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工伤赔偿法(2019)
本法案旨在废除并重新颁布《工伤赔偿法》(第354章,2009年修订版),并对其进行修订,规定向雇员支付因工受伤的赔偿金,以及向平台工人支付因向平台运营商提供平台服务而受伤的赔偿金,并规范根据该法案提供责任保险的供应商。
第一部分 总则
1. 简称
本法案为2019年工伤赔偿法案。
2. 一般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可接受的医疗报告”是指由医疗专业人员按照专员指定的形式和方式制作的医疗报告——
(a) 除( b )段另有规定外,证明申索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目前丧失工作能力;或
(b) 如果有多于一份的医疗报告评估索赔人因同一损伤而导致的丧失工作能力,则应以专员为根据本法计算该项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而接受的医疗报告为准;
“被收养的儿童”,就申请人而言,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儿童——
(a) 根据《2022 年收养儿童法》或任何相应的先前成文法律,由申请人收养;或
(b) 申请人收养该名儿童的行为,已得到申请人或其国籍所在地法律或领事馆的承认;
“养父母”具有相应含义;
“经批准的雇员保险单”是指符合第 26(1) 条规定的、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或之后签发或续签的、针对雇主根据本法可能为其雇员承担的所有责任的保险单;
“核准医疗机构”是指经规定为核准医疗机构的医院、诊所、医疗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
“经批准的平台工人保险单”是指符合第 26(1) 条规定的、在 2024 年平台工人法第九附表第 15 段生效之日或之后签发或续签的、涵盖平台运营商根据本法可能对其平台工人承担的所有责任的保险单;
“已批准的保单”是指已批准的员工保险单或已批准的平台工人保险单;
“助理专员”指根据第 6(1)( a )条任命为助理专员(工伤补偿)的任何公职人员;
就平台工人而言,“平均日收入”或“ADE”是指根据第五附表第三部分第6(1)( b )段计算的金额;
“平均月收入”或“AME”——
(a) 就雇员而言,指按照第一附表第6段计算的金额;或
(b) 就平台工人而言,指按照附表5第3部第6(1)( a )段计算的金额;
“索赔”指根据本法提出的赔偿索赔,包括根据第 35 条提出的视同索赔;
“索赔人”是指根据本法要求赔偿的受害个人;
“专员”是指根据 1968 年就业法第 3 条任命的劳工专员;
“服务合同”具有《1968 年雇佣法》赋予的含义;
“指定雇主保险公司”是指根据《1966 年保险法》第 31(1)( a ) 条由保险专员指定,就任何雇主根据本法支付赔偿的责任提供保险的持牌保险公司;
“指定保险公司”是指指定雇主的保险公司或指定 PO 的保险公司;
“指定 PO 的保险公司”是指根据《1966 年保险法》第 31(1)( b ) 条由专员指定为就任何平台运营商根据本法支付赔偿的责任提供保险的持牌保险公司;
“收益” —
(a) 就雇员而言,指根据雇员的服务合同所完成的工作而应支付给雇员的所有报酬,包括——
(i) 能够以金钱和生产力奖励金来衡量的特权或福利;
(ii) 如果雇员因意外而失去雇主向雇员提供的任何食物或住宿,则该等食物或住宿的价值为该雇员的损失;及
(iii) 加班费或其他特殊报酬,无论是奖金、津贴还是其他形式,只要是持续性或习惯性的工作,
但不包括以下金额:
(iv) 交通津贴;
(v) 任何旅行优惠的费用;
(vi) 雇主为雇员支付的养老金或公积金供款;
(vii) 向雇员支付的款项,用于支付雇员因其工作性质而产生的任何特殊费用;或
(b) 就平台工人而言,指根据平台工作协议为平台运营商提供平台服务而应向平台工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但不包括以下金额:
(i) 平台运营商为平台员工支付的养老金或公积金供款;
(ii) 向平台工作者支付费用,以支付平台工作者因提供平台服务而产生的任何特殊费用;
“雇主保险公司”是指雇主与其签订了经批准的员工保险单的指定雇主保险公司;
“健康专业人士”是指——
(a) 根据《1997 年医生注册法》注册的医生,包括根据该法获得注册豁免的任何人;或
(b) 根据《1999 年牙科注册法》注册的牙医,
并且,就第 16(1)( b )条所述的医疗治疗补偿而言,包括根据接受医疗治疗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注册执业的任何医生或牙医;
“伤害”或“人身伤害”包括职业病或第 10(1)( c ) 条或 34G(1)( c ) 条所述的疾病;
“调查官”是指根据第 6(1)( a )条任命为调查官的任何公职人员;
“回溯期”是指根据第五附表第三部分第6(2)段确定的期间;
“医务委员会”是指根据第57(1)条任命的医务委员会;
“医疗”包括牙科治疗;
“职业病”是指第二附表第一栏所列明的任何情况;
“赔偿命令”是指下列任何命令:
(a) 根据第44(5)条规定,具有补偿命令效力的计算通知书;
(b) 根据第48(3)条,具有补偿命令效力的评估通知书;
(c) 根据第51(2)( a )条作出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命令;
(d) 根据第52( d )条举行的预审会议上作出的拒绝赔偿的命令;
(e) 根据第54(1)( c )条作出的赔偿命令或拒绝赔偿命令;
“平台运营商”具有《2024 年平台工人法》第 4 条赋予的含义;
“平台运营商的保险公司”是指平台运营商与其签订了经批准的平台工人保险单的指定 PO 的保险公司;
“平台服务”具有《2024 年平台工人法》第 3 条赋予的含义;
“平台工作协议”具有《2024 年平台工人法》第 2 条赋予的含义;
“平台工人”具有《2024 年平台工人法》第 5(1) 条赋予的含义;
“场所”具有《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赋予的含义;
“亲属”就索赔人而言,指以下任何人:
(a) 索赔人的配偶;
(b) 索赔人的子女(包括领养子女、非婚生子女或继子女);
(c) 索赔人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或继父母);
(d) 索赔人的兄弟姐妹(包括继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e) 索赔人的祖父母或孙子女;
“已废除法案”指被本法案废除的《工伤赔偿法案》(第354章,2009年修订版);
“子基金”和“VCC”具有《VCC法》第2(1)条赋予的含义;
“VCC 法案”是指 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案;
“工作”,就个人而言,是指个人作为雇员的就业,或个人作为平台工作者提供平台服务,视情况而定;
“工伤”,就个人而言,是指个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而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工人基金”是指根据已废除的法案所制定的规定设立、维持和使用并由本法案延续的工人基金;
“工作场所”是指人们正在工作、将要工作、当前工作或通常工作的任何场所。
3.“雇员”和“雇主”的含义
(1) 在本法中 —
“雇员”是指与雇主签订了服务合同或根据服务合同工作的个人,并且——
(a) 包括总统为本法目的宣布为雇员的类别或种类中的所有政府雇员;但
(b) 不包括第三附表中指明的任何类别的个人;
“雇主”是指根据服务合同雇用个人(B )的任何人( A ),包括——
(a) 政府,如果B属于根据本法“雇员”定义第( a )款宣布为雇员的政府雇员类别或类型;
(b) 如果A已去世,则为A的法定个人代表;
(c) A的正式授权代理人或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