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1953年
第一部分 总则
1.简称
本法令为1953年中央公积金法令。
2.解释
(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额外利息”是指第6(4B)条所述的利息;
“适用人”是指——
(a) 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或
(b) 就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附属法例中出现该术语的条文而言,指根据第 77(1) 条制定的规例为该条文所订明类别的任何其他人;
“核准年金”指委员会根据第 15(6C)( b ) 条或原第 15(6C)( b ) 条批准的年金;
“核准银行”是指根据第 15(6C)( a ) 条或原第 15(6C)( b ) 条规定经委员会核准的银行;
“核准公司”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公司:
(a) 在新加坡注册成立;
(b) 是 -
(i)全部或部分由政府拥有;
(ii) 由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公司的子公司;或
(iii)法定委员会的子公司;及
(c)经部长批准;
“核准开发商”是指根据 1959 年《住房和发展法》第 4B 部分核准的开发商;
“评估员”是指具备卫生部负责规定的条件批准的必要资格,为第 16B(2) 条规定的认证目的进行残疾评估并提交报告的人员,
“委员会”指根据第 3 条成立的中央公积金委员会;
“CareShield Life Scheme” 是指根据 2019 年 CareShield Life 和长期护理法第 5 条设立的 CareShield Life 计划;
“认证机构”是指由部长任命的负责卫生事务的机构——
(a) 根据第77(1)条规定中规定的条件,证明成员是否需要长期护理;以及
(b) 裁定第16B及16C条中的事项;
“首席执行官”是指董事会的首席执行官,包括以该身份行事的任何个人;
“收款人”是指根据第 77(1) 条制定的法规所规定的任何个人或一类人的成员,即根据第 9B 条须为自雇人士缴纳估计供款的人;
“合同”指任何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
“指定股东”是指将其在基金中的资金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购买指定份额的个人;
“指定股份”是指部长指定的、用根据本法提取的资金购买的任何核准公司的股份或一类股份;
“指定股份支付”是指——
(a) 出售既得股份的收益;
(b) 股息、退还的实缴股本或与已归属股份有关的其他款项;或
(c)在董事会收到有关该股份的指定股东已死亡的通知后,根据本法支付给基金的指定股份的出售收益;
“乐龄健保计划”是指根据 2019 年 CareShield 终身和长期护理法第 11 条设立的乐龄健保计划;
“受雇”是指根据服务合同或学徒合同受雇,或根据第 77(1) 条的规定应缴纳会费的雇佣关系;
“雇员”是指以下任何人——
(a) 在新加坡受雇于雇主,担任任何船只的船长、海员或学徒以外的职务;或
(b) 作为新加坡公民,受雇于——
(i)在任何船舶上担任船长、海员或学徒,而该船舶的所有人并未享受本法规定的豁免;并且
(ii) 根据在新加坡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
“雇主”是指——
(a) 雇用雇员的任何个人、公司、协会或团体(无论是否法人);
(b) 雇员受雇的任何船只的船东;
(c)任何经理、代理人或代表雇主负责向雇员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
(d)政府就总统随时在宪报公告中宣布为本法目的雇员的政府官员或雇员的类别、级别或种类而言;
“权利日期”是指委员会为第 15(7) 和 (7B)( a )条的目的而指定的日期,该日期位于成员达到规定年龄的月份;
“预计缴款”指根据第 9B 条规定由收款人向基金支付的缴款;
“平面”是指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的水平层,无论该层或部分位于一个或多个层面,还是部分或全部位于地面以下;
“基金”是指根据第6条设立的中央公积金;
“基金的一般款项”指基金中的款项(无论是否记入基金中任何成员的贷方),这些款项未计入为成员维护的与基金中记入该成员贷方款项有关的任何辅助账户中;
“HDB 组屋”是指根据 1959 年住房和发展法第 4 部分或 4B 部分出售的任何组屋、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这些组屋、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由其现任所有者直接从住房和发展局获得或以其他方式获得;
“建屋发展局”是指根据 1959 年建屋及发展法成立的建屋及发展局;
“房屋管理局”指以下任何机构:
(a) 建屋发展局;
(b) 根据 1968 年裕廊镇公司法第 3 条成立的裕廊镇公司;
(c)根据 1959 年财政部长(成立)法成立的财政部长;
(d)住房和城市发展公司私人有限公司,一家根据 1967 年《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
“不动产”包括——
(a) 土地上任何产业权或权益,包括在该土地上建造或将建造的建筑物或公寓;
(b) 土地上已建有或将建有数个单位的任何产业权或权益的任何不可分割份额;
“检查员”是指根据第5(1)条任命的检查员;
“土地权益”指法律承认的任何土地权益,包括土地不动产;
“调查员”是指根据第58D(1)或(2)条任命的调查员;
“土地”包括永久产权、租赁产权或任何形式的土地,无论其是否与地面分开持有,以及建筑物或其部分(无论是否已完工,也不论是水平、垂直还是以任何其他方式分割),以及有形或无形的房屋和遗产;
“终身收入基金”是指委员会根据第 27N 条设立和维护的终身收入基金;
“船长”和“海员”具有《1995 年商船法》赋予的含义;
“医疗储蓄账户”是指根据第 13 条维持的医疗储蓄账户;
“终身健保计划”是指 2015 年终身健保计划法案第 3 条中提到的终身健保计划;
“基金成员”或“成员”是指基金中拥有任何款项的任何人,或为本法任何目的在基金中维持任何账户的任何人;
“提名账户”是指根据第 20(1D) 条为已故成员维持的任何提名普通账户、提名医疗储蓄账户、提名特别账户或提名退休账户;
“普通账户”是指根据第13条维持的普通账户;
“适用于该成员的支付基准”是指部长根据第 15AA(8)( a ) 或 ( c )条针对该成员指定的支付基准;
“平台收入”就平台工作者而言,是指平台工作者的平台报酬,但不包括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任何排除款项;
“平台运营商”具有《2024 年平台工人法》第 4 条赋予的含义;
“平台报酬”就平台工作者而言,是指平台工作者根据平台工作协议为平台运营商向服务使用者提供任何平台服务而应支付给平台工作者的金钱报酬,包括平台工作者就平台服务所赚取的任何奖金;
“平台服务”、“平台工作协议”、“平台工作者”和“服务用户”具有《2024 年平台工作者法案》赋予的各自含义;
“规定年龄”是指部长根据第77(1)条制定的条例所规定的成员年龄,部长可以为不同的目的和针对不同类别的成员规定不同的年龄;
“相关个人”是指部长为第 18(1)( a )、(2)( a ) 和 (3)( a ) 条的目的而根据第 77(1) 条制定的法规所规定的个人,部长可为不同的目的在不同的法规中规定不同的个人;
“预留金额”就成员而言,是指第 15(6)( c ) 条或 15AA(5)( b ) 条中提及的适用于该成员的预留金额;
“退休账户”是指退休账户——
(a) 为按照本法规定记入、转入和支付款项或捐款而维持的账户;以及
(b) 可依照本法规定提取、转移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