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遗属津贴法
第⼀章 定义
第⼀条
[变更⽇期待定;上次宣布是在 2018 年。请参阅
]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a. 我们的部⻓:我们的社会事务和就业部⻓;
b.
所称国⺠保险费;
c.社会保险银⾏:社会保险银⾏ ,⻅
;
d. 遗属:指死亡当⽇依本法受保险⼈之配偶。
例如 [编辑:已过期;]
f. 孤⼉津贴:因本法规定的被保险⼈死亡当天死亡⽽成为⽆⽗⺟的⼉童的津贴;
g.主体 :法⼈ 、合伙企业、具有社团法⼈资格的合伙企业、公法⼈企业、 ⽬标基⾦;
h.外国⼈:根据
的定义;
i. 联合家庭:指第三条第⼆款⾄第六款所称联合家庭。
j. 需要护理的⼈: 由于疾病或⼀种或多种身体、精神或⼼灵障碍,永久⽆法管理⾃⼰的家庭,因为他或她每天都依赖他⼈的精⼼护理的⼈;
k.为了照顾需要照顾的⼈⽽组成的联合家庭:
(1)幸存亲属与需要照顾的⼈的联合家庭,如果幸存亲属或已故受保⼈以照顾需要照顾的⼈为⽬的⽽建⽴家庭;或者
(2)需要与他⼈⼀起照顾的幸存亲属的联合家庭,如果该幸存亲属建⽴家庭的⽬的是为了得到该他⼈的照顾;
l. 已被法律剥夺⾃由:已被法律剥夺⾃由,但《
和
中提到的情况除外; ⽶ 。 惩教机构:监狱机构、为照顾当局处置的⼈员⽽设⽴的机构,或
所述的机构;
n.⼤陆架:根据王国建⽴专属经济区法第 1 条的规定,在与荷兰领海接壤的范围内,为王国的
o.
,依法作出的最终判决所判处的拘役或者剥夺⾃由的措施;
p.
规定的退休年龄;
q.出境旅客:根据调查机构或情报和安全机构向社会保险银⾏提交的报告,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在荷兰境外, ⽬的是加⼊《
所述组 织名单上的组织。
第⼆条
[变更⽇期待定;上次宣布是在 2021 年。请参阅
]
1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a. 最低⼯资总额:
中提到的⾦额;
b.净最低⼯资:扣除国⺠保险费和⼯资税后的最低⼯资总额。
所述的⼯资税和国⺠保险费 是针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雇员计算的,仅考 虑
所述的最低⼯资总额的⼀般税收抵免的157.5%;
c.
最低假⽇津贴总额:根据《最低⼯资和最低假⽇津贴法》第 15条规定,
有权享受最低⼯资总额的⼈有权获得的⾦额;
d. 净最低假⽇津贴:如果将 b 部分应⽤于最低⼯资总额加上最低假⽇津贴总额,则为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雇员计算出的⾦额与 b 部分中提到的净最低⼯资之间的差额。
2.与最低净⼯资变化有关的本法规定的福利⾦额的⼀般修订应由我们的部⻓或代表在政府公报中公布,并公布该变更的⽣效⽇期。
3.根据本法,福利的变更与最低净⼯资的变更有关,但并未通过决议予以确认。
4.社会保险银⾏将在第三款所述修改发⽣后,于下⼀次福利⽀付时⽀付第三款所述修改后的福利。
5.⾃ 2028 年 1 ⽉ 1 ⽇起,第⼀段 b 部分中提到的百分⽐将每年减少两次,即 1 ⽉ 1 ⽇和 7 ⽉ 1 ⽇ 。修改后的百分⽐和修改⽣效⽇期将由我们的部⻓或代表部 ⻓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当第⼀款b部分所述百分⽐达到100时,本成员即失效。
第三条
1 .在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下列内容应视为同等:
a. 配偶:注册伴侣;
b.婚姻 :登记为伴侣关系;
c. 已婚:登记为伴侣;
d. 婚姻 :建⽴注册的伴侣关系;
例如 结婚:建⽴注册的伴侣关系。
2.在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与另⼀未婚成年⼈共同居住的未婚成年⼈也被视为已婚⼈⼠或配偶,除⾮这涉及第⼀等⾎亲。为了第⼀句的⽬的,与结婚对象永久 分居的⼈也应被视为未婚。
3.如果两个⼈的主要住所位于同⼀房屋内,并且他们通过分担家庭开⽀或其他⽅式表明彼此关⼼ ,则存在联合家庭。
4.如果有关⼈员的主要住所位于同⼀房屋内,则在任何情况下均视为存在联合家庭,并且:
a. 他们彼此已经结婚,或者此前根据本法被视为已婚;
b.双⽅育有⼦⼥ ,或⼀⽅的⼦⼥得到另⼀⽅的承认;
c.他们已根据有效的同居合同相互承诺为家庭做出贡献;或者
d. 根据登记,他们被视为联合家庭,其性质和范围与第三款所述的联合家庭类似。
5.⼀般⾏政措施应确定在第四款 d 部分的应⽤过程中需要考虑哪些注册以及需要考虑的期限。
6.可以通过⼀般⾏政措施制定有关第三款所述对他⼈的关⼼的规则。
7.第⼆项所称亲等⾎亲,包括被保险⼈之成年已婚⼦⼥ 、原养⼦⼥ ,或被保险⼈死亡后与其共同居住之⼈之成年已婚⼦⼥ 、原养⼦⼥。
8.第七项所称前寄养⼉童,指其遗属已依
或
领取⼉童给付的寄养⼉童。
第四条
1 .在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作为第三条第⼆款⾄第六款的例外,在下列情况下, “遗属”⼀词也应理解为已故被保险⼈的前配偶:
a. 婚姻关系解除,但⾮因死亡⽽解除;和
b.已故被保险⼈在死亡前有义务根据
依据法院命令或协议向前配偶提供赡养费,记录在:
(1) 公证书;
(2) 由律师共同签署的契约;
(3)前配偶证明该契约是由参与离婚的律师起草的;或者
(4)由前配偶与已故被保险⼈通过中介机构协商制定的⽂件;和
c.如果在婚姻解除之⽇发⽣死亡事件,⽽⾮因死亡导致死亡,则前配偶有权根据本法规定享受遗属抚恤⾦。
2.部颁规章可针对第 b 部分第 4 段第⼀段制定进⼀步的规则。
第五条
1 .
所定义的在被保险⼈死亡之前或死亡当天出⽣的亲⽣⼦⼥ 、婚⽣⼦⼥或寄养⼦⼥。
2.为第⼀款的⽬的,妇⼥在其丈夫死亡之⽇所怀的孩⼦应当视为在该⽇出⽣。
3.作为第⼀款的例外,只有在配偶死亡时,幸存亲属像⽗⺟⼀样照顾的养⼦⼥ ,才应被视为幸存亲属的养⼦⼥。
第六条
本法所称居⺠是指居住在荷兰的⼈。
第七条
1 .⼈的居住地和⼫体的所在位置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
2.就第⼀款⽽⾔ ,⺟港位于荷兰的船舶就其船员⽽⾔应被视为荷兰的⼀部分。
3.任何⼈永久离开荷兰,并在此后⼀年内永久返回,且未在阿鲁巴、库拉索、圣⻢丁、博内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岛公共机构或其他国领⼟居住,也应被视 为在其离开期间居住在荷兰。
第⼋条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推定死亡等于死亡。部⻓条例应规定如何确定推定死亡以及死亡被视为发⽣的⽇期。
第九条
[⾃ 2015 年 1 ⽉ 1 ⽇起失效]
第⼗条
[变更⽇期待定;上次宣布是在 2010 年。请参阅
]
1 .本法及其规定所称收⼊ ,是指被抚养⼈取得的劳动收⼊或其他收⼊。
2.⼀般⾏政措施应确定第⼀款所称就业收⼊或其他收⼊的含义。还可以确定, 由于情况变化或有关⼈员的任何⾏为或不作为⽽部分收到、完全没有收到或不再收到的待确定收⼊将被视为全额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