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劳动法
尼日利亚2023年总人口2.24亿,是非洲第一人口大国,也是非洲第一大经济体。尼日利亚市场规模大,自然资源丰富,政局基本稳定,法律制度较为健全。自1971年2月正式建交以来,尼中关系长期友好,双边经贸合作前景广阔。
本文是尼日利亚联邦劳动和就业部官网2024年11月26日公布的劳动法最新修订版的原文翻译
第一部分 关于工资保护、雇佣合同及雇佣条款与条件的一般规定
工资保护
1. 支付方式
(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
(a) 在所有合同中,工人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采用其他方式;
(b) 若在任何合同中,工人工资的全部或部分以其他任何方式支付,该合同应属违法、无效。
(2) 若法律、集体协议或仲裁裁决规定,鉴于工人所从事行业或职业的性质,提供食物、住所或其他任何津贴或特权作为工人薪酬的一部分是惯常或可取的,则雇主可提供此类食物、住所、津贴或特权;但雇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给予工人任何含酒精饮料或有害药物作为薪酬。
(3) 除非本法另有明确许可,应以货币支付的工资仅应以法定货币支付,或者在获得相关工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支票或邮政汇票支付;以任何其他形式支付或声称支付工资均属违法、无效。
2. 关于工资支出地点和方式的协议属违法
任何雇主不得在雇佣任何工人的合同中强加有关工人所获工资的花费地点、方式或与之消费的对象的任何条款;雇主与工人之间包含任何此类条款的每份合同均属违法、无效。
3. 工资不得在某些场所支付
工资不得在用于销售含酒精饮料或零售商品的场所支付给工人,但在该场所受雇的工人除外。
4. 预支工资
(1) 雇主不得向工人预支超过一个月工资的款项。
(2) 若已向工人预支工资,雇主收回预支款项的最短期限应为三个月。
(3) 若工人有责任偿还此前预支给他的任何部分预支工资,则不得向其预支工资,除非出于必要且经雇主批准。
(4) 雇主不得因提前于正常工资支付期向工人预支工资而以折扣、利息或任何类似费用的方式进行扣除。
(5) 国家当局可通过命令宣布本节不适用于支付给任何特定类别的工人或所有工人的任何特定种类的预支款项。
5. 扣除款项(包括工资多付的扣除)
(1) 除非本法或其他法律明确允许,否则雇主不得进行任何扣除,也不得与工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合同,以从雇主应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中进行扣除,或要求工人向雇主支付任何罚款相关的款项。但经授权劳动官员事先书面同意,对于工人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给雇主造成的损害或损失,可进行合理扣除。
(2) 经工人同意,雇主可从工人工资中扣除款项,并将工人同意且经国家当局批准的公积金、养老金或其他计划的供款支付给相关方。
(3) 根据《工会法》附表3 A部分指定的任何工会完成注册并获得认可后,雇主应:
(a) 从所有有资格成为该工会成员的工人工资中扣除款项,用于向该认可工会缴纳会费;
(b) 将扣除的款项支付给该工会。
但工人可以书面形式选择不参与该制度,若其这样做,则不得从其工资中扣除本节(a)项所述的会费。
(4) 对于《工会法》附表3 B部分指定的任何工会的合格成员,除非相关人员已书面同意自愿向该工会缴纳会费,否则不得从其工资中扣除款项。
(5) 可从工人工资中扣除多支付的工资,但仅能扣除在发现多支付工资当月之前三个月内的多支付部分。
(6) 雇主根据本节(3)(b)项向工会付款时,应随付款附上一份根据上述(3)(c)项进行扣除的员工名单。
(7) 尽管本法有其他规定,任何一个月内从工人工资中扣除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月工资的三分之一。
6. 雇主开店的权利
(1) 部长在与国家当局协商后,可批准雇主设立一家商店,向其工人出售生活用品,但不得通过任何书面或口头合同或协议强迫工人在该商店购买生活用品。
(2) 雇主不得在任何工作场所设立向其工人出售生活用品的商店(或允许设立或保留此类商店),除非符合本节(1)款的规定。
雇佣合同
7. 雇佣条款的书面详情
(1) 在工人受雇于雇主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雇主应向工人提供一份书面声明,注明:
(a) 雇主或雇主团体的名称,如适用,注明雇佣该工人的企业名称;
(b) 工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受雇的地点和日期;
(c) 工作性质;
(d) 若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注明合同到期日期;
(e) 考虑到本法第11条,希望终止合同的一方应给予的适当通知期限;
(f) 工资率及其计算方法,以及工资支付方式和周期;
(g) 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i) 工作时间;
(ii) 假期和假期工资;
(iii) 因疾病或受伤无法工作的情况,包括任何病假工资规定;
(h) 合同的任何特殊条件。
(2) 若上述声明所涉及的条款在声明日期后发生变更,雇主应:
(a) 在变更后不超过一个月内,以书面声明形式告知工人变更的性质;
(b) 若未将声明副本留给工人,应保留该声明,并确保工人在工作期间有合理机会阅读该声明,或以其他合理方式让工人能够获取该声明。
(3) 本节(1)或(2)款规定的声明,对于声明应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详情,可指引工人查阅其在工作期间有合理机会阅读或以其他合理方式能够获取的其他文件。
(4) 若雇主在上述声明中提及任何此类文件,并向工人表明文件中所列条款的未来变更将记录在文件中(或以其他方式记录以供文件中提及的人员参考),则对于在变更后不超过一个月内已正式记录或记载的此类变更,雇主无需根据本节(2)款告知工人。
(5) 若工人与同一雇主的雇佣关系终止后不超过六个月又开始新的雇佣期,且雇佣条款相同,则无需就第二个雇佣期根据本节(1)款提供声明,但如雇佣条款发生变更,本节(2)款的规定不受影响。
(6) 若出现以下情形,本节关于书面声明的规定不适用:
(a) 工人拥有一份涵盖本节第(1)款提及的各项详情的书面雇佣合同;
(b) 工人持有该书面合同的副本。
8. 体检
(1) 每位签订合同的工人都应由注册医生进行体检,费用由雇主承担。
(2) 国家当局可通过命令,豁免以下签订合同的工人进行体检的要求:
(a) 在雇佣人数不超过规定限额(限额在命令中明确)的农业企业就业的工人;
(b) 在其住所附近就业的工人:
(i) 从事农业工作;
(ii) 从事国家当局认定无危险性质且不太可能损害工人健康的非农业工作。
9. 合同:一般规定
(1) 除非合同中有明确条款表明,否则任何合同不得被视为对工人的家属或受抚养人具有约束力。
(2) 雇主应对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的履行负责。
(3) 除学徒合同外,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得根据本法签订雇佣合同。
(4) 除非事先获得国家当局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合同不得规定工资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
(5) 根据本法的任何合同,工人均无义务为他人的债务、违约或失误负责。
(6) 任何合同不得:
(a) 将工人加入或不加入工会,或放弃或不放弃工会会员资格作为就业条件;
(b) 因以下原因解雇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工人利益:
(i) 工人的工会会员身份;
(ii) 工人在工作时间外,或经雇主同意在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