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 2001年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所得税
对自然人征收的税称为所得税。
第1.2条 合伙人计划的扩大和限制
1 .除
就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而言,合伙人还应理解为在市政个人记录数据库中与纳税人登记在同一居住地址的人,并且:
a.与纳税人有关系并生有孩子;
b.已认养纳税人的子女或其子女已被纳税人认养;
c.已为养老金计划目的而注册为纳税人的合伙人;
d.与纳税人共同拥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可作为他们的主要住所(非临时住所),以所有权(包括经济所有权)或合作社成员权为基础;
例如与纳税人一样,已达到法定年龄,并且在该居住地址至少有一方的未成年子女登记,除非纳税人提交申请,不被视为本段开头提到的人的伴侣,在该申请中,纳税人通过书面租赁协议证明(部长级法规可能会对此施加附加条件),双方中的一人以商业目的向另一人租用部分房屋,或双方以商业目的向第三方租用自己的部分房屋,或者
f.在该日历年之前的日历年中已经是纳税人的伴侣。
2. 根据第一款规定,在一日历年的部分时间内被视为合伙人的人士,在该日历年的其他期间也应被视为合伙人,前提是该人士在这些期间内在市政个人记录数据库中与纳税人登记在同一住址。
3.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有一个伴侣。如果纳税人根据第一款规定当时有多个合伙人,则纳税人的合伙人应被视为根据
当时被视为合伙人的人;如果根据《一般税法》第 5条a,当时尚未指定任何人为合伙人,则该合伙人应被视为根据第一段中首先提到的类别被指定为合伙人的人。
4.
和第一段的例外情况,以下人员不应被视为合伙人:
a.纳税人的第一等血亲或婚姻亲属,除非在日历年开始时双方均已年满 27 岁;
b.非荷兰居民且非
所指合格外国纳税人的人;
c.未满 27 岁且纳税人已根据《
或《
在任何一年为其领取过儿童福利的人,如果纳税人和该人已在任何一年向检查员提交了不被视为伴侣的联合请求。
5 .根据第一款规定为伴侣的双方,由于一方因医疗原因或年老而进入疗养院或护理院,导致无法再在同一住址进行该条所指的登记后,仍应继续被视为伴侣,只要在同一住址的登记结束后,没有第三人被视为他们任何一方的伴侣。如果一方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检查员其不再希望被视为合伙人,则第一句不再适用。本款实施的进一步规则可由部长条例制定。
6. 为适用本法及其规定,两个未婚人士根据前几款和
彼此是或曾经是伴侣,在确定亲和力时,应视为已婚人士或曾经是已婚人士。
7 .伴侣并不是指仅根据第一段 e 部分被视为伴侣的人,并且居住在
《2015 年社会支持法》第 1.1.1 条所述提供庇护的机构所提供的住所中的人,前提是纳税人提交了
决定的副本 ,以便为他和第一段 e 部分所述人员提供量身定制的庇护条款。
8 .纳税人的姻亲,仅当纳税人和姻亲在某一年向检查员提交了不被视为伴侣的联合请求时,才会被视为第四段 a 部分所述的姻亲。
9 .根据第一款 e 部分、第四款 c 部分或第八款所述请求,不被视为纳税人伴侣的人,也不应根据《
被视为纳税人的伴侣。
10. 检查员应当对第一款 e 项、第四款 c 项或第八款所述的请求作出可上诉的决定。
第1.3条 合作伙伴资格的选择
[2011年1月1日起失效]
第1.4条 寄养儿童
为了本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目的, _儿童_也应理解为寄养儿童,包括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寄养儿童。
第1.5条 在很大程度上抚养孩子
为实施本法及其所依据的条款,可通过部长条例制定规则,据此评估_儿童_是否得到了充分的抚养。
第1.6条 力量
为适用本法及本法所依据的条款,荷兰王国各成员国应视为独立的国家。
第1.6条a 人寿保险
本法及其依据规定所称人寿保险,是指
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
第1.7条 年金和养老金
1 .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年金是指:
a.根据人寿保险合同,对最迟在死亡时终止的固定和平等的定期付款的索赔,不得被买断、转让、放弃或正式或事实上作为担保,除非根据 1990
规定,或为了延期付款,以及与此类索赔相关的利润分配索赔;
b.对年金账户贷方或年金投资权价值的债权(
),该债权不得被买断、转让、放弃或正式或事实上作为担保,除非根据
的规定,或根据
,以及与此类债权相关的利润分配债权。
2 .在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中,养老金计划是指:
a.按照工资税的法定规定设立的养老金计划;
b.根据
、
或
规定必须参与的养老金计划,包括强制参与部分(基本养老金计划)和自愿补充部分。
c.另一个国家的计划,根据该国的税法,其性质和范围与荷兰工资税或所得税类似,被视为养老金计划;
d.某国际组织的养老金计划;
例如
所述的养老金计划。
3. 对于已经开始发放福利的定期福利申请,如果福利金额尚未以货币单位确定整个福利期间的福利金额,则该申请应等同于固定和统一定期福利申请,前提是该申请和福利符合部长条例规定的规则。
4 .第一段 b 部分中提到的年金账户贷方权利或年金投资权价值权利不得被扣押,只要存入的金额可用于确定工作和住房应税收入。
5. 第二款 b 项所称养老金计划,还包括因缴纳过高保费而获得的养老金计划,该保费在《强制
或
所述日历年结束后六个月内未得到纠正。
6. 可以通过或依照一般行政措施制定规则,根据该规则,第二段 b 部分中提到的计划,如果在强制参加该养老金计划的雇佣关系结束后自愿继续进行,则也被视为养老金计划。
第1.7条a 与当前就业收入均等化
[2011年1月1日起失效]
[变更日期待定;上次宣布是在 2012 年。请参阅
]
第1.7条b 与保险费均等化
[2013年1月1日起失效]
第1.8条 相互承认
如果本法及其依据的规定提及荷兰法规或荷兰机构的声明,则欧盟成员国之一的法规或机构声明,其性质和范围与前述荷兰法规或荷兰机构的声明相似,应视为等同:
a.如果在《欧洲联盟条约》或《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的背景下已经制定了决定该协议性质和范围的法规;
b.在其他情况下:在部长级法规确定的范围内。
第1.9条 人员基本登记均等化
1.为了本法及其所依据的规定的目的,在荷兰境外进行的性质和范围相似的注册应被视为等同于个人记录数据库。
2.根据部颁条例,对于不居住在荷兰且未在荷兰境外进行与《基本人员登记》性质和范围相似的登记的人,可制定进一步的规则。
第1.10条 常设机构或常驻代表
为本法及其规定之目的,常设机构或常设代表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