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失业法
第⼀章 总则
第一节 ⼀般规定
第⼀条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a.我们的部长:我们的社会事务和就业部长;
b.UWV:雇员保险机构,参见工作与收入执行机构结构法第5章;
c.[编辑:已过期;]
d.普通失业基金:社会保险筹资法第93条所称普通失业基金;
例如机构:法人、合伙企业、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社会上可与协会相提并论的合作形式、公法法人企业和专项基金;
f.行业:社会保险融资法第95条所指的行业;
g.无薪假:雇主和雇员商定的部分或全部工作时间的假期,在此期间雇员不为雇主做任何工作;
h.外国人:根据2000 年《外国人法》的定义;
i.政府雇主:
(1)按照《公职人员法》第 53 条关于雇员保险的规定,由该机构出资直接向政府雇员支付报酬或奖励;
(2)政府人事法第 53条关于雇员保险的规定,即《工人保护法》第 2 条第 1 款 f 项或该法第 2 条第3 款所称的私法机构(这些规定在第 2 阶段开始前一天制定),该机构在该日及当时根据其中一项规定被指定为雇员参加 ABP 养老基金基金会的机构,并由该机构直接向政府雇员支付报酬或奖励;
(3)我们的国防部长关于《政府人事法》第 53 条中雇员保险计划所指的《工作援助法》第 2 条第 2 款 f 节中规定在第 2 阶段开始前一天获得豁免的人员;
j.政府雇员:
(1)按照《政府人事法》第 53 条的规定,在第 2 阶段开始前一天,符合《工作援助法》第 2 条规定意义内的政府雇员,且年龄小于《普通老年法》第 7a 条第 1 款规定的退休年龄;
(2)符合《一般军事养老金法》规定的职业军人,且年龄未达到《一般老年法》第 7a 条第 1 款规定的退休年龄;
(3)受雇于国王在王室工作的人员,并且属于奥兰治拿骚王室工作人员养老金护理基金会的养老金计划范围,且年龄未达到《普通老年法》第 7a 条第 1 款规定的退休年龄;
k.政府实施基金:指社会保险筹资法第106条所称政府实施基金。
l.重返社会公司:在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过程中,促进⼈们融⼊就业的⾃然⼈或法⼈;
m.
,依法作出的最终判决所判处的拘役或者剥夺⾃由的措施;
n.⼤陆架:根据王国建⽴专属经济区法第 1 条的规定,在与荷兰领海接壤的范围内,为王国的
o.就业收⼊:指第⼗四条所称的⼯资,但下列收⼊不视为就业收⼊:
(1)雇员保险计划和《
第六条第五款第⼆句所述的遣散费,⽆论是否根据《
和雇员受雇⼈的补贴增加了补贴;
(2)根据
所享有的福利, 以及根据与《⺠法典》第7卷第629条性质和范围类似的规定,具有公法雇佣关系的雇员所享有的福利,⽆论是 否根据《
及其附录从雇员受雇者处获得补充⽽增加;
(3)
所述将汽⻋⽤于私⼈⽬的的好处;
p.退休年龄:
规定的退休年龄;
q.出境旅客:根据调查机构或情报和安全机构向 UWV 提交的报告,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在荷兰境外,
所述组织名单上的 组织。
第⼀条a
1.本法将⼯作时间定义为:
a.雇员从⼯作中获得收⼊的⼩时数;或者
b.雇员有权获得⼯作收⼊的⼩时数。
2.可以通过部⻓条例制定以下规则:
a.⼩时相当于第⼀款所述的⼯作时间;
b.第⼀款规定的⼯作时间不视为⼯作时间;
c.确定在雇佣关系中收到的哪些⾦额可以转换为⼯作时间, 以及这些⾦额代表多少⼯作时间。
第一条b
[变更⽇期待定;上次宣布是在 2014 年。请参阅
]
1.为了计算根据本法有权享受的福利⾦额, ⽇⼯资应视为雇员在发⽣第 16条第 1 款a 项所述⼯作时间损失的申报期之前的第⼆个申报期最后⼀天结束的⼀年内所挣⼯资的 1/261 ,
针对⼀天⼯资期所规定的⾦额。
2.⼀个⾃然⽉的⽉薪为:
a.如果员⼯整个⽇历⽉都有权享受福利: ⽇⼯资的 21.75 倍;
b.如果雇员没有资格享受整个⽇历⽉的福利,则将雇员有权享受福利的该⽇历⽉的⼯作天数乘以⽇⼯资。确定⼯作⽇数时,⼀个⽇历周视为五个⼯作⽇ ;或者
c. [编辑:本部分尚未⽣效。]
3.通过部颁条例,可就第⼆段 a 部分所述的将⽇历⽉指定为完整⽇历⽉ , 以及第⼆段 b 部分所述的将⽇指定为⼯作⽇ ,制定进⼀步的规则。
4.⼀个⾃然⽉的收⼊为:
a.如果雇员已享受整个⽇历⽉的福利:该⽇历⽉第⼀天⾄最后⼀天的收⼊; 或者
b.如果员⼯⽆权享受整个⽇历⽉的福利:则为该⽇历⽉中有权享受福利的⽇⼦的收⼊。
5.如果雇员丧失或已经丧失第 8 条第 1 款所指的雇员身份,但第 8 条第 4 款所指的⼯作除外,或者雇员在⼀个⽇历周内可⼯作的时间少于第 16 条第 2 款所指的每周平均⼯作时间,则其在⼀个⽇历⽉内的收⼊也应理解为:
(A + B)x C / D.这表明:
A 为雇员根据第 8 条失去或已经失去雇员身份的⼀个⽇历⽉内的⼩时数,只要这些⼩时数涉及有权享受福利的⽇⼦;
B 因疾病、丧失⼯作能⼒或正在参加或将要参加 UWV 认为必要的培训或教育(如第 76 条所述) 以外的其他情况⽽导致员⼯⽆法⼯作的⼀个⽇历⽉的⼯作⼩ 时数;
C 为若未设定
所述⾦额上限则计算福利所依据的⽇⼯资,或若未设定第 64 条第⼀款 b 项所述福利的上限则计算福利所依 据的⽇⼯资,若福利涉及从⽇历⽉第⼀天开始到最后⼀天结束的期间则除以 21.75 ,或除以第 64 条第七款所述天数;和
D为第⼗六条第⼆款、第六款规定的平均⼯作时间,除以5。
6.通过⼀般⾏政措施,应制定进⼀步的、必要时不同的规则,包括第 18 条中关于第⼀款所述⽇⼯资的确定及其修订规定。
7.根据本条和据此规定计算的⽇⼯资应⾃ 《
所述数额修订之⽇起修订,修订幅度与修订范围相同。
8.我们的部⻓或其代表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第七段所述修订的⽇期和百分⽐。
9. 由于⽇⼯资调整⽽对福利进⾏调整,但并未通过决议予以确认。
10. ⼀般⾏政措施还应确定本条所称收⼊的含义。还可以确定, 由于情况变化或有关⼈员的任何⾏为或不作为⽽部分收到、完全没有收到或不再收到的待确定收⼊ 将被视为全额收到。
第⼆条
1.⾃然⼈居住地、机构设⽴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就第⼀款⽽⾔ ,⺟港位于荷兰的船舶应被视为荷兰的⼀部分。
第⼆条a
[⾃ 2001 年 1 ⽉ 1 ⽇起失效]
第二节 雇员
第三条
1.雇员是根据私法或公法受雇的、未满退休年龄的⾃然⼈。
2.任何在荷兰和⼤陆架以外地区⼯作的⼈都不被视为雇员,除⾮他居住在荷兰并且他的雇主也居住在荷兰或在荷兰设⽴ 。如果雇主:
a.在荷兰设有常设机构以开展业务或职业,或在荷兰居住或设⽴常驻代表;或者
b.在荷兰雇⽤⼀名或多名员⼯ ,并被我们的部⻓或代表部⻓指定为雇主,
就第⼀句⽽⾔ ,他被视为在荷兰居住或在荷兰设⽴的雇主。
3.作为第⼀和第⼆段的例外,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