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 2000 年劳动法 BES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1.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适用于工作的履行和已完成的工作。
2.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工作:
a. 公司负责人或董事及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或公司负责人或董事以外但具有与公司负责人或董事相同权力的人员;
b. 街头小贩、渔民、小商贩、农民和园艺家,他们不需要根据
获得许可证;
c. 具有科学目的;
d. 医生和助产士,以及非根据雇佣合同或公法任命在医院或护理机构工作的人员;
例如 由年满 18 周岁或以上的人士代表航空公司发布,并且与飞机的到达或离开以及飞机上载运的人员或货物直接相关;
f. 由年满 18 岁或以上的人员担任其所服务的飞机的机组人员;
g. 由年满 18 周岁或以上的人士为航运公司利益而创作,并与船舶抵达或离开以及船舶所载人员或货物直接相关;
h. 由年满 18 岁或以上的人士在其所服务的船只上作为乘客;
i. 18 岁或以上的码头工人, 适用
j.
所定义的公务员 或其雇佣条件必须由我们的内政和王国关系部长根据法定规定批准的人员担任。
第2条
1.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a.
雇员:
所指的工人 ;
b.
雇主:
所指的雇主,但
所指的专业向第三方提供工人的人员除外 ,但包括该法所指的接受工人提供的人;
c.
儿童:
未满十五周岁的人;
d.
青少年:
指已满十五岁但未满十八岁的人;
例如
我们的部长:
我们的社会事务和就业部长。
2.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a.
工作时间:
员工每周或每天的工作小时数,不包括加班时间;
b.
工作时间:
员工工作的时间;
c.
工作时间:
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d.
休息时间:
除加班外,禁止进行工作的时间;
例如
定期工作:
指除加班之外,根据业务性质需要在各个必要时间定期进行的工作,其工作时间全部或部分属于 第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休息时间;
f.
加班:
指雇员在休息时间内进行的工作,以及对雇员而言超过本法或本法相关规定所允许的每日或每周最长工作时间的工作;
g.
周:
连续七天的一段时间;
h.
休息日:
星期日,或星期日按时上班的员工,根据其工作安排而安排的替代星期日的日子。根据要求,我们的部长有权决定,对于规定每周除星期日之外还有一天休息日的宗教信徒,根据本法规定,该休息日将取代星期日。
第3条
1.
本法不适用于年总收入超过BES 健康保险法第 5 条第 2 款
所述日工资 260 倍的员工 。
2. 为本法及其规定的目的,收入应理解为:在单一企业受雇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计时工资、休假工资、佣金和利润奖金等,作为所得税的基础,但加班补偿和第 11 条第 9 款 所述的津贴除外。
第4条
禁止违反本法或者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5条
在其父母权或监护下的儿童或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或抚养该儿童或青少年的家庭户主,应确保该儿童或青少年不从事本法或根据本法禁止的任何工作。
第6条
就本法及其所依据的规定而言,如果公司的所有权主要掌握在同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手中,或者实际管理权或任何形式的管理权掌握在同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手中,我们的部长可以将多名雇主视为一名雇主。
第7条
除非本法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偏离本法的规定而损害雇员的利益。
第二章 关于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一般规定
第8条
1. 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以四周为周期计算,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2. 实行定时定量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最长为45小时,以四周为一周期计算,但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3. 除加班外,禁止让员工进行超过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工作。
4.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以通过集体劳动协议进行改变。
第9条
1. 休息时间为:
a. 每天上午 7:00 之前和晚上 8:00 之后的时间,但对于根据任何法定条款规定了下班时间的企业中的雇员,后者的休息时间不得晚于该下班时间半小时,因此第二天开始工作的时间必须确保该雇员有至少 11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
b. 每周的休息日;
c. 每周至少两次,除 b 项下提到的休息日外,在下午 1 点之前或之后的一天的部分时间;
d. 第23条 所指的公众假期 。
2. 作为第一款的例外,执行定期工作的员工的休息时间如下:
a. 每天在工作时间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外的时间,但连续 24 小时内的休息时间至少为连续 11 个小时,尽管从雇员工作的时间开始,连续 7 个 24 小时的连续时间内,连续休息时间可以缩短至至少 8 小时;
b. 根据雇员的工作时间表,适用于雇员的每周休息日;
c. 每周至少一次,除 b 项下提到的休息日外,在下午 1 点之前或之后的一天的部分时间;
d. 第 23 条 所述的公共假日, 如果雇员在这些公共假日不按照其工作时间表工作,但雇员每年至少有五个公共假日免于工作。
3. 雇主应以这样的方式安排工作,即执行预定工作的员工的休息日至少每七周一次是在星期日,同时考虑到 第 2 条第 2 款 h 第二句的 规定。第一句的规定可以通过集体劳动协议改变。
4. 禁止员工在休息时间内工作,加班除外。
第10条
1. 任何一天,如果员工工作超过六小时,无论是否加班,其工作时间都必须在不超过五小时的工作结束后至少休息半小时。
2. 禁止员工在休息时间工作,除加班外。
3. 工作中断时间少于 15 分钟不算休息。
第11条
1. 本法所称委托,是指两个连续轮班之间或休息期间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雇员有义务在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尽快完成约定的工作。
2. 禁止对未满18周岁的员工实施托运。
3. 雇主按以下方式划分工作:
a. 每四周至少连续14天不向雇员强加托运;
b. 夜班工作日不征收任何托运费。
4. 作为第 8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 的例外 ,如果货物运输还涵盖 00:00 至 06:00 之间的时间段,则 13 周内计算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 40 小时。
5. 托运期间,工作时间是指因一次呼叫而实际工作的时间,但半小时内因一次或多次呼叫而工作的时间视为至少持续半小时。如果在接到电话后工作终止后半小时内又接到另一通电话,则中间的一段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6. 因托运而产生的工作不计入第 8 条 所述的总工作时间的计算 。
7. 第九条 和 第十条 不适用于 寄售作品。
8. 委托期间所做工作为加班,其报酬按照第十五条规定 执行 。
9. 除非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在不影响第八款的情况下,无论雇员是否实际接到任务或是否因任务而完成工作,雇主均应向被分配任务的雇员支付其每月总工资 1% 的附加费,以支付该任务分配日的费用。
10. 我们的部长有权禁止对企业中的一名或多名员工强制实施寄售服务,或者如果他认为这对有关员工的健康或福祉有益,则可以附加额外条件或施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