⼦⽅式通知序⾔中提到的客户,他已根据第 616a条第 1款提起索赔,或者由于第 a 部分第 2 款所述情况⽽⽆法提起此类索赔; c. 根据第2款,该请求始终是针对上⼀级委托⼈提出的;和 d. ⾃ ( b)款所述通知的次⽇起计算,⼀年后该索偿仍未得到⽀付。
5.作为对第 d 部分第 4 款的例外,如果索赔意味着⾄少连续三个⽉⽀付的⼯资少于应付⼯资的⼀半或少于《最低⼯资和最低假期津贴法》第 7 条所述的适⽤最低⼯资的 70% ,则雇员可以在第 b 部分第 4 款所述通知发出之⽇起六个⽉后,要求未代表其他客户⾏事的客户承担第 1 款所述⼯资的⽀付责任。
6.本条不适⽤于不以职业或商业⾏为⾏事的⾃然⼈。
第616c条
如果⼯作在荷兰进⾏ ,则第 616a 、616b和616d⾄616f条适⽤ ,⽆论适⽤于雇佣合同、服务合同或⼯作合同的法律为何。
第616d条
根据第 616b条⽀付了索赔的委托⼈有权追索以下所有货物: a. 雇主;或者 b. 由于第 616b 条第 2 款 a、b 或 d 项所述情况,根据第616a条或第 616b 条向客户提出索赔失败。
第616e条
1.为了根据第 616a条或第 616b条提起索赔,每个委托⼈ 、承包商、承包⼈或雇主应根据要求以书⾯或电⼦⽅式向雇员提供以下⼈员的姓名、居住地或实际居 住地的相关信息: a. 序⾔中提到的客户、承包商、承包商或雇主与其签订了服务合同或⼯作合同的客户、承包商、承包商或雇主;和 b. 不代表其他客户⾏事的客户。
2.如果客户、承包商或承包⼈( ⾮雇主)未在雇员提出要求后的两周内提供第 1 款所述的信息,则雇员可以不遵守第 616b条第2款的命令,根据第616b条追究该客户、承包商或承包⼈的责任。
第616f条
任何与第 616a⾄616e条相抵触的规定均⽆效。
第617条
1.规定的⼯资形式不得为其他形式: a. 钱; b. 如果该⼯资形式是习惯性的或由于雇主业务性质⽽可取的:适合雇员及其家庭成员个⼈使⽤的物品,但酒精饮料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兴奋剂除外; c. 房屋的使⽤以及照明和供暖; d. 由雇主或代表雇主提供的服务、设施和⼯作,包括指导、⻝宿; 例如 证券、债权、其他权利及其凭证及收据。
2.第1款b 、c和d项下提及的货物、服务和设施的估价不得⾼于其实际价值。
第618条
如果没有确定⼯资,雇员有权获得在签订协议时按照约定的⼯作习惯获得的⼯资,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标准,则有权获得根据具体情况公平确定的⼯资。
第619条
1.如果⼯资的全部或部分⾦额取决于雇主的书籍、⽂件或其他数据载体中必须显示的任何信息,则雇员有权要求雇主提交其需要的证明⽂件, 以便能够确定该信 息。
2.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双⽅仍可以书⾯形式约定向谁提交上述证据。不能指定代表雇主负责簿记的员⼯。
3.只有雇员才有权援引撤销理由来撤销偏离第 1 款或第 2 款第⼆句的条款。
4.如果雇主或代表雇主提交证据,且雇员和替代雇员的⼈员根据第 2 款提出要求,则雇主和代表雇主提交证据时,应承担明确的保密义务;然⽽ ,该⼈绝没有义 务对雇员保守秘密,除⾮涉及雇主公司所获利润或部分利润。
第620条
1.以货币⽀付的⼯资应以荷兰法定货币⽀付,或按照第 6卷第 114条通过银⾏转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