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个人所得税法第 P8 章
第P8章 个人所得税法
本法旨在对个人、社区和家庭以及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征收所得税,并规定税款的评估、征收和管理。
第一部分 应税收入的征收
1.征税
现对以下收入征税:
(a) 个人、社区和家庭的收入;以及
(b) 受托人或遗产产生或应得的收入,
该收入应根据本法的规定确定并受其约束。
2.应纳税人员
(1) 应就以下人员的总收入,在每个课税年度缴纳税款,税额按第六附表所列表格确定(本法中称为“所得税”) :
(a) 除本款(b)项涵盖的人员以外的所有个人,或根据本法规定,该年度在相关州被视为居民的个体法人或个人团体;以及
(b) 以下其他人员:
(i) 受雇于尼日利亚陆军、尼日利亚海军、尼日利亚空军、尼日利亚警察部队的非民事人员;
(ii) 尼日利亚外交部门官员;
(iii) 联邦首都特区阿布贾的所有居民;以及
(iv) 居住在尼日利亚境外并从尼日利亚获得收入或利润的个人。
(1A) 无论主法有何规定,各州相关税务机关均有权根据本法向流动工人征收税款。
个人
(2) 对于流动工人及本条第(1)款(b)项涵盖的人员以外的个人,任何课税年度的税款只能由根据本法第一附表规定被视为该个人该年度居民的州征收;对于本条第(1)款(b)项所述人员,税款应由联邦国内税务局征收。
流动工人
(3) 对于流动工人,税款可由该流动工人在该年度所在的任何州征收:
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在对流动工人进行任何年度评估时,应抵免该工人同一年度已向任何其他税务机关缴纳的任何所得税,但不得超过该年度应缴税款的数额;及
(b) 任何在某一地区对流动工人征收的、在该课税年度内未缴纳的税款,在该流动工人离开该地区期间,应暂停征收;如果流动工人离开该地区期间,已在其他地区缴纳了该年度的税款,则应将该税款抵扣在前述地区未缴纳的税款,但不得超过该未缴纳的税款。
社区
(4) 对于村庄或其他土著社区,任何年度的征税只能依据该社区所在地区的法律,并可根据以下情况征税:
(a) 其所有成员的估计总收入;
(b) 有关税务机关认为无法单独评估其收入的其成员的估计总收入;或
(c) 相关税务机关认为,就该共同体而言,无法在其成员之间进行确定分配的任何共同收入的数额。
家庭
(5) 如果根据尼日利亚的任何法律或习俗,某个家庭的收入被认定为家庭收入,且该家庭各个成员的各自利益不明确或不确定,则只能由该家庭成员通常首先在尼日利亚获得该收入的居住地征税。
受托人
(6) 如果收入来自任何财产分配、信托或遗产的受托人,或任何死者遗产的执行人,则只能由税务机关作为该财产分配、信托或遗产的主管税务机关的所在地征税,且征税范围应在本法第二附表规定的范围内。
(7)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任何担任其他职级人员的个人薪酬征收税款,因此,任何其他对个人收入征税的法令或法律均不适用:
但担任其他职级人员产生的任何其他收入(不属于个人薪酬收入) 均应根据本法或任何相关法令或法律纳税。
(8) 本节中的“其他职级”含义由《武装部队养老金法》赋予;
[第A23章] “个人薪酬”指工资或薪金,包括津贴(含实物福利) 、退休金或养老金计划,以及任何其他仅因担任其他职级而获得的收入。
3.应税收入
(1) 根据本法规定,每个纳税年度,应就每个纳税人在该年度从尼日利亚境内或境外来源获得的收入总额缴纳税款,这些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但不限于) 以下各项:
(a) 任何贸易、业务、专业或职业的收益或利润,无论此类贸易、业务、专业或职业的经营或执行期间如何;
(b) 任何工资、薪金、费用、津贴或其他就业收益或利润,包括任何人允许、给予或授予任何临时或永久雇员的报酬、奖金、奖金、福利或其他额外津贴,但不包括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且这些费用不旨在供雇员获取任何利润或收益。
(c) 收益或利润,包括因授予他人使用或占用任何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溢价;
(d) 股息、利息或折扣;
(e) 任何养老金、费用或年金;
(f) 不属于本款(a)至(e)段(含) 的任何利润、收益或其他付款。
(2) 就本条而言——
(a) “津贴”包括任何已付或应付的费用,以及雇主交由雇员支配并由雇员支付的任何款项;
(b) “收入”包括根据本法视为收入的任何金额;
(c) 因根据任何租赁或转让授予他人使用或占用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收益或利润,包括已支付的租金或凡明示为预付的租金,应视为在租金支付期间内逐日累积归收款人所有:但如该期间超过五年,则已支付或明示为预付的全部租金,应视为自该期间首日起五年内逐日平均累积;
(d) “受雇”包括任何人为获得任何收益或利润而提供的任何服务;
(e) “股息”指——
(i) 就未处于清盘或清算程序的公司而言,指任何分配的利润,无论该等利润是否属于资本性质,包括相当于授予股东的红利股、债券或证券面值的金额;以及
(ii) 就正在清盘或清算的公司而言,除在清盘或清算之前或期间赚取的资本性质的利润外,任何已分配的利润,无论是货币、货币等值物还是其他形式。
4. 关于福利估价的一般规定
(1) 如果雇主根据本法第3(1) (b) (vi)条提供任何福利或津贴而产生任何费用,但本法第5条所述的提供住宿除外,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a) 如果雇主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仍用于提供此类福利或津贴,则雇主应被视为每年为此产生相当于其购置该资产所花费金额的5%的支出,但如果该金额无法确定,则为购置该资产时相关税务机关确定的市场价值的5%;
(b) 如果雇主须就任何该等资产支付任何租金或租费,则雇主应被视为因提取该等准备金而产生年度费用,该费用等于其在该资产上每年支出的租金或租费;
(c) 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应被视为因提取该等准备金而产生年度费用,该费用等于其在该资产上每年支出的金额。
(2) 雇员除其他薪酬外,还应被视为收到的薪酬,该薪酬等于根据本条第(1)款被视为雇主产生的年度金额,减去雇员向雇主支付的年度费用(如有) 。
(3) 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雇主在以下情况下产生的任何费用:
(a) 在为员工提供餐食的食堂提供餐食,或为员工提供午餐券(如果这些午餐券不能由发给员工的雇员转让) ;
(b) 提供任何制服、工作服或其他防护服;
(c) 如果这些费用是合理的搬迁费用,其中可能包括或不包括雇主因雇员工作变动而需要更改居住地而产生的临时生活津贴,则雇员不应被视为就该津贴收取任何报酬。
(4) 本节中提及与任何事项有关的费用,包括部分与该事项有关的任何费用的适当比例。
(5) 本节中提及为雇员提供的任何物品,除非明确提及为雇员本人提供,否则应解释为包括雇主为该雇员的配偶、家人、仆人、受抚养人或客人提供的任何物品。
5.住房估价
(1) 如果尼日利亚境内的任何房屋因其妻子担任职务或受雇而提供给占用人,并且——
(a) 占用人未支付该房屋的租金;或
(b) 占用人支付的房屋租金低于该房屋的年价值,则该雇员应被视为(除任何其他薪酬外) 领取薪酬,其年薪等于根据本条第(3)款确定的房屋年价值减去占用人支付的房屋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