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疾病津贴法
第一章 ⼀般条款和条件
[变更⽇期待定;最后出版于 2001 年。请参阅
]
第一节 ⼀般规定
第⼀条
[变更⽇期待定;上次宣布是在 2018 年。请参阅
]
1.为了本法和为实施本法⽽作出的决定的⽬的,适⽤下列定义:
a.我们的部⻓:我们的社会事务和就业部⻓;
b.
所指的雇员保险代理机构;
c.机构 :法⼈ 、合伙企业、公司、不具有法⼈资格但在社会上可与协会相提并论的合作形式、公法法⼈企业和专项基⾦;
d.外国⼈:根据
的定义;
例如 ⽆薪假:雇主和雇员商定的部分或全部⼯作时间的假期,在此期间雇员不为雇主做任何⼯作;
f. 已被法律剥夺⾃由:已被法律剥夺⾃由,但《
、
》以及
情况除外;
g.惩教机构:监狱机构、为照顾当局处置的⼈员⽽设⽴的机构,或
所述的机构;
h.⾃我⻛险承担者:根据
获得许可的雇主;
i.
所指的雇员保险计划下的雇主;
j.⼤陆架:根据王国建⽴专属经济区法第 1 条的规定,在与荷兰领海接壤的范围内,为王国的
k.
,依法作出的最终判决所判处的拘役或者剥夺⾃由的措施;
l.最低⼯资:《
中规定的最低⼯资,或者,如果该⼈未满 21 岁,则根据该法
8 条第 3 款规 定,适⽤与其年龄相符的最低⼯资;
m. 出境旅客:根据调查部⻔或情报和安全部⻔向雇员保险局提交的报告,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在荷兰境外, ⽬的是加⼊《
所述组织 名单上的组织。
n.
所指的⼈员,负责该法第 14 条第 1 款 b 部分所指的协助; o.
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 《⼯作条件法》第 14a条第⼆款和第三款
所述的服务。
2.为了本法和为实施本法⽽作出的决定的⽬的,下列内容应视为等同:
a.配偶:注册伴侣;
b. 配偶:注册伴侣;
c. 已婚:登记为伴侣。
3.为适⽤本法并作出实施本法的决定:
a.已婚或被视为配偶,与另⼀名未婚成年⼈共同居住的未婚成年⼈ ,除⾮涉及第⼀等⾎亲;
b. 未婚者也被视为与已婚者永久分居的⼈。
4.如果两个⼈的主要住所位于同⼀房屋内,并且他们通过分担家庭开⽀或其他⽅式表明彼此关⼼ ,则存在联合家庭。
5.如果有关⼈员的主要住所位于同⼀房屋内,则在任何情况下均视为存在联合家庭,并且:
a.他们彼此已经结婚,或者此前根据本法被视为已婚;
b. 双⽅育有⼦⼥ ,或⼀⽅的⼦⼥得到另⼀⽅的承认;
c.他们已根据有效的同居合同相互承诺为家庭做出贡献;或者
d.根据登记,它们被视为与第四款所述联合家庭性质和范围相似的联合家庭。
6.⼀般⾏政措施应确定在适⽤第五款 d 部分时应考虑哪些注册以及考虑期限。
7.可以通过⼀般⾏政措施制定有关第四款所述对他⼈的关⼼的规则。
8.第三款第⼀项所称⼀级⾎亲,还包括未婚成年⼈的成年已婚⼦⼥或者成年前养⼦⼥。
9.第⼋项所称前寄养⼉童,指未婚成年⼈依
或
领取⼉童给付之寄养⼉童。
第⼆条
1.⼈的居住地和⼫体的所在位置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
2.就第⼀款⽽⾔ ,⺟港位于荷兰的船舶应被视为荷兰的⼀部分。
第⼆条a
[2003年3⽉1⽇起失效]
第二条b
[⾃ 2001 年 1 ⽉ 1 ⽇起失效]
第二节 雇员
第三条
1.雇员是根据私法或公法受雇的⾃然⼈。
2.任何在荷兰和⼤陆架以外地区⼯作的⼈都不被视为雇员,除⾮他居住在荷兰并且他的雇主也居住在荷兰或在荷兰设⽴ 。如果雇主:
a.在荷兰设有常设机构以开展业务或职业,或在荷兰居住或设⽴常驻代表;或者
b. 在荷兰雇⽤⼀⼈或多⼈ ,并被我们的部⻓或代表我们的部⻓指定为雇主,则就第⼀句⽽⾔ ,他应被视为在荷兰居住或在荷兰设⽴的雇主。
3.作为第⼀和第⼆段的例外,根据
未在荷兰合法居住的外国⼈不应被视为雇员。
4.根据⼀般⾏政措施或依照⼀般⾏政措施可以确定:
a.居住在荷兰境外的⼈只要在荷兰境外⼯作,也被视为雇员;
b. 如果居住在荷兰的⼈在荷兰境外⼯作并且其雇主居住在或设⽴在荷兰境外,则他们也被视为雇员。
5.第⼀款、第⼆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可根据⼀般⾏政措施改变,但适⽤于以下情况:
a.陌⽣⼈;
b. 适⽤阿鲁巴、库拉索、圣⻢丁岛因丧失⼯作能⼒⽽产⽣的财务后果的保险计划的⼈员,适⽤荷兰社会⽴法为博内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岛公共机构、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利益⽽制定的保险计划的⼈员;和
c.仅临时居住在荷兰或在荷兰临时⼯作的⼈员。
6.第五款所述措施可在以下⽅⾯与第三款有所差异:
a.在荷兰合法⼯作或曾经⼯作过的外国⼈;
b.
外国⼈在根据2000年《外国⼈法》第 8条 a⾄e和 l部分
的规定合法居住之后,已经根据
规定合法居住在荷兰。
第三条a
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对第 3条及其相关规定的减损来执⾏:
a.雇员被视为根据本法规定因适⽤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决定⽽获得保险的⼈;
b. 根据条约或国际组织的决定⽽适⽤其他国家⽴法的⼈不应被视为雇员。
第四条
1.雇佣关系还包括以下雇佣关系:
a.除⾃雇⼈⼠和家庭⼯作者以外,根据
规定的接受⼯作合同亲⾃⽣产⼯作的⼈;
b. _协助第a_部分所述⼈员创作该作品的⼈员;
c.根据与他⼈达成的协议,定期为其为此⽬的⽽拜访的⼈与该他⼈之间达成的协议提供调解服务并收取报酬的⼈ ,条件是该⼈专⻔为该他⼈提供上述调解,条件是调解不是他的附带活动,并且协助他的⼈员⼀般不超过两⼈;
d.根据与他⼈达成的协议,定期为他为此⽬的⽽拜访的⼈与该他⼈的客户之间达成协议提供调解服务并收取报酬的⼈ ,条件是他专⻔为该他⼈提供上述调解,调解不是他的辅助活动,并且他通常不会得到两⼈以上的其他协助;
例如
所指公司的董事,或者,如果公司适⽤
《⺠法典》第⼆卷第129a条,则为《⺠法典》第⼆卷第132条第3款所指公司的《⺠法
第6条第1款d部分所指的董事兼⼤股东;
f. 作为渔船船员有权分享收⼊的⼈ ,除⾮他
(1)已获得渔业伙伴关系社会基⾦的保障, 以防因丧失⼯作能⼒⽽产⽣的财务后果
(2) 船舶的经营⼈或合作经营⼈;
g.为获得专业技能⽽努⼒⼯作的⼈ ,包括在教育机构以学⽣身份实际⼯作的⼈ , 以及在企业学校接受培训的⼈ ,前提是所获得的报酬不仅仅是接受指导;
h.担任合作社董事的⼈ ,该合作社仅与其成员签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