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一般养老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为了本法和为实施本法而作出的决定的目的,适用下列定义:
a.我们的部长:我们的社会事务和就业部长;
b.机构:法人、合伙企业、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社会上可与协会相提并论的合作形式、公法法人企业和专项基金;
c.外国人:根据2000 年《外国人法》的定义;
d.最低工资总额:《最低工资和最低假期津贴法》第8条第1款b节中提到的金额;
例如已被法律剥夺自由:已被法律剥夺自由,但《强制精神卫生保健法》和《老年精神病和智力障碍患者护理和强制法》中提到的情况除外;
f.惩教机构:监狱机构或为照顾当局处置的人员而设立的机构;
g.大陆架:根据王国建立专属经济区法第 1 条的规定,在与荷兰领海接壤的范围内,为王国的专属经济区;
h.拘役或者剥夺自由的措施:根据刑法规定,依法作出的最终判决所判处的拘役或者剥夺自由的措施;
i.退休年龄:第 7a 条所述的有权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j.起始年龄:如第 7a 条所述,从该年龄起,无保险期将导致养老金减少;
k.CBS:中央统计局,见中央统计局法第 2 条第 1 款;
l.出境旅客:根据调查机构或情报和安全机构向社会保险银行提交的报告,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在荷兰境外,目的是加入《荷兰国籍法》第 14 条第 4 款所述组织名单上的组织。
2.在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下列内容应视为同等:
a.配偶:注册伴侣;
b.配偶:注册伴侣;
c.已婚:登记为伴侣;
d.已婚:登记为伴侣。
3.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
a.已婚或被视为配偶,与另一名未婚成年人共同居住的未婚成年人,除非涉及第一等血亲;
b.未婚者也被视为与已婚者永久分居的人。
4.如果两个人的主要住所位于同一房屋内,并且他们通过分担家庭开支或其他方式表明彼此关心,则存在联合家庭。
5.如果有关人员的主要住所位于同一房屋内,则在任何情况下均视为存在联合家庭,并且:
a.他们彼此已经结婚,或者此前根据本法被视为已婚;
b.双方育有子女,或一方的子女得到另一方的承认;
c.他们已根据有效的同居合同相互承诺为家庭做出贡献;或者
d.根据登记,它们被视为与第四款所述联合家庭性质和范围相似的联合家庭。
6.一般行政措施应确定在适用第五款 d 部分时应考虑哪些注册以及考虑期限。
7.通过一般行政措施,可以制定规则,说明第四款和第五款中提到的在同一住所拥有主要住所的含义、开场白以及第四款中提到的表明关心他人的含义。
8.第三款第一项所称一级血亲,还包括未婚成年人的成年已婚子女或者成年前养子女。
9.第八项所称前寄养儿童,指未婚成年人依青少年照顾法或青少年法领取寄养津贴,或依一般儿童给付法领取儿童给付之寄养儿童。
第二条
本法所称居民是指居住在荷兰的人。
第三条
1.人的居住地和尸体的所在位置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
2.就第一款而言,母港位于荷兰的船舶就其船员而言应被视为荷兰的一部分。
3.任何人永久离开荷兰,并在一年内永久返回,且未在阿鲁巴、库拉索、圣马丁、博内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岛公共机构或其他国领土居住,也应被视为在其离开期间在荷兰居住。
第四条
[1995年1月1日起失效]
[变更日期待定;上次宣布是在 2010 年。请参阅 变更概述]
第五条
[2001年1月1日起失效]
第二章 受保人圈子
第六条
1.依本法规定受保者,为未达退休年龄之人,且
a.是居民;
b.不是居民,但根据雇佣关系在荷兰或大陆架上进行的工作需缴纳工资税。
2.根据《2000 年外国人法》第 8 条 a 至 e 和 l 款的规定,未在荷兰合法居住的外国人不受保险。
3.根据一般行政措施,受保人范围可予扩大或限制,不受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限制。
4.第三款所述的措施可以在以下方面与第二款有所不同:
a.在荷兰合法工作或曾经工作过的外国人;
b.外国人在符合2000 年《外国人法》第 8 条 a 至 e 和 l 款规定合法居住后,根据 2000 年《外国人法》第 8 条g 或 h 款规定在荷兰拥有合法居留权。
第六条a
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减损第 6 条及其相关规定的方式:
a.被保险人被视为根据本法规定因适用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决定而获得保险的人;
b.根据条约或国际组织的决定而适用其他国家法律的人不视为被保险人。
第三章 养老金和津贴
第一节 领取养老金和津贴的权利
第七条
1.依照本法规定享受养老金的人有权享受:
a.已达到退休年龄,并且
b.自达到起始年龄之日起至达到退休年龄前一天止,已根据本法投保至少一个日历年。
2.关于将部分日历年转换为完整日历年的规则由部颁条例规定。
第七条a
1.退休年龄和开始年龄如下:
a.2013年1月1日之前:分别为65年和15年;
b.2013年为65年零一个月,15年零一个月;
c.2014年为65年零2个月,15年零2个月;
d.2015年为65年零三个月,15年零三个月;
例如2016年为65年6个月,15年6个月;
f.2017年分别为65年零9个月和15年零9个月;
g.2018年分别为66年和16年;
h.2019年:66年零四个月,16年零四个月;
i.2020年:66岁零四个月,16岁零四个月;
j.2021年:66年零四个月,16年零四个月;
k.2022年:66年零7个月,16年零7个月;
l.2023年为66年10个月,2024年为16年10个月;
m.2024年:分别为67年和17年;
n.2025年分别为67年和17年;
o.2026年及以后历年:退休年龄和开始年龄,根据第二款规定每年根据退休年龄和开始年龄的增加情况确定。
对于在某一日历年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其后日历年的退休年龄和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再适用。
2.2026 年及以后各历年的退休年龄和开始年龄的增加将每年确定一次,第一次不迟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确定 2026 年的退休年龄和开始年龄,计算公式为:
V = 2/3 * (L - 20.64) - (P - 67)
从而:
V 代表退休年龄或开始年龄增加的周期,以一年为单位;
L 表示估计增加日历年中 65 岁时的宏观平均剩余预期寿命;
P 代表上调退休年龄的日历年的前一年的退休年龄。
如果 V 为负数或小于 0.25,则设置为 0。如果 V 为 0.25 或更大,则设置为三个月。
进一步提高退休年龄和根据公式确定的开始年龄将由我们的部长或代表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3.第二款所述的增加,应在第二款所述的最终确定日期后五年每次生效,第一次生效日期为2026年1月1日。
4.第二段中提到的宏观平均剩余寿命估计由荷兰统计局进行并公布。
第八条
[变更日期待定;上次宣布是在 2010 年。请参阅 变更概述]
1.2015年1月1日前结婚并有权享受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果其配偶未满退休年龄,则有权按照本法规定享受补贴,除非考虑到第11条,该配偶的就业收入或其他收入超过全额补贴总额。
2.作为第一段的例外情况,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以下情况不再产生享受津贴的权利:
a.第一段所述的收入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