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工时法
第⼀章 总则
第1:1条 雇主和雇员的定义
1 .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a. 雇主:
(1).根据雇佣合同或公法任命,另⼀⼈有义务向其执⾏⼯作的⼈ ,除⾮该另⼀⼈被提供给第三⽅执⾏该第三⽅通常执⾏的⼯作;
(2).按照第 1 款规定由他⼈为其完成⼯作的⼈;
b. 雇员:中_提及的另⼀⼈。
2. 在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下列术语也应理解为:
a. 雇主:指不属于第⼀款所称雇主或雇员,⽽授权他⼈执⾏⼯作的⼈;
b. 雇员:中_提及的另⼀⼈。
3.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年轻雇员是指:16 岁或 17 岁的雇员。
第1:2条 与童⼯相关的⼉童和劳动概念
1.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的⼉童是指:未满16周岁的⼈。
2. 在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作也被理解为:⼉童按照协议进⾏的活动。
第1:3条 集体安排的概念
1. 在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集体安排是指:
a.
所称的集体劳动协议;
b. 为政府部⻔⼯作⼈员制定法定岗位制度,为特殊教育或科研机构⼯作⼈员制定相应的法定岗位制度。
2. 在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集体安排也应理解为:
a.
所述的决定,据此集体劳动协议的条款被宣布为具有普遍约束⼒ ;
b.
和第 6 条中提到的计划。
第1:4条 通过集体安排实现均等化
1. 为了本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的,第 1:3条所述的集体安排应被视为雇主与⼯会委员会达成书⾯协议的安排。
2. 如果第⼀款所述的计划和第⼀条第三款所述的集体计划同时适⽤ ,则这些计划中的规定应同时适⽤ 。如有冲突,则应适⽤第 1:3条所述集体安排中的规定。
第1:5条 集体安排的期限
1. 为适⽤本法及其所依据的规定,第⼀条第三款第⼀项和第⼀条第四款第⼀项所述的集体安排, ⾃该安排⽣效之⽇起适⽤五年。如果第⼀句中提到的集体安排在
其⽣效后 5 年内被修改,则第⼀句中提到的期限应在修改后的集体安排⽣效时结束。
2. 第⼀款第⼀句同样适⽤于第⼀条第三款第⼆款所述的集体安排,但前提是:
a. 在序⾔中提到的集体安排⽣效后 5 年内,相应的新的集体安排⽣效时,第⼀款第⼀句中提到的期限终⽌;
b. 当第 1:3条第 1款第1句不再适⽤任何相应的集体安排时,本协议即终⽌。
第1:6条 ⼯会的概念
为本法及其所依据的条款的⽬的, “共同决策机构”⼀词的含义为:
a. 根据《
设⽴的⼯会委员会;
b.
中提到的雇员代表;
c.
规定的规则成⽴的参与委员会;
d.
中提到的⼯会委员会、分会、服务委员会、⼤学委员会或学院委员会的部分, 由教职员⼯选举产⽣; 例如
中提到的由教职⼯选举产⽣的⼯会委员会的⼀部分;
f.
规定的公务员共同决策⽅案。
第1:7条 其他概念
1.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a. 我们的部⻓:我们的社会事务和就业部⻓;
b. 国防⼈员:
(1).
所指的实际服役军官;
(2).
实际服役的义务兵;
(3). 国防部雇⽤的⽂职⼈员;
c. 服务:指在两个连续不间断的⾄少8⼩时的休息时间之间进⾏的连续⼯作时间;
d. 夜班:午夜⾄凌晨 6 点之间⼯作超过⼀⼩时的班次;
例如 休息:服务期间⼯作中断⾄少连续15分钟的时间,在此期间员⼯对约定的⼯作不承担任何义务;
f.
所述的服务;
g. 托运:两个连续轮班之间或休息期间的⼀段时间,在此期间,员⼯只需在发⽣不可预⻅的情况时尽快完成约定的⼯作;
h.
所指的监察⼈ ,并根据第8:1第1款或第2款被指定为监察⼈;
i. 条例 (EC) No 561/2006: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6 年 3 ⽉ 15 ⽇关于协调某些与道路运输有关的社会⽴法、修订理事会条例 (EEC) No 3821/85 和 (EC)No 2135/98 以及废除理事会条例 (EEC) No 3820/85 的条例 (EC) No 561/2006(OJ L 102);
j. AETR公约:关于从事国际道路运输⻋辆组员⼯作的欧洲协定,于1970年7⽉1⽇在⽇内瓦缔结(Trb.1994,123);
k. ⼯作时间:雇员在雇主授权下执⾏⼯作的时间;
l. 休息时间:不⼯作的时间。
2. 《中东欧经济与贸易条约》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必须实施之⽇起适⽤于本法及其所依据的规定,除⾮政府公报上公布的部⻓令规定了不同的⽇期。
第⼆章 适⽤范围
第2.1节全部或部分排除适⽤性
第2:1条 ⼀般的
1. ⼀般⾏政措施可以规定本法及其所依据的规定不全部或部分适⽤于该措施所描述的⼯作或所述情况下的⼯作。
2. 根据第⼀款所述措施,可有条件地全部或部分停⽌适⽤本法及其规定。
第2:2条 灾难
1.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不适⽤于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作:
a.
规定的灾害或危机;
b.
所述的事件;
c. [编辑:已过期;]
d.
所述的海事事故,或者
或第18条所述的事件或情况;
例如 与第(a)⾄(d)款所述情况直接相关的事项。
2. 第⼀款仅适⽤于本法及其所依据的规定的适⽤妨碍该款所述⼯作的正常执⾏的情况。
第2:3条 教育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不适⽤于学⽣在教育机构或其部分区域( 包括开放空间) 内的活动。
第2:4条 防御
1. 为本条的⽬的,演习是指国防⼈员为获得、提⾼或保持执⾏武装部队所承担的作战任务的熟练程度⽽对已获得的技能进⾏的任何实践。
2.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适⽤于国防⼈员所从事的⼯作,除⾮此类⼯作属于以下情况:
a. 在特殊情况下, 以及
规定的情况;
b. 为执⾏法律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所授予的任务,但本法和基于法律的规定的应⽤妨碍了任务的正常执⾏;
c. 在其他情况下, 由我们的国防部⻓决定部署部分武装部队;
d. 与第(a) 、(b)和(c)款所述情况直接相关的事项。
3.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除第4.3款外,不适⽤于国防⼈员所从事的⼯作:
a. 在航⾏ 、⻜⾏和演习期间;
b. 与航⾏ 、⻜⾏和演习直接相关的事务。
第2:5条 监督和(特别)调查服务
公务⼈员执⾏职务,适⽤本法及其所依据的规定。但本法及其所依据的规定,有碍公务⼈员正当执⾏法律及其所依据的规定所赋予的职务、维护法律秩序、追查刑事 犯罪的情形的,不在此限。
第2:6条 消防队
[2007年4⽉1⽇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