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所得税法1974年(上)
第一部分 总则
1.简称
本法案为1947年所得税法案。
2.解释
(1) 在本法中,除非主题或上下文另有要求——
“电子服务账户”就任何人而言,是指审计长分配给该人的电子服务内的计算机账户,用于存储和检索与该人有关的电子记录;
“会计师”是指《2004 年会计师法》所定义的公共会计师;
“辩护律师和事务律师”是指 1966 年《法律职业法》所定义的辩护律师和事务律师;
“年价值”具有《1960 年财产税法》第 2 条赋予的含义,并应以与该法确定年价值相同的方式确定;
“核准的养老金、公积金或社团”是指审计长根据第 5 条批准的养老金、公积金或社团;
[已由 2022 年第 33 号法案删除,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生效]
任何评估年度的“基准期”是指该年度应评估利润税的期间;
“团体”指任何政治团体、法人或合议团体、任何单一法人以及任何兄弟会、联谊会或社团,不论其形式为法人或非法人,但不包括公司或合伙企业;
“英联邦”就一个国家而言,是指任何经总统承认为英联邦国家的国家,“英联邦的一部分”是指任何英联邦国家、殖民地、保护国或受保护州,或任何英联邦国家政府管理的任何其他领土;
“公司”是指根据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现行法律成立或注册的任何公司;
“审计长”是指根据第 3(1)条任命的所得税审计长,并且包括为本法所有目的而任命的副审计长或助理审计长,但第 34F(9)、37L(7)、37M(5)、37S(8)、67(1)(a)、95、96、96A 和 101 条赋予审计长的权力除外;
“国家”包括领土;
“作物”包括任何形式的植物产品;
“DTT”是指根据MMT法案征收的国内补充税;
“劳动收入”是指个人的法定收入减去根据第37(3)( a )条或第37D条作出的任何扣除额或根据第37C条申报的收入(不包括第37C(8)( c )条提及的任何捐赠)或第37E条提出的以下收入——
(a)根据第 10(1) 条规定应纳税的任何贸易、业务、专业、职业或就业所得的收益或利润,如果税务局长确信此类收益或利润直接来自该个人从事或行使此类贸易、业务、专业、职业或就业;以及
(b)根据第 10(1)( e )条规定应纳税的任何退休金,该退休金是因其个人或任何已故个人的过去服务而给予该个人的;
“电子记录”具有《2010 年电子交易法》赋予的含义;
“电子服务”是指根据 1992 年新加坡国内税务局法案第 29 条建立的系统;
“员工” -
(a)就公司而言,包括该公司的董事;及
(b)就法定委员会而言,包括该法定委员会的主席及任何成员,
“雇主”及其他同源表述应作相应解释;
“免除的补足税”是指——
(a)合格的 IIR,或由新加坡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征收的与任何合格 IIR 基本相似的税种;或
(b)合格的 UTPR,或由新加坡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征收的与任何合格 UTPR 基本相似的税;
“遗嘱执行人”是指任何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管理死者遗产的其他人员;
“基金经理”或“基金管理人”是指根据 2001 年《证券及期货法》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以进行基金管理的公司,或根据该法获豁免持有此类许可证的公司;
“货物”包括货币和硬币;
“A 组工人”和“B 组工人”具有《1953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四附表中赋予的含义;
“收获”包括收集作物,不论其方式如何;
“印度教联合家庭”是指印度现行法律体系中所称的印度教联合家庭或共同继承家庭;
“控股公司”具有《1967 年公司法》第 5 条赋予的含义;
“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以下个人——
(a)未满 21 岁;或
(b)由于心智或脑部功能受损或紊乱(不论此等受损或紊乱是永久性的或暂时性的),导致在关键时刻无法自行就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享有法律特权的信息”是指——
(a)辩护律师和事务律师与其客户或代表其客户的任何人员之间在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时进行的通信;以及
(b)之间的沟通——
(i)辩护律师及律师及其客户或代表其客户的任何人;或
(ii)辩护律师、律师或其客户或任何此类代表以及任何其他人,
与司法程序有关或考虑司法程序而为该等程序的目的而作出,
当此类通信由有权持有此类通信的人持有时,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包括以促进犯罪目的而进行的任何通信;
“公共机构”具有《1994 年慈善法》赋予的含义;
“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终身年金”是指根据签发给 SRS 会员的保单支付的年金,其期限随其生命结束而结束,或在其生命结束时才能确定的时间结束;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根据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现行法律成立或注册的任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根据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现行法律注册或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MMT法案”是指2024年跨国企业(最低税)法案;
“MTT”是指根据 MMT 法案征收的跨国企业补充税;
“近海矿物”是指来自海床或溶解在海水中的矿物;
“海上可再生能源”是指——
(a)海洋温差发电;
(b)海上地热能;
(c) 海上太阳能;
(d)海上风电;
(e)渗透力;
(f)潮汐能;或
(g)波浪能;
“常设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包括——
(a)管理地点;
(b)一个分支;
(c) 办公室;
(d)一家工厂;
(e)仓库;
(f)一个研讨会;
(g)农场或种植园;
(h)矿山、油井、采石场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i)建筑或工地或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
在不限制前述条款的情况下,如果某人符合以下情况,则该人被视为在新加坡设有常设机构:
(j)从事与建筑或工地或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有关的监理活动;或
(k)在新加坡有另一人代表该人行事,该人——
(i)拥有并经常行使订立合同的权力;
(ii)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以便代表该人进行交付;或
(iii) 经常性地为该人或该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全部或几乎全部获取订单;
“人”包括公司、团体和印度教联合家庭;
“种植园”是指用于种植和收获农作物的任何土地;
“平台运营商”和“平台工人”分别具有《2024 年平台工人法》第 4 条和第 5(1) 条赋予的含义;
“规定”是指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或条例所规定;
“规定的最低退休年龄”具有《1993 年退休和再就业法》赋予的含义;
“私人租赁汽车”是指以下机动车——
(a)根据 1961 年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该车辆被用作私人租赁汽车;并且
(b)已根据该法第 5 部分颁发了此类使用的许可证;
“专业访问通行证”是指移民局长根据移民条例签发的专业访问通行证;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具有《MMT法》第2(1)条赋予的含义,包括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征收的与任何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基本相似的税种;
“合格 IIR”和“合格 UTPR”具有 MMT 法第 2(1) 条赋予的含义;
“关联方”就某人(A)而言,指任何人——
(a)谁直接或间接控制A;
(b)受A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c) 与A一起直接或间接地受同一人控制;
“重新种植”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种植新作物,以取代之前种植的任何作物——
(a)同一作物的产品;或
(b)经部长批准的不同产品的作物;