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雇佣法(1968年)
第一部分 总则
1.简称
本法案为1968年雇佣法令。
2.解释
(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核准医疗机构”是指部长通过宪报公告宣布为核准医疗机构的医院、诊所、医疗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
“授权官员”是指根据第 3(2) 条任命为授权官员的任何公职人员;
“基本工资”是指雇员根据其服务合同在一定时间内(即一小时、一天、一周、一个月或服务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其他期间)或完成每项工作或每项工作任务而有权获得的总金额(包括工资调整和加薪),但不包括——
(a)通过加班费的方式支付额外费用;
(b)通过奖金或年度工资补贴等方式支付的额外费用;
(c)支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用于补偿其在受雇期间产生的特殊费用;
(d)生产力激励金;以及
(e)任何津贴,不论其名称为何;
“民事违法行为”是指根据第 126A 条宣布为民事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
“集体协议”是指根据 1960 年《工业关系法》定义的协议;
“分娩”是指分娩(包括死产);
“建筑承包商”是指为专门或附加或结合其他业务承担任何类型建筑工程而成立的任何个人、商行、企业或公司,其根据与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为其他人或代表其他人进行建筑工程,包括该个人、商行、企业或公司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受让人和继任者;
“建筑工程”指任何建筑和土木工程,包括修葺、保养、改建和拆除工程;
“服务合同”是指任何协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明示的还是暗示的,根据该协议,一人同意雇用另一人作为雇员,而另一人同意作为雇员为其雇主服务,包括学徒合同或协议;
“承包商”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以提供劳动力或执行委托人在委托人的贸易或业务过程中或为委托人的贸易或业务目的而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的任何人;
“天”是指从午夜开始的24小时;
“受抚养人”指雇员家庭的下列任何成员,即妻子、丈夫、父亲、母亲、子女以及与雇员一起生活或受雇员抚养的任何领养子女或非婚生子女;
“解雇”是指雇主主动终止与雇员之间的服务合同,无论是否提前通知,无论有无理由,并且包括雇员辞职,如果雇员能够充分证明,其并非自愿辞职,而是由于雇主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或一连串的行为或不作为而被迫辞职;
“家政工人”是指在任何私人处所从事或与私人处所的家政服务有关工作的任何房屋、马厩或花园仆人或汽车司机;
“雇员”是指与雇主订立或根据服务合同工作的人,包括工人,以及总统为本法或其任何条款的目的宣布为雇员的某一类别、级别或描述的政府官员或雇员,但不包括下列任何人:
(a)任何海员;
(b)任何家政工人;
(c)[已由 2018 年第 55 号法案删除]
(d)属于部长可通过在宪报中发布通知宣布不再是本法所指雇员的其他类别的任何人;
“雇主”是指根据服务合同雇用他人的任何人,包括——
(a)政府就总统宣布为本法目的雇员的类别、等级或描述的政府官员或雇员而言;
(b)任何法定机构;
(c)雇主的正式授权代理人或经理;以及
(d)拥有或经营或暂时负责管理雇员所从事的专业、业务、行业或工作的人;
“总工资率”是指雇员根据其服务合同在一定时间内(即一小时、一天、一周、一个月或服务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其他期间)或完成的每件工作或每项工作任务所有权获得的总金额(包括津贴),但不包括——
(a)通过加班费的方式支付额外费用;
(b)通过奖金或年度工资补贴等方式支付的额外费用;
(c)支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用于补偿其在受雇期间产生的特殊费用;
(d)生产力激励金;以及
(e)交通、膳食或住房补贴;
“工作时间”是指雇员受雇主支配的时间,除休息和用餐时间外,雇员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和活动的时间;
“工业企业”是指公共和私营企业及其任何分支,特别包括——
(a)矿山、采石场和其他从地球开采矿物的工程;
(b)制造、组装、改装、清洗、修理、装饰、精加工、改装以供销售、拆散或拆除物品或转化材料的企业,包括从事造船或任何种类的电力或动力的生产、转换或传输的企业;
(c)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以及
(d)通过公路、铁路、海运、内河或空运从事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企业,包括在船坞、码头、码头、仓库或机场处理货物;
“检查官员”是指根据第 3(2) 条任命为检查官员的任何人;
“机械”包括所有油机、燃气机、蒸汽机及任何其它进行线性、旋转或两者兼有的机械运动的机器、蒸汽锅炉、煤气罐、空气接收器、蒸汽接收器、蒸汽容器、铸铁欠火硫化机、制冷设备、压力接收器、所有通过绳索、皮带、链条、传动带或传动装置传输动力的设备、发电机和电动机;
“调解请求”具有《2016 年就业索赔法》第 2(1) 条赋予的含义;
“医务人员”是指——
(a)受雇于政府或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生;或
(b)经部长在宪报上公布的通知宣布为本法所指的医务官员的任何其他医务人员;
“执业医师”是指根据 1997 年《医师注册法》注册的执业医师,包括根据 1999 年《牙医注册法》注册的牙医;
“无薪假”,对雇员而言,是指雇主应雇员要求批准的无薪休假;
“加班”是指任何一天或任何一周的工作时间超过第四部分规定的限制;
“工作地点”是指雇主提供的雇员为雇主或代表雇主进行工作的任何场所;
“委托人”是指在贸易或业务过程中或为了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由承包商提供劳动力,或由承包商执行委托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的任何人;
“生产力激励金”是指每年或以其他方式向员工支付的可变金额,以奖励员工——
(a)员工绩效的提高;或
(b)雇员的生产力或对雇主的业务、贸易或事业的贡献增加,
但不包括构成雇员正常薪酬一部分的任何付款;
“宿舍”是指为工人提供或计划提供的临时或永久居住的任何建筑物,包括用于或计划用于公共或私人烹饪、就餐、洗漱或沐浴的任何房间或建筑物以及任何厕所和小便池;
“薪金”是指雇员根据其服务合同所完成的工作而获得的所有报酬,包括津贴,但不包括——
(a)任何房屋住宿、电力、水、医疗或其他便利设施的价值,或根据部长在公报上公布的一般或特别命令排除的任何服务的价值;
(b)雇主以其个人账户向任何退休基金或公积金支付的任何供款;
(c)任何交通津贴或任何交通优惠的价值;
(d)支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用于补偿其在受雇期间产生的特殊费用;
(e)退职或退休时应付的任何酬金;以及
(f)裁员时应付的任何裁员福利;
“海员”是指受雇、参与或在船上以任何身份工作的任何人,包括船长,但不包括:
(a)一名飞行员;
(b)港口工人;
(c)船舶停泊港口期间在船舶上临时受雇的人员;以及
(d)受雇、从事或在根据《1996 年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法》第 41 条制定的规定获得许可的港湾船只或游艇上以任何身份工作的人,当港湾船只或游艇在部长根据该法第 3 条宣布的港口内使用时;
“死产儿”具有《2021 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第 2(1) 条赋予的含义;
“分包商”是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以提供劳动力或由分包商执行承包商为其委托人所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的任何人,包括与分包商签订合同以提供劳动力或由分包商为承包商执行全部或部分分包商所承担的工作的任何人;
“劳务分包商”是指与承包商或分包商签订合同,为承包商或分包商为委托人或承包商(视情况而定)承包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提供所需劳动力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