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联邦劳动法
第⼀编 总则
第 1 条
本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 ,适⽤于宪法第 123 条 A 款所涵盖的劳动关系。
第 2 条
劳动规范旨在实现⽣产要素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平衡,并促进所有劳动关系中的体⾯或体⾯⼯作。
体⾯或体⾯⼯作是指充分尊重劳动者⼈类尊严的⼯作;不存在基于种族或⺠族出身、性别、年龄、残疾、社会状况、健康状况、 宗教、移⺠身份、观点、性取向或婚姻 状况的歧视;享有社会保障并获得报酬性⼯资;接受持续培训以提⾼⽣产⼒并共享收益; 具备预防职业⻛险的最佳安全和卫⽣条件。
体⾯劳动或体⾯⼯作还包括对⼯⼈集体权利的⽆条件尊重,如结社⾃由、 ⾃主权、罢⼯权和集体谈判权。
保护⼯⼈与雇主之间的实质性或事实上的平等。
实质性平等是通过消除对⼥性的歧视来实现的,这种歧视削弱或取消了她们在劳动领域中对⼈权和基本⾃由的承认、享有或⾏使。 它意味着在考虑男⼥⽣物、社会和⽂ 化差异的基础上,获得同等的机会。
第 3 条
劳动是⼀项权利和社会义务。劳动不是商品,要求尊重劳动者的⾃由和尊严,并承认男⼥之间的差异, 以实现法律⾯前的平等。劳动应在确保劳动者及其受 抚养家庭成员有尊严的⽣活和健康的条件下进⾏。
不得设⽴基于种族或⺠族出身、性别、年龄、残疾、社会地位、健康状况、 宗教、移⺠身份、观点、性取向、婚姻状况或任何其他侵犯⼈类尊严的理由⽽导致对⼯⼈歧 视的条件。
基于特定⼯作所要求的特定资格⽽作出的区别、排除或偏好,不应视为歧视。
保障⽆歧视和⽆暴⼒的⼯作环境,促进并监督培训、指导、⼯作中的教育、职业能⼒认证、⼯作⽣产⼒和质量、环境可持续性, 以及这些应为⼯⼈和雇主带来的利益, 是社会利益所在。
第 3o条之⼆
就本法⽽⾔ ,定义如下:
a) 骚扰,指在劳动领域中,受害者相对于侵害者处于真实从属关系中权⼒的⾏使,表现为⾔语、 身体或两者兼有的⾏为; 且
b) 性骚扰,是⼀种暴⼒形式,虽然不存在从属关系,但存在权⼒的滥⽤ ,导致受害者处于⽆助和危险状态,⽆论是在⼀次还是多次事件中发⽣。
第 3o条之三
为本法之⽬的,应理解为:
I. 调解机构:联邦调解与劳动登记中⼼或各联邦实体的调解中⼼ ,视情况⽽定;
II. 登记机关:联邦调解与劳动登记中⼼;
III. 调解中⼼: 各联邦实体的调解中⼼或联邦调解与劳动登记中⼼ ,视情况⽽定;
IV. 宪法: 墨⻄哥合众国政治宪法;
V. ⽇ :指⼯作⽇ , 除⾮明确提到⽇历⽇ ;
VI. 法庭: 劳动法官,和
VII. 送达:将某些⽂件或⽂件放置于法院场所供⼀⽅当事⼈查阅,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4 条
不得阻⽌任何⼈⼯作或从事其所喜爱的合法职业、⼯业或商业。只有在侵犯第三⽅权利或损害社会利益时,经主管机关决议,⽅可禁⽌⾏使这些权利。
I.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以下情况:
a) 当涉及替代或已最终替代⼀名要求恢复其职位但案件尚未由法庭裁决的员⼯时。
b)当拒绝因疾病或不可抗力原因或请假而离职的工人重新占用其原有职位时;
II.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及以下情况下,社会权利受到侵犯:
a) 当根据本法规定宣布罢⼯时,在未解决罢⼯原因的争议情况下,替代或被替代罢⼯者所从事的⼯作, 除第 468 条另有规定外。
b) 当企业⼤多数⼯⼈以相同合法条件宣布罢⼯时,少数⼯⼈若试图恢复⼯作或继续⼯作。
第 5 条
本法的规定属于公共秩序, 因此任何书⾯或⼝头约定若设定以下内容,均不产⽣法律效⼒ ,也不妨碍权利的享有和⾏使:
I. 对十五岁以下青少年的工作;
III. 由于⼯作性质,法院认为明显过度的⾮⼈道⼯作时间;
IV. 未满⼗⼋岁未成年⼈的加班时间;
V.低于最低⼯资;
VI. 根据法庭判断,不具备报酬性质的⼯资;
VII. ⼯⼈和农场⼯⼈⼯资⽀付期限超过⼀周;
VIII. ⼀个娱乐场所、⼩旅馆、酒馆、 咖啡馆、酒吧或商店,⽤于⽀付⼯资,前提是不包括这些场所的⼯作⼈员; IX. 直接或间接义务在指定商店或地点获取消费品;
X. 雇主因罚款⽽扣留⼯资的权利;
XI. 因年龄、性别或国籍的考虑,⽀付给同⼀企业或机构中从事同等效率、 同类⼯作或同等⼯时的其他⼯⼈更低的⼯资;
XII. ⼗六岁以下未成年⼈不得从事⼯业夜班⼯作或晚上⼗点以后⼯作; 以及 XIII. 员⼯放弃劳动法规中规定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XIV. 通过虚假法律⾏为掩盖劳动关系, 以规避履⾏劳动义务和/或社会保障义务,及
XV. 将⼀名员⼯登记的⼯资低于其实际收⼊。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应理解为适⽤法律或补充性规范以代替⽆效条款。
第 6 条
各相关法律及根据宪法第 133 条规定签订并批准的条约, ⾃⽣效之⽇起,凡有利于劳动者的,均适⽤于劳动关系。
第 7 条
在所有企业或机构中,雇主⾄少应雇⽤ 90%的墨⻄哥⼯⼈ 。在技术⼈员和专业⼈员类别中,⼯⼈应为墨⻄哥⼈ , 除⾮在某⼀特定专业中没有墨⻄哥⼈ ,在这种 情况下,雇主可以临时雇⽤外国⼯⼈ ,但⽐例不得超过该专业⼯⼈的 10% 。雇主和外国⼯⼈有共同义务培训该专业的墨⻄哥⼯⼈ 。为企业服务的医⽣必须是墨⻄哥⼈。
本条款不适⽤于董事、管理⼈员和总经理。
第 8 条
劳动者是指向另⼀⾃然⼈或法⼈提供个⼈从属劳动的⾃然⼈。
就本条款⽽⾔ ,⼯作是指所有⼈类活动,⽆论是智⼒活动还是体⼒活动,且不论各职业或⾏业所需的技术准备程度。
第 9 条
受信任员⼯的类别取决于所执⾏职能的性质,⽽不取决于职位的名称。
信任职务包括管理、检查、监督和审计职务, 当其具有普遍性质时, 以及与雇主在企业或机构内的个⼈⼯作相关的职务。
第 10 条
⽤⼈单位是指使⽤⼀个或多个劳动者服务的⾃然⼈或法⼈。
如果劳动者根据约定或习惯使⽤其他劳动者的服务,则该劳动者的雇主也将是这些劳动者的雇主。
第 11 条
在公司或企业中担任董事、管理⼈员、经理及其他⾏使管理或⾏政职能的⼈⼠ ,均视为雇主的代表,并以此身份在与⼯⼈的关系中对雇主负有义务。
第 12 条
禁⽌⼈员分包,指⾃然⼈或法⼈将其⾃有员⼯提供或置于他⼈利益之下的⾏为。
参与⼈员招聘过程的就业机构或中介可以参与招聘、选拔、培训和教育等环节。这些机构不被视为雇主, 因雇主身份属于受益于服务的⼀⽅。
第 13 条
允许分包不属于公司宗旨或主要经济活动的专业服务或专业⼯程的执⾏。 受益于此,前提是承包商已在本法第 15 条所指的公共登记册中注册。
同⼀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提供的补充性或共享性服务或⼯程,也应视为专业服务,前提是这些服务或⼯程不属于接受服务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或主要经济活动。企业集 团的定义应遵循《证券市场法》第 2 条第 X 款的规定。
第 14 条
专业服务或专业⼯程的分包应通过书⾯合同形式确定,合同中应明确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或所执⾏⼯程的范围, 以及参与履⾏该合同的⼯⼈⼤致⼈数。 将专业服务或专业⼯程分包给承包商的⾃然⼈或法⼈ ,如果未能履⾏与⼯⼈的关系所产⽣的义务,则应对承包商使⽤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 15 条
提供分包服务的个⼈或法⼈实体必须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册。为了获得登记,他们必须证明⾃⼰及时履⾏了纳税和社会保障义务。
本条所述的登记应每三年更新⼀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