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国家健康保险管理局法案2022年第17号
一项废止《国家健康保险计划法案》(编号CAP)的法案。废止尼日利亚联邦法律第42号(2004年),并制定《国家健康保险管理局法案》(2022年),以促进、规范和整合尼日利亚的健康保险计划及相关事项。
第一部分 国家健康保险管理局的设立
1.国家健康保险管理局
设立国家健康保险管理局(本设立法案中称为“管理局”)。(2) 管理局——
(a) 应为具有永久继承权和官方印章的法人;
(b) 可用其法人名称起诉和被起诉;
(c) 可为履行本法项下职能而取得、持有或处置任何动产和不动产;
(d) 可根据本法赋予的权力和职能订立合同或进行任何其他交易。
2.管理局的宗旨
管理局的宗旨为——
(a) 促进、规范和整合健康保险计划;
(b) 改善并利用私营部门参与医疗服务的提供;
(c) 采取其他有助于管理局实现全民健康覆盖的措施。
3.管理局的职能
管理局应——
(a) 促进、整合并规范在尼日利亚运营的所有健康保险计划;
(b) 确保健康保险对每位尼日利亚公民及合法居民均为强制性;
(c) 强制执行所有尼日利亚公民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健康保险计划中,
包括联邦、各州、联邦首都区(FCT)及私人健康保险计划的基本最低医疗服务包;
(d) 通过州健康保险计划促进、支持并与各州合作,确保尼日利亚人能够获得符合国家健康监管标准的优质医疗服务;
(e) 确保按照《国家健康法》及部长根据该法批准的任何指南的要求,实施和利用基本医疗保障基金;
(f) 授予健康维护组织、互助健康协会、第三方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认证及再认证,并监督其绩效;
(g) 在遵守第13章节的前提下,批准各健康保险计划成员应缴纳的费用;
(h) 提供或要求建立接收并解决健康保险计划成员及医疗机构、健康维护组织、互助健康协会和第三方管理机构投诉的机制;
(i) 向理事会提出健康保险政策制定的建议;
(j) 向州健康保险计划提供技术及其他相关支持;
(k) 寻求并倡导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资金;
(l) 提供并维护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基础设施及能力,以整合尼
日利亚所有健康计划的数据,包括州健康保险计划;
(m) 独立或与其他相关机构合作,持续开展健康保险的公众教育;
(n) 制定机制,确保充分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
(o) 维护持证健康保险计划和认可医疗机构的登记册;
(p) 评估任何关于扩大健康保险计划覆盖范围至任何尼日利亚群体的新提案;
(q) 与各州共同制定机制,确保充分满足弱势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r) 认可有意参与管理局健康保险计划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银行;
(s) 根据本法案规定,监管尼日利亚所有健康保险计划;
(t) 经与医疗机构协商后,批准健康维护组织和互助健康协会为所有医疗机构提出的健康服务采购合同格式;
(u) 经与医疗机构及其代表机构协商后,批准健康维护组织和互助健康协会应支付给医疗机构的按人头计费及其他款项;
(v) 开展与管理局相关事项的研究并生成统计数据;
(w) 应请求与国家健康管理信息系统、金融机构、联邦国内税务局、州内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专业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交换信息和数据,以供研究用途;
(x) 确保管理局的人力资源发展;
(y) 制定管理局的操作指南,并确保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
(z) 根据操作指南的规定,对违规方实施制裁;
(aa) 确保与医疗机构商定的收费标准每三年审查一次,且经医疗机构、健康维护组织、健康保险计划及管理局共同认可;健康维护组织、健康保险计划及管理局;以及
(bb) 开展为实现本法项下管理局目标所必需或适宜的其他活动。
4. 管理理事会
(1) 设立管理理事会(本法称为“理事会”),其组成如下―
(a) 主席;
(b) 各一名代表―
(i) 联邦卫生部,职级不低于主任;
(ii) 联邦财政部,职级不低于主任;
(iii) 尼日利亚雇主咨询协会;
(iv) 武装部队;
(c) 两名有组织劳工代表;
(d) 管理局总干事,同时担任理事会秘书;
(e) 每个地缘政治区的代表,代表该区内各州,该代表资格每两年在该区内各州之间轮换;以及
(f) 一名主要从事健康领域活动的民间社会组织代表。
(2) 除总干事外,理事会成员应为兼职成员。
(3) 所有成员应在任命后一个月内,书面向理事会申报其在本法案项下任何组织中所知的个人利益。
(4) 若申报后发现成员持有与本法案宗旨存在任何形式冲突的个人利益,其任命应被撤销。
(5) 理事会主席及其他成员应由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总统根据部长的推荐任命,且应为具备相关高等教育背景、经验及诚信的人士。
5.理事会的职能与权限
理事会应当——
(a) 批准并为管理局以任何形式注册第三方管理机构;
(b) 确定管理局的总体政策,包括财务和运营程序;
(c) 确保管理局政策和指导方针的有效实施;
(d) 监管和监督根据本法设立的各类健康保险计划;
(e) 促进、监督、协作并为州健康保险计划提供指导;
(f) 发布管理局资金管理的指导方针;
(g) 批准、许可、监管并监督健康维护组织、互助健康协会及管理局确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h) 制定本法项下各类计划管理的标准、规则和指导方针;
(i) 批准管理局所有类别工作人员的组织结构、任命、晋升、纪律处分及其报酬;
(j) 受理并调查针对任何健康维护组织、互助健康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不当行为投诉;
(k) 通过暂时停职、吊销许可证或处以罚款等方式,对任何违规的健康维护组织、互助健康协会、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纪律处分;
(l) 任命管理局的审计员及其他顾问;
(m) 履行本法规定职能所必需或适宜的其他事项。
6.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
(1) 除总干事兼首席执行官外,理事会成员——
(a) 首次任职期限为四年;
(b) 可续聘一次,续聘期限为四年,且不得超过两届。
(2) 若理事会成员辞职、去世、被免职或因充分理由无法履行理事会成员职责,主席应通过部长通知总统该职位空缺,且总统应根据提名机构的建议(如适用),任命他人担任该成员剩余任期的职务。
(3)理事会成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过部长向总统递交辞职信辞去职务。
7.理事会的会议
(1)理事会应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以处理事务。
(2)主席应根据不少于理事会成员半数的书面请求,在主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理事会特别会议。
(3)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包括总干事。
(4)主席应主持理事会会议,主席缺席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从其成员中选举一人主持会议。
(5)理事会审议事项应由出席并投票的成员以简单多数决定,票数相等时,主持人拥有决定票。
(6)理事会可邀请以专家身份出席的人士,但该人士无权对理事会决
8.利益披露
理事会成员如对拟与管理局订立的合同或任何其他交易,或理事会审议的申请事项有利益关系,应以书面形式披露该利益性质,并不得参与理事会关于该合同、申请或交易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