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国家住房基金法案
第 N45 章 国家住房基金法案
一项旨在设立国家住房基金并处理相关事宜的法案
1.国家住房基金的设立
(1)特此设立一项基金,称为国家住房基金(本法中简称 “ 基金 ” )。
(2)本法要求或规定的所有缴费及其他款项均应缴入基金。
2.基金的宗旨与目标
基金的宗旨与目标应包括 ——
a. 促进基金动员,为尼日利亚民众提供价格可负担的住房;
b. 确保持续向尼日利亚民众提供用于建造、购买及改善住宅的贷款;
c. 为资本市场投资房地产开发提供激励措施;
d. 鼓励制定专项课程,确保住房开发(特别是低收入工人的低成本住房)获得有效融资;
e. 对尼日利亚经济中住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资源与基金分配实施合理政策管控;
f. 向抵押贷款机构提供长期贷款,以便其转贷给基金缴款人。
3.基金资源
基金资源应由以下部分构成,即 ——
a) 尼日利亚公共和私营部门的贡献;
b) 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对基金的投资;
c) 根据《保险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对基金的投资;[Cap. I17.]d) 联邦政府为长期住房贷款提供的财政贡献。
4.尼日利亚工人的贡献
a) 一位年收入在 3,000 奈拉及以上的尼日利亚工人,无论在公共 还是私营经济部门,都应将其基本月薪的 2.5% 贡献给基金。
b) 根据第(1)小节规定缴纳的款项应支付 4% 的利率 本部分规定。
5. 银行等机构缴款
(1)每家商业银行或商人银行应以高于银行活期账户利率 1 个百分点的利率,将其贷款 和垫款的 10% 投资于该基金。
(2)每家注册保险公司应将其非寿险基金的至少 20% 和寿险基金的 40% 投资于不动产 开发,其中不少于 50% 的部分须通过尼日利亚联邦抵押银行(本法中简称 “ 该银行 ” ) 以不超过 4% 的利率缴存至该基金。
(3)《保险法》中包含的或与保险公司对不动产投资相关的内容均不得影响本法规定。 [1991 第 58 号 .]
6. 联邦政府的出资
(1)联邦政府应向该基金提供充足的财政出资,以便为尼日利亚住房发育发放长期 贷款和预付款。
(2)联邦政府还可根据需要,以奈拉或外币形式向该基金提供其他 款项。
7. 基金的管理等
(1)该基金应由银行负责管理和运营。
(2)银行须确保 —
(a) 基金收益用于通过向初 级抵押贷款机构提供批发抵押贷款的方式为经济中的住房领域融资;
(b) 银行和 抵押贷款机构有效实现基金的宗旨、目标和职能。
8. 抵押贷款机构对贷款资金的运用
根据《抵押贷款机构法》注册的抵押贷款机构(本法中简称 “ 抵押贷款机构 ” )应 运用从基金获得的资金,依照本法及《抵押贷款机构法》的规定为抵押贷款提供融资。 [ 第 M19 章 ]
9. 雇主从雇员月薪中代扣款项
(1)凡雇佣年基本工资达 3,000 奈拉及以上雇员的雇主,须按月扣除该雇员薪资的 2.5% 作为其向基金的缴款。
(2)根据本条第(1)小节扣除的款项,应于扣款后一 个月内汇缴至指定银行
10.自雇人士参与基金计划
所有自雇人士应从其月收入中扣除本法第 4 条第(1)款规定的金额,并于一个月内将该款项汇缴至 银行。
11.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向银行收取缴款之职责
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应于每年年末及此后不迟于一个月内,向商业银行及商人银行收取本法第 5 条第(1)款规定的其应缴付至基金的百分比份额。 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根据本法第(1)小节完成收缴后,应在两个月内将该款项交付银行用于基金投资。
12.保险公司应缴金额的确定
(1)银行应在每年年底仔细审查每家保险公司的经审计年度账目后,确定保险公司应缴金额,并就该金额向保险公司发出缴款通知,用于投资于基金。
(2)保险公司在收到银行的缴款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应缴金额支付至基金。
(3)任何保险公司未能根据本小节第 (2) 条的规定向银行支付应缴金额,将被视为违反本法,并构成保险专员可取消违约保险公司注册的理由之一。
13.银行将收到的款项存入基金
根据本法案,银行收到的所有款项应在收到后立即记入基金账户。
14.基金受益人
(1)根据《抵押贷款机构法案》正式获得许可证的抵押贷款机构,有资格按照部长可能不时通过政府公报公布的法规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基金获得贷款。[ 第M19 章。]
(2)根据本节第(1)小节获得的任何贷款,应提供给希望构建、购买或翻新房屋的贡献者。
(3)部长可通过政府公报公布的法规,规定根据本节第 (2) 小节获得的任何贷款的还款方式、条件和条款。
15.基金设施的安全
(1)从抵押贷款机构获得的任何贷款,应以第一抵押权作为担保。
(2)银行向抵押贷款机构发放的任何贷款均须以区块作为担保在即将签订的《促销与管理协议》覆盖下,以现有抵押贷款组合作为担保,该协议由银行与抵押贷款机构共同签
16.利率
(1)银行发放的贷款应采用略低于尼日利亚现行商业利率的利率。
(2)每笔贷款的利 率应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3)银行向抵押贷款机构收取的利率不得超过其借款 利率一个百分点。4. 抵押贷款机构可在银行收取利率基础上获得至少四个百分点 的利差。
17. 公职人员退休等情形下的供款人退款
任何未从银行获得住房贷款的供款人,若符合以下条件 ——
a) 年满 60 岁;
b) 从工作岗位退休且根据本法规定无力继续向基金供款者,有权在 提出申请后三个月内获得按部长规定利率计算的供款退款。 利率标准由部长另行规定。
18. 检查
银行有权在合理时间内随时查访雇主或自雇人士的办公场所、账簿及与本法定扣款相 关的文件,并可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询问以获取本法实施所需信息。
19. 账户的渲染
(1)银行应按部长指示的形式,向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定期渲染基金的账户。
(2)银 行应向所有缴款人渲染年度退货,显示除其他事项外的总缴款额、应计利息和截 至日期的平衡。
(3)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抵押机构应按部长不时指定的形式和方式向 银行渲染季度退货。
20.雇主未能扣除或支付扣除款项的罪行及处罚
(1)雇主若 —
a) 未按本法要求从员工基本工资中扣除款项;
b) 为基金目的从 员工基本工资中扣除款项但未将扣除款项汇至银行,即构成本法规定的罪行。
(2)根据本小节(1)被判有罪的人,在以下情况下应承担 —
a) 法人团体,处以 50,000 奈拉罚款;和
b) 任何受雇于雇主且被授权从工资中扣除或向银行支付款项的个人,若 违反规定将面临 2 万奈拉罚款或五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3)自雇人士若未按规定扣除或扣除后未将应缴基金款项汇至银行,即构成法案规 定的违法行为,一经定罪可处以 5000 奈拉罚款或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4)根据本法规定,凡阻止或妨碍银行扣缴或汇出应缴保费者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 可处以 5,000 奈拉罚金或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5)根据本条提起诉讼或施加罚杆,不免除任何雇主或自雇人士向银行支付其为目 的基金而扣留款项的 ** 责任 **。
21.作出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表述等罪行
任何人为逃避由其本人或他人所扣缴或应缴的款项,或为本人或他人从基金中获取利 益,故意做出以下行为 ——
a) 任何虚假陈述;
b) 任何误导性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