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雇员赔偿法2010年
本法废⽌了《尼⽇利亚联邦法律》第 W6 章《⼯⼈赔偿法》(2004 年),并对因职业病或在⼯作场所或雇佣过程中发⽣事故⽽受伤的雇员的赔偿⽀付作出全⾯规定。
2010年《雇员赔偿法》
第⼀部分 总则
1.法案目的
本法的⽬标是——
(a) 为所有员⼯或其受抚养⼈因⼯作中或⼯作过程中发⽣的任何死亡 、伤害 、疾病或残疾提供公开 、公平 、保证且充⾜的赔偿制度;
(b) 根据本法规定,为因⼯致残的员⼯提供康复服务;
(c) 建⽴并维持⼀个由员⼯和雇主利益管理的偿付能⼒充⾜的赔偿基⾦;
(d) 为雇主提供公平且充分的评估;
(e) 提供⼀个简单 、公平且易于访问的上诉程序,且延误最⼩;
(f) 结合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努⼒和资源,预防⼯作场所残疾,包括执⾏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
2.适用范围
(1) 根据本法第3条和第70条的规定,本法适⽤于尼⽇利亚联邦共和国公共和私营部⻔的所有雇主和雇员。
(2) 尼⽇利亚社会保险信托基⾦管理委员会(本法中称为“委员会” )有权执⾏本法及根据本法第56条设⽴的基⾦。
⽬标
3. 免除条款
在不影响本法第2条规定的⼀般性的前提下,本法不适⽤于尼⽇利亚联邦共和国武装部队的任何成员, 除⾮其以⽂职身份受雇。
第⼆部分 索赔程序
4.雇员伤害通知
(1) 在本法范围内的⼯作场所中, 员⼯发⽣伤害或致残职业病的每⼀情况下, 员⼯本⼈或在死亡情况下的受抚养⼈ ,应在发⽣或获知发⽣信息之⽇起14天内, 向雇主报告,通过向经理 、主管 、急救员 、受伤⼯作现场负责⼈或雇主的其他适当代表提供疾病或伤害信息,且该信息应包括——
(a) 员⼯姓名;
(b) 发⽣的时间和地点;
(c) ⽤通俗语⾔描述已知的疾病或伤害的性质和原因。
(2) 在因职业病致残的情况下,应被通知死亡或残疾的雇主为最后雇佣该员⼯从事导致该疾病性质⼯作的雇主。
(3) 员⼯如身体状况允许,并应雇主要求,应向雇主提供由委员会规定的表格中关于伤害或职业病的详细信息,该表格由雇主提供给员⼯或其受抚养⼈。
(4) 未能提供本节第( 1)款要求的信息,将构成根据本法提出赔偿请求的障碍, 除⾮委员会确信——
(a) 虽然信息在某些⽅⾯不完善,但⾜以描述所患疾病或伤害;
(b) 雇主或雇主的代表已知晓该情况; 或
(c) 雇主未受到不利影响,且委员会认为为了正义利益,应允许该索赔。
5. 雇主报告雇员死亡、伤害或疾病的义务
(1) 根据本节第( 6)款的规定,雇主应在事故发⽣后7天内向委员会及该州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最近的办事处报告每⼀起员⼯的伤害,该伤害是或被声称是因⼯作引起的。
雇主报告死亡 、伤害或职业病的义务在雇佣过程中。
(2) 根据本条第( 6)款的规定,雇主应在根据本法第4条收到信息后7天内, 向委员会报告每⼀起致残职业病或职业病的索赔或指控。
(3) 雇主应⽴即向委员会及委员会的地⽅代表报告因雇佣关系引起并发⽣在雇佣过程中的员⼯死亡。
(4) 根据本条的报告应采⽤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式,并应说明——
(a) 员⼯的姓名和地址;
(b) 疾病 、伤害或死亡的时间和地点;
(c) 伤害或声称的伤害的性质;
(d) 任何为员⼯提供诊治的专家或认可医疗执业者的姓名和地址;
(e) 董事会根据本法或其制定的任何规章要求的任何其他具体事项, 且该报告可通过邮寄表格副本⾄董事会指定的地址的⽅式提交。
(5) 未按本条规定提交报告, 除⾮董事会基于某些充分理由允许未能提交报告的情况,否则构成本法下的违法⾏为。
(6) 在不影响本条款⼀般性规定的前提下, 董事会可通过规章定义并规定⼀类⽆需根据本条报告的⼩伤害。
(7) 董事会应核实提出赔偿申请的伤害或疾病是否已按照2005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30条的规定, 向事故或疾病发⽣所在州的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可在赔 偿结算前进⾏核实。
(8) 董事会可制定本法下赔偿申请的程序规则。
6. 赔偿申请
(1) 赔偿申请应使⽤董事会规定的表格,并由员⼯或已故员⼯签署。
员⼯受抚养⼈赔偿申请。
(2) 除⾮在⼀年内提交申请或作出裁定⾃因职业事故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伤害或残疾之⽇起, 除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不得⽀付任何赔偿。
(3) 如果委员会确信存在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在事故发⽣⽇期后⼀年内提交申请,且申请在该⽇期后三年内提交,委员会可根据本法⽀付赔偿。
(4) 董事会可⾃收到赔偿申请之⽇起,⽀付本法规定的赔偿⾦ ,条件是—
(a) 董事会确信存在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在本节第( 2)款所述⽇期后⼀年内提交申请;
(b) 申请提交时间不超过本节第( 2)款所述⽇期后三年。
(5) 尽管第( 2)款和第(3)款规定了时限, 董事会仍可根据本法⽀付职业病赔偿,条件是——
(a) 在上述⽇期时, 董事会尚⽆⾜够的医学或科学证据将该疾病认定为职业病,⽽该证据后来才出现;
(b) 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部分 死亡、伤害或疾病的赔偿
7. 伤害赔偿
(1) 任何员⼯ ,⽆论是否在⼯作场所, 因⼯作原因或在⼯作过程中遭受任何致残伤害的,有权根据本法第四部分获得赔偿。
(2) 员⼯因在⼯作地点与以下地点之间往返途中发⽣的任何事故,有权获得赔偿:
(a) 员⼯的主要或次要住所;
(b) 员⼯通常⽤餐的地点; 或
(c) 员⼯通常领取报酬的地点,前提是雇主已事先获知该地点。
(3) 若伤害导致员⼯⽆法在⼯作场所获得全额报酬,应根据本法⽀付赔偿。
受伤当天之后的第⼀个⼯作⽇开始⽀付赔偿,但受伤当天仅⽀付医疗保健福利。
(4) 如果伤害或疾病是由事故引起,且该事故发⽣于⼯作过程中, 除⾮有相反证据,否则应推定该伤害发⽣在⼯作过程中。
(5) 如果伤害或疾病叠加在已有的残疾上,赔偿仅限于因个⼈伤害或疾病合理归因的残疾部分, 除⾮有相反证据,否则归因于个⼈伤害或疾病的残疾程度应为员⼯受伤或患病前后 残疾程度的差额。
8. 精神压力赔偿
(1)根据本节第( 2)款的规定, 员⼯仅在精神压⼒⾮因其他可获得赔偿的伤害引起的情况下,且该精神压⼒为——时,有权获得精神压⼒赔偿,
(a) 员⼯在其雇佣期间因突发且意外的创伤事件所引发的急性反应; 或
(b) 经认可的医疗执业者诊断为因⼯作性质或员⼯雇佣期间发⽣的任何事件所导致的精神压⼒的精神或身体状况。
(2) 若精神压⼒系因雇主决定变更⼯作 、⼯作条件或⼯作组织⽅式,导致不公平地超出员⼯的⼯作能⼒和承受范围,从⽽引发精神压⼒ ,该情形应根据董事会制定的任何规章确定的 程度予以赔偿。
(3) 为确定本条第( 1)款和第( 2)款所述条件, 董事会可任命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医疗调查委员会, 审查情况以确定员⼯是否有权获得精神压⼒赔偿。
9.职业病赔偿
(1) 当—
(a) 员⼯因职业病⽽丧失在⼯作场所获得全额报酬的能⼒ ;
(b) 员⼯因职业病死亡;
精神压⼒赔偿
(c) 疾病被证明是由于雇员所从事的任何⼀种或多种雇佣性质所致; 或
(d) 雇员患有本法第⼀附表列明的任何职业病, 则应根据本法⽀付赔偿和医疗保健福利。
(2) 就本条款⽽⾔ ,残疾⽇期应视为残疾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